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高雄律師陳政宏:「酒駕致死葉姓少爺公共危險等宣判」
2013/09/04 14:33:39瀏覽52|回應0|推薦0

葉冠亨等公共危險等上訴案宣判
本院受理葉冠亨等公共危險等上訴案件(101 年度交上訴字第 123 號),
業經審結,並於 102 年 7 月 19 日上午 10 時宣判。
 

一、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葉冠亨部分撤銷。
葉冠亨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其他上訴駁回(即王嘉祥業務過失致死所處有期徒刑 2 年部分)。
 

二、犯罪事實:
 葉冠亨於 101 年 4 月 25 日凌晨 4 時許,與友人陳岡逸、李佳諭、楊青錡等人在高雄市大帝國舞廳飲用酒類,至同日上午 6 時許,明知其控制力及注意力因受酒精影響,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駕駛 5288-VJ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陳岡逸、李佳諭及楊青錡,沿高雄市中華四路快車道由南向北行駛,於同日 6 時 38 分許,行經高雄市前 金區中華三路與光復一街交岔路口之前時,貿然以時速逾 120 公里以上之速度超速行駛,適王嘉祥駕駛 Z3-587 號自用大貨車即垃圾車,沿高雄市中華三路慢車道由南向北行駛,而於中華三路與光復一街交岔路口,欲左轉迴車進入對向即中華三路北向南之慢車道,貿然由南向 北之慢車道左轉迴車,葉冠亨閃避不及,所駕駛自小客車先撞及王嘉祥駕駛垃圾車之左後方而失控,適有行人李幸蓉沿光復一街由東向西在前開交岔路口北面之行人 穿越道上,因紅燈而停止在慢車道與快車道間之行人穿越道上等待向西欲穿越中華三路,而遭失控之葉冠亨自小客車車首撞
及,致李幸蓉因顱骨骨折併腦內容物外溢而當場死亡,與葉冠亨同車乘坐在副駕駛座之陳岡逸亦因撞擊而致頭部外傷等傷害,經送醫急救不治死亡。嗣葉冠亨接受抽血檢測,測得其血液酒精濃度值為 171mg/dl,相當於呼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 0.855 毫克。
 

三、理由要旨:
1、被告葉冠亨對其酒後駕車又過失肇事致人於死之犯行;被告王嘉祥對其過失肇事致人於死之犯行,均已坦承不諱。
2、本件車禍發生致被害人 2 人死亡,被告 2 人均有過失,而且被告葉冠亨酒後駕駛,酒精濃度高達 0.855 毫克,於市區道路以逾 120 公里以上之速度高時速行駛,為肇事主因,被告王嘉祥違規左轉迴車為肇事次因。
3、另原審認定被告葉冠亨另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第 1 項3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之情形,而認被告葉冠亨應依該條項規定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被告葉冠亨尚未經過行人穿越道前即已因撞及王嘉祥車而失控,且被害人李幸蓉沿光復一街由東向西在前開交岔路口北面 之行人穿越道上,因紅燈係停止在慢車道與快車道間之行人穿越道上等待,而非正在通行,被告葉冠亨並無該條項規定應加重其刑之情形。
 

四、論罪法條:
   1、被告葉冠亨犯修正前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前段之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
2、被告王嘉祥是犯刑法第 276 條第 2 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
 

五、科刑之考量:
1、被告王嘉祥部分:
本院合議庭認被告王嘉祥所犯之刑法第 276 條第 2 項之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應依刑法第 62 條前段自首規定減輕其刑,而在該犯罪法定刑之中度刑內量刑,且原審已審酌其貿然左轉造成重大之損害、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智識程度、前科素行、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宣告被告王嘉祥 2 年之有期徒刑,其量刑尚稱妥適。

2、被告葉冠亨部分:
 (1)合議庭審酌被告葉冠亨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而仍駕駛自小客車行駛,且於早晨天色明亮、漸有用路人往來通行之際,以逾 120 公里以上之超高時速行駛在市區快車道道路上,其駕駛車輛肇事前係違反 2 項注意義務,且於酒後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 0.855 亳克之情形下,注意力及控制力均已降低,又嚴重超速,均足以使其遇突發狀況時之應變時間及距離壓縮至極短甚至無法應變之程度,其於此種情況下行駛在上開道 路上而肇事之危險程度甚高;其肇事後又造成 2 人死亡之重大傷亡結果,犯罪情節重大,應在該犯罪之法定刑範圍內決定其基準刑為重度刑,且其基準刑應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2)另本院合議庭再考量被告葉冠亨犯後雖始終坦承犯行,但其所為造成被害人李幸蓉當場身首異處,其夫許明義悲憤過度,不久辭世,所遺留之稚女頓失依怙, 成為孤兒;另告訴人陳大儒亦痛失愛子,悲送黑髮,被害人 2 人之家庭均因而破碎,傷痛難癒。其行為造成被害人家屬如此鉅大之損失及
傷痛,卻不思以適當方法獲取被害人家屬之宥恕,亦無法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以竭盡心力賠償被害人家屬所受之損害,反而其犯後之行為舉止造成被害人家屬更為悲痛,心情至今無法稍有平復,故本院合議庭認為其犯後態度不佳,調整量刑並確定宣告刑為有期徒刑 6 年。

專業信賴保證:高雄律師陳政宏

長風律師事務所:http://www.foreverwind.com/

最優質的免費諮詢專線:07-2853998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incelawyer&aid=8331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