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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陳政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2013/10/16 17:13:36瀏覽24|回應0|推薦0


按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

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所稱

之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之人:因汽車

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1.父母、

子女及配偶;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

險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第11條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再按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

,依本法規定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保險人應於被保

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給

付之;相關證明文件之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構)

訂定公告之,同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而請求權

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向保險人提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

保險死亡給付申請時,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正本:(1)理賠申

請書(表格由保險人提供)。(2)請求權人身分證明。(3)警憲

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4)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合

格醫師開立之死亡証明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5)請

求權人於受害人死亡後所申領之全戶戶籍謄本。

(100年度保險簡上字第4號決)


專業信賴保證:高雄律師陳政宏

長風律師事務所:http://www.foreverwi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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