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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報——上海金融報新聞網
2018/04/26 15:13:53瀏覽4|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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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治環境的營造,不僅需要金融立法的制度完備、金融監管的依法行政,更離不開金融司法審判的引領和規制。不久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業內人士認為,這是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發展的必然需求,其設立可參照國際和區域經驗,並在涉外金融案件的管轄上考慮保留一定的靈活性和裁量空間。
多種作用不可替代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強調,要圍繞金融工作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任務,發揮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對金融案件實行集中管轄,推進金融審判體制機制改革,提高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金融審判體系。
“金融法院是專門法院。根據法律規定,還需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後者一旦作出授權決定,上海高院將在最高院的指導下,在上海市委及市委政法委的領導下,積極做好法院的籌建工作。”上海高院相關人士向記者回應稱。
為何要設立專門的金融法院?對於這個問題,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教授郭華春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系統性風險經常使金融糾紛的解決需要考慮金融穩定等公法性質的事項,使得金融仲裁等非訴方式難擔此任。“金融市場交易技術化、復雜化程度日益增強,對金融爭端解決的能力和效率提出瞭更高要求,成立專門法院,對金融案件實施集中管轄,無疑是一種破解思路。”
上海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會長吳弘認為,設立金融法院也是審判能力專傢化、審判思維國際化、審判標準統一化的要求,有利於在金融案件數量持續快速增加的情況下提升審判質量。“金融類糾紛的審判思路區別於一般民事糾紛,既要關註當事人的意志,又要尊重市場規律、商業慣例,從商事審判的思維切入認定具體的行為性質。另外,金融糾紛形式多樣,關系日趨復雜,不僅需要審判人員具有較強的法律功底,也需要對金融業務流程有所掌握。高質量地裁判金融糾紛,需要組建人數更多、層次更高、更穩定的專業隊伍。”吳弘向記者表示,“隨著金融創新步伐加快、金融混業趨勢加強,我國的金融立法嚴重滯後於金融市場和產品的發展,這使司法審判在很大程度上承擔瞭實際上的創制規則和審判標準的任務。充分發揮專業法院的優勢,保持對金融創新的密切關註和跟蹤調研,對於疑難類、創新類金融案件的統一化審理,維護司法權威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上海兼具實踐與制度基礎
在業內人士看來,設立金融法院對於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意義重大。郭華春對記者表示,從紐約來看,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所在地,其“金融基礎設施”為美國金融司法提供重要支撐,進而使司法成為紐約國際金融中心的重要“基礎設施”,兩者相輔相成,共同支撐美國在全球經濟治理和國際關系中的影響力。而從上海來看,“自由貿易”戰略、“一帶一路”倡議、“人類命運共同體”,上海的國際金融中心定位在其中都扮演重要角色。就此,上海金融法院可在我國發揮“先行先試”作用,對我國參與全球經濟治理也具有重要支撐作用。
吳弘表示,隨著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進程提速,金融行業的體量增速迅猛。這種情況下,“設立金融法院是金融中心發展到一定階段,市場對司法保障提出的必然需求。從這一點看,上海不僅有較好的實踐基礎,而且有一定的制度基礎。”
上海高院負責人指出,建立金融法院,推動金融審判體制機制改革,對金融案件實施集中管轄,是實施國傢金融戰略的需要,有利於更好地發揮人民法院在維護國傢金融安全、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職能作用。同時,也是提升中國的國際金融交易規則話語權,增強中國金融司法的國際影響力的需要。目前,世界主要的國際金融中心,如英國倫敦、美國紐約等,均建立瞭與其金融體系特點相適應的專門金融糾紛解決體制機制。上海建立金融法院,有利於集中力量打造我國金融司法的品牌,向國際宣揚和確立我國金融司法理念和裁判規則,提升中國金融司法的國際影響力。而且,建立金融法院有利於從司法角度服務保障金融改革;有利於法院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直接對接,加強金融市場監管,防控金融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此外,建立金融法院對服務保障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實現到2020年基本建成國際金融中心的目標,不僅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而且具有現實的緊迫性。
該負責人進一步表示,目前,知識產權法院和海事法院已為上海科創中心、航運中心建設提供瞭堅實有力的司法保障,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後,勢必與之形成合力,共同為上海“五個中心”建設大局提供更優質及全方位的司法服務和保障,並將有力促進上海法院審判體系的現代化,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
需要解決管轄權問題
那麼,專門的金融法院該如何設立?
“其實,設立專門法院集中管轄特定類型的案件,在美國等國傢都有類似做法。”郭華春告訴記者,“盡管設立金融法院並非普遍性做法。但倫敦等金融中心城市已經註意到金融訴訟存在的高成本問題。近年來,倫敦高等法院正就金融司法改革進行探索,創設Finan- cial List制度,采取類似配強審判力量、集中管轄特定金融案件的做法,力圖適應快速變動的高度專業化金融市場,讓金融訴訟更快捷、低成本。”
不過,郭華春認為金融法院的設立需要解決管轄權問題,包括地域范圍、事項范圍,具體管轄標準如何設置有待官方公佈。“為推動我國司法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地位,金融法院在涉外金融案件的管轄上,可考慮保留一定的靈活性和裁量空間,最高院也可發揮類似指定管轄的作用,為之提供支持。此外,金融法院在發揮參與全球金融治理這一‘試驗功能’方面,也可加強與法學學術界,特別是國際經濟法學界溝通與合作,增加國際溝通的渠道。”
吳弘介紹,自浦東新區法院2008年11月設立金融審判法庭,到2009年6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宣佈設立金融審判庭,上海的三級法院金融審判組織體系基本形成。目前,浦東、閔行、黃浦、靜安、虹口、楊浦、普陀等七個基層法院建有金融審判庭。而國傢層面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在海事法院、鐵路法院等專業法院的基礎上,不久前又建立瞭一批行政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特別是中央深改領導小組決定在杭州設立互聯網法院,最高院要求各中級法院都要配備破產庭,反映出國傢對於復雜、技術性強的案件專業化審判的高度重視,也給金融法院的設立帶來啟示。
吳弘建議,金融法院應依托中國(上海)自貿區優勢,以及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特殊需要,在設置的步驟與方法上,對內可學習參照天津濱海、廣東前海、橫琴法院,以及杭州互聯網法院設立的經驗,對外可參照迪拜國際金融中心法院(DIFC)的相關做法。同時,金融法院可按照專業法院模式設立,參照設立行政法院、知識產權法院的做法,層級定位為中級法院,受案范圍為跨行政區域,初期為跨市內行政區域,後期可考慮跨省域,也可接受專業性強的案件的指定管轄。上級法院為市高院。
此外,吳弘表示,金融法院可與自貿區法院同步建設、合署辦公。金融法院配置商事、刑事、行政審判庭,分別受理金融糾紛、金融犯罪、金融行政案件。最高法院要求各地在中級法院配置破產庭,亦可考慮設在金融法院內,這是因為破產必然涉及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權益問題。金融犯罪的刑事審判則要對應設立金融檢察院,除批捕起訴外,金融檢察院還負有防范金融犯罪、加強金融民事行政監督、金融群體權益維護的公益訴訟等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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