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籍和大陸籍受難者的待遇是有分別的。大陸籍的受難者通常被視為因公殉職,他們的子弟活得光榮,一部分的人領到撫卹金;反觀本地犧牲者,他們的家人一生受困擾、蒙羞受辱,他們的孩子就學、就業乃至相親結婚都深受騷擾,那種「很長時間抬不起頭」的痛苦是無法補償的。"
廢話!為什麼不講白點,你說謂的"大陸籍"死的是指那些是鎮暴反被暴民殺的軍警,當然算因公殉職呀!(事實上死了更多"大陸籍"的人,只是找不到身份被扔在亂葬崗,他們那來的撫卹金?)
本地犧牲者,講白點就是指被當成暴民的人啦,犯罪的後代還想活的多光榮?
說什麼受難者籍貫不同 待遇有別,看看現在的228紀念館、基金話,還有民x黨的發言以及偽歷史學家的書…
我才想說:
受難者籍貫不同 確實 待遇有別
本省人,管你是暴民還是受難者,全部算英雄
外省人,完全被選擇性的遺忘
唉…還真是受難者籍貫不同 待遇有別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