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證券交易法不履行交割
2019/04/11 20:45:31瀏覽1041|回應0|推薦15

個案實例菁華: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不履行交割時,「足以影響市場秩序」的程度?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不履行交割時,「足以影響市場秩序」的程度?

第155條第1項第1款禁止「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的行為,此為「違約不交割」。

法院認為:

判決要說明如何認定被告不履行交割義務,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且是否影響市場秩序,要視具體個案實際報價數量、金額多寡分別認定,明確指出違約金額與市場秩序間,有關連性。

另外,一般民眾不履行交割義務,證券商為避免受到行政處分,都會履行交割義務。所以一般投資人未履行交割義務,應屬民事責任,方符刑罰之最後手段性原則,不應一有違約行為,即以刑罰相繩,而應具體個案綜合判斷。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wanglife15&aid=125468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