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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業奉 總統96年3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7771號令公布( 社會局福利課)2007/4/13
民國87年6月20日家庭暴力防治法正式公布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設立即為防治家庭暴力的行為與保護受家人傷害之被害人權益,所謂家庭暴力----包括騷擾、警告、嘲弄、辱罵之言語、動作,製造使人心生畏懼之情形,或直接傷害家中之人。
近幾年來報章雜誌時時可見,「莽漢失手殺妻…..」、「妻子不堪長期受虐,離家出走….」及「母親毒打稚子導致內臟破裂送醫急救」等事件層出不窮,嘉義市93年家庭暴力通報量為727件、94年884件、95年為880件,顯現出家庭暴力事件並無減少之趨勢,「家庭暴力」所造成的嚴重傷害,已是不容社會大眾再以家務事為由來袖手旁觀。
為期許家暴受害者能受到更完善之保護及措施,並對加害人能夠給予即時的懲戒,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歷經4年有餘致力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修法,在朝野立法委員以及相關機關、民間防暴聯盟的長期投入與支持,立法院於本會期完成三讀程序,業奉總統於96年3月28日公布,本次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 擴大本法適用範圍,納入「同居關係」。(第3條) 二、 配合實務執行需求,明定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並增列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前之鑑定制度。(第9條、第14條) 三、 加強被害人保護措施部分: (一)明定保護令聲請,免徵裁判費,以降低被害人負擔,提高求助意願。(第10條) (二)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列法官審理保護令案件之隔別訊問,必要時得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雙向視訊方式;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之規定。(第13條) (三)因應家暴案件實際需要,核發通常保護令之項目增列「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第14條) (四)為便利家暴當事人於司法訴訟過程多元服務之提供,增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家庭暴力 事件服務處所,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但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第19條) (五)比照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增列提供被害人緊急生活扶助、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訴訟、安置、房屋租金、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兒童托育費用、創業貸款等相關補助。(第58條) 四、增列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時,即得逕行拘提之。(第29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施行,顯示各界對於保障人民身心安全的共同認知與決心,希望在綿密的家庭暴力防治網絡保護下,可以撫慰所有在家庭暴力關係中受創的心靈,勇敢站出來尋求協助,重新找到人生的新方向。
資料內容參考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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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07/4/13 下午 04: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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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警察ㄅㄟㄅㄟ執行起來一定很辛苦 "ㄗㄟ是溫刀ㄟ代誌 , 哩賣擦家ㄗㄨㄟ" 一定會被嗆聲的啦 被害者通常勢單力薄 真的需要左鄰右舍的雞婆 親朋好友的大義滅親 有時還得請徵信社蒐証 醫院的驗傷單等等... |
回應日期:2007/4/14 上午 02:2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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