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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宏觀的角度來探討『死刑』的各種爭議(之一):
2010/05/13 08:53:54瀏覽216|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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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宏觀的角度來探討『死刑』的各種爭議:

 

 

1依法制的角度而言:若當時的律法是沒有 『死刑』罪的條例,那麼而後就不會有『死刑』罪的宣判了。而既然已經宣判了『死刑』罪,部長只能謹慎的以『人命關天』的心態,去做最後的確認,有無疏忽、不確定之處。而不是以積極的拖延使它成為『無期徒刑』。否則就不需三院審議之制,而只需一位部長就夠了。

 

 

2、依因果的角度而言:別人打你一巴掌,你也會想打他一巴掌;別人捅你一刀,你也會想捅他一刀。這就是常人都有的因果想法。漢代劉邦奪得天下,經歷戰亂以後,人心同思和平不易與貴重,律法簡易到不能再簡易,只頒布了約法三章條例,其中一條就是殺人者償命,造就了漢朝三百年的國祚。原諒與不原諒,赦免與不赦免,嚴格來說是受害者家屬的權利,而不是執法者。而執法者之代為執法,只不過是為了有公信力,與擺脫私刑風俗的濫觴而已。

 

 

3、依人權的角度而言:西式的人權理論,當中的矛盾其實一大堆。西方人常說人人都有活著的許多自由,而『生命的自由』尤其不可侵犯;可是當殺人者,已經侵害別人的『生命的自由』在先,那你該不該隨後剝奪掉他的『生命的自由』在後呢?而且為了顯示西方人的道德高尚,當犯人殺了你的親朋好友,他們叫你要原諒他,不該以暴制暴,處以死刑。可是當犯人要侵害他自己的時候,他們卻可以用『自我正當防衛的理論』來用槍、、、,其結果是擁槍是合法的、出兵是合理的。殺人的武器比誰都利害、還大、、、依人權而言,是不該對他人投下炸彈,甚至於原子彈的,他丟你也丟,兩者之間又有何差異可言,。更進一步的說『放棄武力、武器』,才是追求『人權』的第一步。而所謂的強國,是為了維護其國家利益之強而已,其出兵時所殺的人,絕對比死刑處決的還多。

 

 

4、依宗教的角度而言:若是沒有十惡之罪的思想,就不會有十惡之罪的行為,若是沒有十惡之罪的行為,又哪來十惡之罪的審判,更不會由此惹來爭議與問題了。所以最終的根本在於正確思想的教育;而非法律的懲治。偏偏其成效是非一時可見,也往往為當政者所重現象面而去忽略的事。所以雖然中國歷代中,有推行道德教育的朝代皆為太平盛世,可是確也相對的較少可看出一般了。

 

 

5、依立法的角度而言: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行事方便、社會和諧而已,如果脫離了社會和諧那就沒有立法的必要;如果朝令夕改,就會讓百姓無所適從,而脫離了方便。那就變成立了法比不立法還亂、還更慘了。十惡之大罪若是皆可赦了,那中罪也就勿需論斷,而區區小罪更可免議。那世間社會就根本不用警察、法官與軍隊了,也更不須立法院的諸公啦,只須用感性來論情義與道德,難免有用他人的傷痛,來行使沽名釣譽之嫌。

 

 

6、依行政的角度而言:依法行政是行政者的行政標竿,行政者心裡若是想著立法之事,或是立法者心裡是想著行政之事,那國父就不用制定五權分立,國家也就不用那麼多機構、養那麼多的人。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各部門應該各守本份做事。法律通常是不會朔及既往、也不能朔及既往。例如現在規定當兵一年十個月,政府總不能讓以前當三年兵的那些人,退它一年兩個月的青春和時間,也叫他们退回軍餉吧!如果『死刑』有其現在的爭議,那由現在去討論與修法;總不能說既成力法事實在先,犯人也知殺人者死的遊戲規則,那玩完了遊戲,才說這遊戲有問題。你到全世界各地的賭場敢這麼說嗎?再者行政去管立法之事,立法去管行政之事,國家必亂,因為大家都不知如何去守本份了,怎會不亂!嗎事實

 

 

7、依承擔的角度而言:如果真有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的心態,那就該問問死刑犯或受害者,說自己願意代「他」受處死刑而槍決;而不是用嘴巴說說「代他下地獄」而已。因為地藏王菩薩是真正的代眾生受苦的願力實行,絕對不是單單在話語上說說而已!

 

 

8、依潮流的角度而言:潮流只是湊熱鬧的而已,未必是正確的行為。例如玩股票,在前幾年是潮流,那真正股票賺錢的有幾人?如同簽大家樂跟大樂透,如果眾人都得頭講,試問那個頭講還叫頭講嗎?市場大餅只有那一塊,有人多吃就相對的有人少吃;所以潮流未必是好,又那能把潮流當成做事所依據的一種借口。難道說台灣的男人帶著太太去阿拉伯國家,就該也再多取幾個阿拉伯女人嗎? 

 

 

 

9、依公平的角度而言:.......待續<>>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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