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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保護司副司長朱坤茂撰 一、寬嚴併進的刑事政策 「寬」指「對輕罪寬容」,也就是對於輕微犯罪及有改善可能性的犯罪人,採取寬容的刑事政策,以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緩刑、易科罰金或其他社區處遇如義務勞務、保護管束、遵守一定之事項等方式矯正其偏差行為,替代傳統短期徒刑的處罰,以使這些人能正常回歸社會,不再仇視法律和國家,積極防止再犯。 「嚴」指「對重大犯罪或高危險的犯罪嚴格」,也就是對於危害社會的重大犯罪或高危險的犯罪人,採取嚴格的刑事政策,使其罪當其罰,罰得其罪,以有效壓制犯罪,維持法秩序。 二、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數罪併罰,最高可判30年 基於概括的犯意,連續數行為,犯構成要件相同的罪名,就是刑法所講的「連續犯」,修正前的刑法規定是「以一罪論」,只是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刑上的寬鬆,使有犯罪經驗或狡黠的被告,往往在犯下數罪之後,主張是連續犯,藉以減輕其刑,無異鼓勵犯罪,因此,新修正刑法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數罪併罰結果,合併的刑期最高可達30年,以符合刑罰公平的原則。 如竊盜罪之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前,偷10次,最高只能判處7年6月以下有期徒刑,但修正後,一罪一罰的結果,合併的刑期最高可達30年,刑罰大大的加重。 三、累犯三犯重罪和高危險再犯的性罪犯,都不得假釋 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執行完畢或執行一部分而赦免後,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是「累犯」,刑法為了懲治這種人特殊的惡性,加重其本刑至二分之一。 如果累犯仍不知悔改,又犯了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在再犯的重罪假釋期間,或執行完畢或執行一部分而赦免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可見其惡性難以教化或矯正,新刑法採用美國「三振法案」的精神,規定不得假釋,以重罪重罰,俾有效遏止犯罪。 如一個人犯了竊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服刑期滿後,五年內再犯傷害罪,再犯的傷害罪,就是累犯。如果這個人又再犯殺人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假釋期間,或執行完畢或執行一部分而赦免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擄人勒贖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再犯的擄人勒贖罪就不得假釋。 另外,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的性罪犯,在執行徒刑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性,並沒有顯著降低者,其再犯危險性甚高,新刑法亦規定不得假釋,以確保婦女同胞的人身安全。 如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在服刑期間,接受強制治療,但經評估小組鑑定或評估結果,認為他屬於高再犯危險的性罪犯,如果讓他假釋出獄,隨時都有可能再犯性侵害案件,依新修正的刑法規定,就不得假釋。 四、自首不一定會減刑了 一個人犯了罪,在偵查犯罪的警察或調查機關或檢察官發覺前,自行向警察或調查機關或檢察官報告犯罪事實,並接受裁判,便是刑法上所謂的「自首」,修正前的刑法規定要「減輕其刑」,也就是「應減」或「非減不可」,法院沒有裁量的餘地。 對自首者減輕其刑的目的,是讓真誠悔悟者可得減刑而有自新的機會,但狡黠陰險殘暴之徒,知自首有減輕其刑的規定,於故意犯罪後,再自首以邀減刑的寬典,形同鼓勵暴戾,實非立法的本意,故新修正刑法,將「應減」改為「得減」,縱使犯罪後自首,也不一定會減輕其刑了。 如夫妻感情不睦,先生知道自首犯罪可以減輕其刑,縱使犯了殺人罪,最重會被判處死刑,但因為自首減輕其刑的結果,至少會減為無期徒刑,換句話說,就不會被判死刑了,因而預謀以凶殘的手法殺害太太,再向派出所自首犯殺人罪,依新修正的刑法改為「得減」,法院審理結果,如果認定先生的惡性重大,罪無可逭,仍然可以判處先生死刑。 五、提高無期徒刑假釋的門檻 修正前的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執行超過15年,累犯超過20年以後,有悛悔的實據,便可以假釋出獄,但被判處無期徒刑者以兇暴之徒居多,累犯傾向比較強烈,也不容易矯正,新修正的刑法將無期徒刑假釋的門檻一律提高至25年,使無期徒刑不因假釋而變質為長期的有期徒刑,對於為非作歹者,應有嚇阻之用。 如初次犯擄人勒贖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依修正前的刑法規定只要服刑滿15年便可以假釋出獄,似乎等於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但刑法修正後,假釋門檻提高,就必須服滿25年才能假釋,幾乎接近終身監禁的程度。 六、易科罰金最高提高三倍以上 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的罪,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符合法定要件時,依修正前的刑法規定得以新台幣三至九百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新修正的刑法規定易科罰金的折算金額改為以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換句話說,易科罰金最高提高到原來的三倍以上。 如酒醉駕車,被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於94年10月1日執行,6個月共計182天,依修正前的刑法規定,易科罰金的金額頂多是新台幣十六萬三千八百元,但依新修正的刑法,最少就要十八萬二千元,最多更高達五十四萬六千元,使酒醉駕車的人要付出更高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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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7/5/16 下午 06:2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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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位住在桃園縣的黃姓男子,平日無所事事慣了,雖已年過半百,仍然一事無成,老婆無法忍受這種不思長進的人,早在十多年前就與他分手遠走國外,留下一男一女兩個小孩,都仰賴老祖母含辛茹苦獨力拉拔長大,目前已分別就讀大學與高中。身為人子又為人父的黃姓男子從未對母親與他的子女盡養育之責,整日在外與一些損友混在一處。手頭拮据的時候,才會回家向老母親伸手要錢,老母親如果不給便惡言相向,什麼「老番顛」以及一些難以聽聞的「三字經」全都脫口而出。這些數不清的動口招數用盡仍然達不到目的,便改變方式來個全武行,擲椅翻桌,無所不用其極,把家中鬧得天翻地覆,才會悻悻地離開。 去年過年前,黃某在外游蕩一陣子後突然回到家中,這次可是獅子大開口,說是要去大陸謀發展,要他母親給一百萬元。他母親當然一口回絕,以他們的家境,再怎麼壓榨,也湊不出這麼一筆大錢。他就逼母親趁目前房價大好,將一家人賴以居住的房屋出售,得款讓他到大陸去完夢。母親不為所動,指責他沒天良,要逼死一家人讓自己去大陸逍遙,他就詛咒母親「為什麼不快點死!」,把老母親氣得半死,一再告知家人,她萬一不幸往生,所有財產,不准這不肖的獨子黃姓男子繼承,全部要由她扶養中的孫子和孫女來繼承。 從此以後,不肖子的老母親的身體一天不如一天,經常感到胸悶與胸痛,據她自己說是被不肖子氣病了。這一天幾位與老母親同輩的親戚來看她,老母親氣鼓鼓地把忤逆的不孝子要逼她早死的經過情形,敘述給親戚聽,剛好當地的里長路過,也被她攔住拉進屋內聽她細訴,還要里長伯以公道人的立場來評評理。當她聲淚俱下把兒子刻意辱罵與要她快死的一段事實說完,特別提高分貝告訴在場的人,由於兒子太沒天良,不但沒有尊重她,還一再對她侮辱、漫罵,而且要她快死好讓他處分遺留的財產。因此,她已經作出決定,一旦身故決不讓兒子繼承財產,所有財產要由孫兒與孫女繼承,請大家作個見證。她邊哭邊說,愈說愈激動,一時間只見她狀甚痛苦,雙手緊按胸口整個人就蹲了下去!旁邊的人想去攙扶,她已經倒在地上,經救護車送進醫院,就因為嚴重的心肌梗塞症與世長辭。 黃家老阿嬤過世以後,那位經常在外遊蕩的獨生子並沒有趕回來奔喪,也不知目前人在何方,要通知也無從通知。家族中長輩們對於這惹人嫌的後輩沒有出現,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這一直惹老阿嬤生氣的不肖子沒有現身,至少可讓孫輩們靜下心來多念些書;憂的是他一旦現身一定會為有權繼承財產而爭破頭,他可不會想到子女們有沒有棲身之地。因此他們總得想出一套方法來阻止這不肖子來奪取財產,只是苦苦思量,就是想不出一個可以對付的好方法。 *** *** *** *** 就這件不肖子氣死老母親引發的遺產爭議,純就法律層面來說,的確讓想維護孫輩權益的黃家長輩傷透腦筋。因為依法言法,這位不肖子的行為雖然極度不當,讓老母親因而氣死,但他是已死母親的唯一兒子,是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與第1139條所定親等最近的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人,這法定繼承人的地位,不是已逝世的老阿嬤生前幾句話就可以輕易動搖的。所以黃姓男子一旦出現,不必要有什麼大動作,在法律上就非承認他是老阿嬤的唯一繼承人不可。財產既然由他繼承,他想怎麼樣就怎麼樣,誰都無法阻擋。不過,黃姓男子在母親生前有諸多不孝行為,不但不奉養母親,還當著母親的面摔椅翻桌,對母親口吐「三字經」,咒詛她為什麼不快死,這些荒唐、輕蔑的舉動,自係以精神上的痛苦加諸於母親。在重視孝道的我國,可以視為對母親生前有重大虐待的情事。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法條中所定的「被繼承人表示」,依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250號判例意旨,這種「表示」不必要用遺囑的方式,只要被繼承人生前有這種意思的表達就足夠。一再被不肖子虐待詛咒要她快死的阿嬤,生前已經表示死後財產不由不肖子繼承,要留給孫子與孫女,並請親戚與里長見證,是符合這法條規定的要件。黃姓男子的繼承權,從法律的規定來看是已經喪失。事實是不是如此,不是你我說說就算了,必須要由有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對黃姓男子提起確認繼承權不存在的訴訟,由法院用判決來確認,避免以後再生爭議。最好是由老阿嬤的孫兒和孫女出面訴訟,請求法院確認黃姓男子的繼承權喪失,就可以代位繼承祖母的遺產了! [本文登載日期為96年5月4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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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日期:2007/5/16 下午 07: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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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一位居住在台北縣的楊先生,幾個月前的一個早晨,為了趕火車南下處理事情,在月台上撿到一個薄薄的牛皮紙信封,還未細看信封中裝的是什麼,火車已經進站了,就匆匆地把這信封帶上車去,在車上抽出信封裡的東西來看,原來是兩張已經由發票人蓋上印章,還沒有填好支票金額和發票日期的空白支票。再左瞧右瞧都找不到空白支票主人的線索,想歸還也無從還起,只好暫時收進自己的公事皮包裡保管。 這位撿到空白支票的楊先生經營的事業近來並不順遂,雖然南北奔波風塵僕僕,手頭還是經常捉襟見肘,常常為了張羅開出支票的票款,要趕「三點半」而苦惱萬分。這天楊先生又要與客戶簽訂一件營業上的合約,對方非常清楚楊先生財務不是很健全,怕他無能力履行契約,堅持要他提供第三人的支票也就是客票作為履約擔保才願簽約。楊先生手頭沒有這些客票,又不想失去這筆能為自己增加財富的交易,苦思應對之策而不得,突然想到前陣子被他塞進公事包中那兩張撿到的空白支票,如果拿出來填上金額和日期,就是一張道地的客票。反正支票只是作為保證使用,只要順利履行契約,對方就要退回,不會發生拿支票去銀行兌現的問題。左思右想覺得這個方法值得一試,只是提筆書寫支票金額以前,執筆的手突然緊張發起抖來,才警覺到自己對於支票萬一「穿幫」,引發法律問題都沒有考慮,還是停下來多想想再說吧! *** *** *** *** *** 一點都不錯,在撿來的他人支票上填上金額,的確會帶來讓行為人焦頭爛額的法律問題。還好,這位楊先生在動筆之前有了萬一事情曝光,將如何去面對法律問題的想法,因而及時踩下煞車。這裡針對這位楊先生想要知道下筆以後會引發那些法律問題作一些說明,希望他看到以後能改變一下原先的想法,或許可以免去一場牢獄之災。 在路上撿到他人遺失的動產,可別以為這是天上掉下的禮物,高高興興馬上據為自有。因為撿到的物件,在民法上稱作「遺失物」,遺失物的意義是指這物件原屬於他人所有,並非基於所有人自己的意思而喪失占有,或被他人侵奪而失去占有,也不知道這物件失落在何處。拾得遺失物依民法第八百零三條的規定:「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付。」由這法條來看,拾得遺失物的人並非當然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必須要歸還所有人或者送交警局辦理招領的手續。招領後經過六個月所有人未出面認領,警局才能將遺失物交給拾得人歸其所有。沒有經過這層手續將遺失物據為自有,就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的侵占遺失物罪,要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金。這位楊先生想在撿來的空白支票上填上金額,一旦有填寫的動作,據為自有的侵占行為,便很明顯呈現出來。 支票是認票不認人的支付工具,所以循法定程序收取支票原則上是可以與票據債務人之間的抗辯脫鉤,因此廣受各界歡迎。這位楊先生做生意的對手,深知楊先生財力不健全,卻表明如有客票作為擔保,還是願意與他進行交易,這就是深諳支票認票不認人的支付功能。如果楊先生答應對方的要求,提供一紙第三人簽發的支票作為擔保,萬一楊先生無法按照所訂的契約履行,有支票在手的人便可將支票向銀行提示要求付款,這個時候開出支票給楊先生供作擔保的人,是不可以將自已與楊先生之間的事由用來對抗提示支票的人。由於支票具有這種認票不認人的特性,票據法對於支票應記載的事項,在第一百二十五條中規定得特別清楚,像應記載表明其為「支票」的文字,因為沒有這項記載就無從辨別所簽發的票據就是支票。其實目前發票人要簽發支票都使用空白支票,空白支票是由擔任付款人的銀行印妥由使用人領用,一般支票應記載的事項都已印妥在內,不會發生遺漏的問題,只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應記載的「一定之金額」和第七款的「發票年、月、日」兩款,發票人必須加以記載,否則簽發的支票即屬無效。這位楊先生是準備在已由發票人簽名的空白支票上,填上支票的金額和發票日期,使欠缺這兩項記載不成為支票的空白支票成為支票,便是偽造支票。支票因為認票不認人,持有支票的人就可以實行票面所載的權利,所以是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依刑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千萬不可輕忽視為兒戲。 [本文登載日期為96年4月2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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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日期:2007/5/16 下午 10: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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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假日文化廣場-夏日時光音樂會」邀請到「桃城薩克斯風四重奏」,將於5月19日下午15:30-17:00,在文化局廣場演出。 嘉義市文化局為提供民眾正當休閒活動,以培養藝文欣賞人口,將不定期於週末推出假日文化廣場活動,本場次將邀請本市「桃城薩克斯風四重奏」演出。「桃城薩克斯風四重奏」,是由一群熱愛薩克斯風的愛樂人士所組成,他們因為喜愛薩克斯風,進一步希望將它的樂聲推廣到每個角落、觸動人心。 本場音樂會他們將帶來古典、爵士、卡通、懷念老歌等多元的曲風,歡迎您在5月19日午后闔家蒞臨,一同感受薩克斯風的多變風貌以及迷人的魅力!
新聞連絡人:羅巧雲 連絡電話:05-2788225#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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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日期:2007/5/17 上午 10:2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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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雪鵬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上個月,外電報導一則來自美國酒醉駕車撞死人被判刑的新聞,在交通發達的先進國家,酒醉駕車撞死人,應該是一件值不得大驚小怪的尋常事,怎麼會經由媒體傳遍全世界?仔細一看,原來新聞報導的重點不是在酒醉駕車撞死人,而是撞死人的肇事者被法官處以應負的刑罰以外,還要在家中顯著的地方擺放一張大幅被撞死者的遺照,上面要寫著:「對不起!我撞死你」的字句。這的確是一件前所未見的新鮮事,難怪新聞記者要搶先報您知。 這件事情的始末要回溯到2005年三月間的一天,住在美國佛羅里達州的三十一歲男子亞瑟.皮爾斯酒後駕駛他的凱迪拉克轎車,在佛州波克郡溫特海文市一條繁忙的街道上與二十七歲的堂弟克里斯多福飆車,據當時目擊者說,皮爾斯在時速不得超過四十五英里的路段上,以大約一二O英里(近二百公里)高速奔馳,結果撞上一輛小貨卡,導致小貨卡上一位十七歲少女契喜.葛瑞高莉死亡。死者的父親,不久也因為受到失去女兒的影響而中風。當地的檢察官認為皮爾斯酒醉駕車是導致意外的原因之一。根據認罪協商,皮爾斯坦承車禍過失致人於死,原本可能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責,承審的佛州巡迴法官因此從輕發落,判處入獄兩年,並判令在假釋出獄後的三年期間內,必須在家中顯著的地方擺放一幅至少兩英尺寬的死者遺照與寫上規定的文字。負責在假釋期間監督假釋人行為的官員,可以隨時到皮爾斯家中突檢,一旦被查到沒有擺放死者遺照,就是違反假釋規定,可以將皮爾斯的假釋撤銷,重返獄中度他不自由日子。這神來一筆的妙判,對一位喜歡飲酒而酒後不容易控制自己行為的人來說,的確是一記妙招。讓假釋中的人無時無刻都想到相片中的人是因為自己不當的行為而往生,因而不致再犯,達到讓犯人自新,改過遷善的假釋目的。 由這則新聞報導來看,這位美國法官作出別開生面的刑事判決,倒不是美國先進的法律所規定,而是透過「認罪協商」制度定罪的結果。所謂「認罪協商」是美國刑事訴訟中的重頭戲,幾乎百分的九十刑事案件,都經由這種程序來終結,原因是美國是採取陪審制度的國家,正式審判的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一開口要求陪審,法院是無法拒絕,一旦要舉行陪審,旁的不說,光是組成一個十二人的陪審團,就得花上好幾個星期,費時耗力之外還要花用大批經費。正式審判程序不受歡迎可想而知。至於「認罪協商」從字面來解讀,就可以知道只要被告認罪,在罪與刑方面一切都好商量,像這件案件,原本要判處十五年徒刑的重罪,因為被告認罪,協商結果只判令入獄兩年,可見一般。 認罪協商,由於可以融合各方爭點,不但能使案件迅速終結,也讓法院與當事人兩造之間達成三贏的局面。雖然因此會使部分正義受到犧牲,仍然得到美國社會的歡迎!我國刑事訴訟法近年為了貫徹各界期望的司法革新,刑事訴訟逐漸由職權進行主義轉型為當事人進行主義,近十年來已進行範圍大小不一的修法達十五次之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公布增訂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至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條的修正案,就是去蕪存菁,引進富有當事人進行主義色彩的美國「認罪協商」制度,依增訂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的規定:凡是所犯不屬於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或者是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的案件以外的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以前,檢察官在徵詢被害人的意見以後,逕行或者依被告或者被告代理人、辯護人的請求,經過法院的同意,在審判外進行協商:經過當事人的同意而且被告也認罪,這時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來判決。協商的內容則限於下列四點:一. 被告願受本刑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二. 被告向被害人道歉;三. 被告支付相當數額的賠償金;四. 向公庫或指定等團體、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第二與第三點還要經過被害人的同意。都沒有提到協商判決可以由法官決定某些事項在判決中規定由被告來履行。所以我國的認罪協商判決,縱然都經過參與協商當事人的同意,法院也不能任意在判決中加添條款強制被告履行。所以,美國的法官創意的判決,在我國恐難全盤接受。 另外根據新聞報導,美國的法官判決是要求被告在未來三年的假釋期間內,要在住處顯著的地方擺放被害人的遺照。在我國法院的刑事有罪判決的主文,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九條的規定,只能記載罪與刑,以及與刑有關的事項。假釋是有罪判決確定後的刑罰執行問題,自由刑執行中的假釋,則屬於檢察官、監獄與法務部的權責,法官也不能越俎代庖。在目前,法官在刑罰之外,是難以作出類似美國法院的判決。 [本文登載日期為96年4月12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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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日期:2007/5/17 上午 10: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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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度「教育奉獻獎」,經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推薦邊慶和、柳權芳、顏榮圳、趙啟蒼等4位退休教師,今(17)日下午通過本府評審委員初審,將代表本市參與教育部「教育奉獻獎」評選。
優良事蹟如下: 一、邊慶和老師70歲,民國73年任民生國中生活教育組長,克盡職守,早晨6點半到校,下午6點半離校,數十年如一日,90年榮獲教育部「金安獎」表揚,家長師生尊稱為「校園安全守護神」。91年屆齡退休後,即投入學校志工服務,並擔任教師團長,帶動教師回校擔任志工。
二、柳權芳老師56歲,教育部將鄉土語言納入「九年一貫」課程,任職崇文國小期間柳老師任先鋒部隊,與多位教師共同編編輯「台灣俗語做夥學」閩南語俗諺學習手冊,以祖先留下智慧的語彙,供後代子孫緬懷與學習。
柳老師表示,語言是思考工具,是祖先智慧結晶,更是族群文化根基,提倡鄉土語言不但可培養學生與各族群溝通能力,更促進族群的和諧與團結。90年起結合戲劇與歌唱,引導小朋友從戲劇中走進閩南語領域,讓學生快樂學習創作。每週一次全校電視廣播教學,柳老師更以豐富的肢體動作、快樂的表情,吸引著台下一雙雙專注的眼神。
台語俗諺「吃果子拜樹頭,飲泉水思源頭」、「手中抱孩兒,才知父母時」、「一人主張,不值兩人思量」、「寵豬舉灶、寵子不孝」、「三日討海,四日曝網」、「起厝著好厝邊,作田著好田邊」等,以比喻、對句、相關、象徵等修辭方式,讓學生多瞭解先民智慧啟示,瞭解人生真諦。
三、顏榮圳老師75歲,民國85年任垂楊國小午餐秘書,籌備午餐工作,全年無休推展學校營養午餐,並負責指導廚工炊煮工作,87年服務教育界45年榮退,退休後仍繼續回垂楊國小,加入教育服務團志工行列,負責獎狀繕寫工作及協助學校午餐廚房工作,並在學生晨間活動時間,指導學生研究書寫毛筆字。
四、趙啟蒼老師55歲,服務杏壇31年,熱心推展各項教育活動,落實終身學習理念,創辦各類型讀書會,推廣閱讀運動,成立嘉義市青少年發展協會,結合退休教師,照顧高關懷弱勢學生,減少青少年犯罪,且長期主動投入志工服務,奉獻教育專長,樹立服務人生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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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日期:2007/5/17 下午 05: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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