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還原工程是否屬於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
2019/01/30 22:04:42瀏覽1781|回應0|推薦4

個案實例研究:

「還原工程」是否屬於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

是否符合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秘密性的要件?

 

個案法院曾謂

「顯見本案D2S電迴路設計圖可經由實際產品之拆解而回復還原,是依據前開說明,本案D2S 電迴路設計圖於實際產品正式量產上市後即難認在客觀上具有私密性,亦難認屬刑法第317條所稱之工商秘密」

但刑法第317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也就是「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的成立,要先確定該資訊是「工商秘密」。判斷個案營業秘密是否存在的要件如下:

第1個要件:

產品上市後,是否持續保有秘密性(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營業秘密法第2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
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有認為:如果「還原的設計圖」是從市面上可購得的商品,且可以用還原工程獲得其中的資訊,就缺乏營業秘密的秘密性,否定是營業秘密。

但是這個見解,將會使絕大多數公司的營業秘密因為銷售商品於市面而喪失秘密性。因此,也有認為:如果對上市商品進行還原工程時,要付出相當程度的成本(時間及工具),例如商品有封膠,如果拆解商品即可能造成商品的損害,可以見得商品的資訊並沒有讓人可以直接接觸。所以上市後的商品本身所含的資訊,並不因為被銷售即否定其秘密性。

 

第2個要件:

還原工程的合法性

簡單講,就是取得商品的手段合不合法。

如果以不正當方法獲得商品做為還原工程的基礎,這個還原工程當然不合法。


補充說明:

*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就是以反推還原的方式對某一產品加以分析以瞭解其中的製造或是成分。

*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其中「其他類似方法」,並不包括還原工程。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wanglife15&aid=12445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