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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22:52:47瀏覽1651|回應0|推薦11 | |
個案實例菁華 違反「保密義務」,是否構成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 實務認為,未依契約保密,洩漏應保密的因業務所知悉的工商秘密,屬於侵害工商秘密的行為。
相關判決文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易第44號民事判決 保密切結書所載:「於其受聘期間所知悉或取得有關僱用人、僱用人之客戶、僱用人之關係企業或任何其他第三者之業務機密、技術資料、個人資料或任何其他不為公眾所知之資訊、商情(以上均不論口頭、書面是否標有『機密性』字樣),應就該等資訊嚴守保密義務,除為履行工作所必須,不得使用之」,如有違反並承諾「無條件賠償事件發生當日前或離職前六個月內平均薪資(以較高者為準)之十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本保密義務於聘用關係終止後仍繼續存在」,上訴人據此保密切結書,當負有就其受僱於被上訴人公司期間,因任職被上訴人公司所知悉之業務機密、個人資料等不為公眾所知悉之資訊,不論是否仍在被上訴人公司任職,均負此保密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第527號刑事判決 按被告譚仲興與告訴人致福公司間簽訂之聘僱合約書第八條、第十條分別明文規定:「乙方(即被告譚仲興)同意採取必要措施維持其於受聘期間所知悉或所持有之機密資訊,非經甲方(即告訴人致福公司)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他人或對外發表出版。」、「本合約所稱機密資訊者,係指乙方於受聘期間作開發、收集、或因職務關係而取得或知悉甲方(含關係企業)及員工以外之人所不知經甲方註明或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等一切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之秘密資訊。為方便瞭解,茲列舉可能具機密性質之資訊者並說明如下:發現、構想、概念、各發展階之軟體原始碼、目的碼、構圖、產品規格、流程圖、研究、發展、製程、流程、特殊製造或生產方法、機器裝置、模具或其他設備以及專門技術或其他文件資料、品質控制度或相關資料、行銷技巧與資料、行銷與發展計劃、客戶名單及關於客戶、價格或定價政策、財務資料等」,有聘僱合約書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譚仲興於受聘期間作開發、收集、或因職務關係而取得,或知悉甲方(含關係企業)及員工以外之人所不知經甲方註明或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等一切商業上、技術上或生產上之秘密資訊,諸如各發展階之研究、發展、製程、流程、特殊製造或生產方法、機器裝置或其他設備、發展計劃等,均屬具有機密性質之資訊,自有採取必要措施維持其於受聘期間所知悉或持有之告訴人公司機密資訊之保密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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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