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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22:52:43瀏覽3149|回應0|推薦8 | |
個案實例菁華: 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即對外公開出售自家股票。
非公開發行股票亦受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的規範。 也就是說,股票的公開招募及發行,要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才不會受處罰。 而所謂「公開招募」,是指對於不特定人公開宣傳要出售股票的名稱、種類、價格等事項,使不特定人可以依據該資訊而去購買股票。如果行為人只是利用自己人際關係舉辦說明會,或經由他人介紹而取得與投資者的接觸機會後,出售股票,就不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證券交易法第7條 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本法所稱私募,謂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證券交易法第22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出售所持有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依前三項規定申報生效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書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準則有關外匯事項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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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