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宏觀的角度來探討『死刑』的各種爭議:
1、依法制的角度而言:若當時的律法是沒有 『死刑』罪的條例,那麼而後就不會有『死刑』罪的宣判了。而既然已經宣判了『死刑』罪,部長只能謹慎的以『人命關天』的心態,去做最後的確認,有無疏忽、不確定之處。而不是以積極的拖延使它成為『無期徒刑』。否則就不需三院審議之制,而只需一位部長就夠了。
2、依因果的角度而言:別人打你一巴掌,你也會想打他一巴掌;別人捅你一刀,你也會想捅他一刀。這就是常人都有的因果想法。漢代劉邦奪得天下,經歷戰亂以後,人心同思和平不易與貴重,律法簡易到不能再簡易,只頒布了約法三章條例,其中一條就是殺人者償命,造就了漢朝三百年的國祚。原諒與不原諒,赦免與不赦免,嚴格來說是受害者家屬的權利,而不是執法者。而執法者之代為執法,只不過是為了有公信力,與擺脫私刑風俗的濫觴而已。
3、依人權的角度而言:西式的人權理論,當中的矛盾其實一大堆。西方人常說人人都有活著的許多自由,而『生命的自由』尤其不可侵犯;可是當殺人者,已經侵害別人的『生命的自由』在先,那你該不該隨後剝奪掉他的『生命的自由』在後呢?而且為了顯示西方人的道德高尚,當犯人殺了你的親朋好友,他們叫你要原諒他,不該以暴制暴,處以死刑。可是當犯人要侵害他自己的時候,他們卻可以用『自我正當防衛的理論』來用槍、、、,其結果是擁槍是合法的、出兵是合理的。殺人的武器比誰都利害、還大、、、依人權而言,是不該對他人投下炸彈,甚至於原子彈的,他丟你也丟,兩者之間又有何差異可言,。更進一步的說『放棄武力、武器』,才是追求『人權』的第一步。而所謂的強國,是為了維護其國家利益之強而已,其出兵時所殺的人,絕對比死刑處決的還多。
4、依宗教的角度而言:若是沒有十惡之罪的思想,就不會有十惡之罪的行為,若是沒有十惡之罪的行為,又哪來十惡之罪的審判,更不會由此惹來爭議與問題了。所以最終的根本在於正確思想的教育;而非法律的懲治。偏偏其成效是非一時可見,也往往為當政者所重現象面而去忽略的事。所以雖然中國歷代中,有推行道德教育的朝代皆為太平盛世,可是確也相對的較少可看出一般了。
5、依立法的角度而言: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行事方便、社會和諧而已,如果脫離了社會和諧那就沒有立法的必要;如果朝令夕改,就會讓百姓無所適從,而脫離了方便。那就變成立了法比不立法還亂、還更慘了。十惡之大罪若是皆可赦了,那中罪也就勿需論斷,而區區小罪更可免議。那世間社會就根本不用警察、法官與軍隊了,也更不須立法院的諸公啦,只須用感性來論情義與道德,難免有用他人的傷痛,來行使沽名釣譽之嫌。
6、依行政的角度而言:依法行政是行政者的行政標竿,行政者心裡若是想著立法之事,或是立法者心裡是想著行政之事,那國父就不用制定五權分立,國家也就不用那麼多機構、養那麼多的人。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各部門應該各守本份做事。法律通常是不會朔及既往、也不能朔及既往。例如現在規定當兵一年十個月,政府總不能讓以前當三年兵的那些人,退它一年兩個月的青春和時間,也叫他们退回軍餉吧!如果『死刑』有其現在的爭議,那由現在去討論與修法;總不能說既成力法事實在先,犯人也知殺人者死的遊戲規則,那玩完了遊戲,才說這遊戲有問題。你到全世界各地的賭場敢這麼說嗎?再者行政去管立法之事,立法去管行政之事,國家必亂,因為大家都不知如何去守本份了,怎會不亂!
7、依承擔的角度而言:如果真有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的心態,那就該問問死刑犯或受害者,說自己願意代「他」受處死刑而槍決;而不是用嘴巴說說「代他下地獄」而已。因為地藏王菩薩是真正的代眾生受苦的願力實行,絕對不是單單在話語上說說而已!
8、依潮流的角度而言:潮流只是湊熱鬧的而已,未必是正確的行為。例如玩股票,在前幾年是潮流,那真正股票賺錢的有幾人?如同簽大家樂跟大樂透,如果眾人都得頭獎,試問那個頭講還叫頭獎嗎?市場大餅只有那一塊,有人多吃就相對的有人少吃;所以潮流未必是好,又那能把潮流當成做事所依據的一種借口。難道說台灣的男人帶著太太去阿拉伯國家,就該也再多取幾個阿拉伯女人嗎?
9、依公平的角度而言:如果人權觀認定生命是不容忽視的權益,那就必須建立在這個基礎點上,先把一切條件建設起來,不讓有人能夠破壞他人的生命權的機會,而不是只會保護後者而不會保護保護前者,這叫不平等的人權觀,不合乎公平的條件的,非真平等。
10、依自由的角度而言:個人自由以不妨礙他人自由為前題,一旦剝奪了他人的自由,你就不配擁有個人自由了。而這也是執法者所憑據的,否則便不需要法律與執法者了,只論事過境遷,這世界便沒有了法治,也不需要法治了。人人為所欲為,世間必定充滿危險與恐懼。活著反倒成為苦事一樁,成天提心吊膽的生活誰會想要呢?
12、依道理的角度而言:理有事理、情理、法理、天理。事理不對、情理無情、法理不合、天理不容。如此之行為都能做出來,唯一有權利與資格原諒他的只有當事者,其於第三者是無權無格去作任何決定的,有的只是讓當事者無法心服而徒增嗔恨怨心,解不開未來的因果。為政者不該為選票把玩他人的傷口,勸服當事者才是一位有德者的高尚情操,而不是一昧的干預行政與司法,製造對立,影響祥和。何況殺人應為公訴罪,可以自了嗎?這該立法在先的事,,
13、依討論的角度而言:可討論的前提是跟你有關係者,譬如你的公司無法討論別家公司的做法和制度,也管不到,因為兩者全然沒有關係。若你不是加害者、受害者、執法者,你是無權討論人家的事的。加害者願不願服刑是加害者的事,受害者願不願原諒是受害者的事,執法者如何執法是執法者的事。跟其他人是八竿子打不著,管不著的事,何苦吹皺一池春水呢?
14、依和諧的角度而言:每個人都能嚴守本份是社會和諧的首先要件,個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雪有礙事,霜無礙人。古人有言『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社會能好,要先構成社會的家庭好,而家庭要好須先個人先好,而個人要好須先每人的本份做好。一件事物的基本零件都能好,沒有道理整個大組合不好的道理。所以每個人該動的腦筋,重點是在如何讓自己本份做好,而不是先去管別人的問題。這是本末倒置,一個不會游泳者是不該妄想跳海救人的,誠屬不智而誤人損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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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國家的角度而言:每個國家風俗民情全然不同,如同每個獨立自主的人不會全然一樣一般,不要妄想一下就讓他們改變。江山易改本性難移,是千古定律。歷經千百劫養成之差異,如何能在一時之中改變好他,而這也是歷來聖賢所努力以赴的事,雖聖賢亦所難為,又如何要凡夫俗子一時去達成,套句國父孫中山先生所言: 同志尚需努力,革命尚未成功。來做為此文章的結尾。期望大家多努力的作好每一個自我角色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