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本來就是非法勾當,不容許存在。最高檢察院公佈的司法解釋,本來是想界定構成刑訊逼供罪的條件,以求得立案的可操作性。可惜,非驢非馬不算,操作性更加模糊,而更嚴重的,是間接縱容了刑訊逼供。 讓我們來看看這些條文。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司法本來來不得半點模糊,可是中國的法律卻帶著很多的形容詞。何謂“惡劣”?如何程度算作“惡劣”?用算不上“惡劣”的逼供是否就允許呢?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較長時間”又如何衡量?誰來衡量?何種損害算作“嚴重”?如果“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卻沒有“嚴重”損害健康,是否又允許呢?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這條和第二條是什麼關係?“輕傷”是否屬於前述“嚴重損害健康”?如果是,那麼這條就沒有意義,因為前兩條已經涵括了;如果不是,那麼這條就和第二條衝突。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何謂“情節嚴重”?如果情節不“嚴重”而造成自殺自殘,是否就可以不予立案?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如果刑訊逼供沒有造成錯案,刑訊逼供就合法了?就不追究了? 6、“刑訊逼供三人次以上的”——兩人次或者一人次就可以刑訊逼供? 由此可見,這些條文實在經不起推敲。這是失敗的司法解釋。 最高檢察院應該記住:刑訊逼供不存在情節輕重問題,無論程度如何,它本身就是非法勾當,無論程度如何,它的存在就是嚴重損害司法精神。 最高檢察院應該記住:禁止刑訊逼供,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餘地。(文/上書房行走 引自星島論壇)
【星島網訊】中國最高法院日前曾公開承認,錯殺和可能錯殺的冤錯案件,多數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而最高檢察院則于26日公佈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刑訊逼供案的八種立案情形。 最高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說,新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共規定了220余項立案情形,比1999年的“立案標準(試行)”增加了六十余項。 明確刑訊逼供八種立案情形 根據規定,刑訊逼供罪被明確為“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最高檢察院規定應予立案的八種情形為: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6、刑訊逼供三人次以上的;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保護個人合法財產 根據新修訂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進一步細化。 此外,新標準對濫用職權案,玩忽職守案,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環境監管失職案,商檢失職案,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等明確規定,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規定數額的應予立案。 明確犯罪主體的範圍 這次修訂後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對瀆職侵權案件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概念和範圍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此外,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根據新標準,一些國家機關聘任借調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只要在該機關工作,並在行使該機關管理職權的過程中構成失職、瀆職的,也將對其追究責任。 據悉,這個《規定》是在1999年制訂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基礎上補充、修改而來的,是近幾年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的經驗總結。 取證難未解決 雖然中國法律明令禁止刑訊逼供,而且規定刑訊逼供者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案件的審判面臨著取證難的問題。 一般來說,刑訊逼供的受害人當時處於失去自由和孤立無援的境地,既無法取證也無法舉證。當事情過後他們具有取證和舉證能力時,又因為時過境遷,難以再拿到充分的證據。即使由檢察官或法官介入調查,也由於知情人多為警察,取證困難重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