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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陳政宏:「票據欠缺應記載事項,票據無效。」
2013/10/16 15:06:18瀏覽47|回應0|推薦0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二

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

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

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

(90年台抗字第 37 號)

專業信賴保證:高雄律師陳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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