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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檢察院對刑訊逼供的司法解釋太失敗了
2007/04/04 13:44:31瀏覽761|回應0|推薦0


看看對岸的新聞報導,對岸辦案、審判之草率輕忽,刑訊逼供的普遍施行,冤案、錯案的層出不窮,令人不敢置信。相較對岸,我們的司法實務能走到今天這步田地,實在是很不容易,大眾的關心與監督,發揮了很大的影響力。


最高法院承認冤案錯案多數存在刑訊逼供

星島環球網 www.singtaonet.com 2006-06-30
 

【星島網訊】從7月1日起,最高法院要求全國高級法院對所有死刑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瞭望》週刊引述最高法院副院長張軍介紹說,最高法院近來總結了導致錯殺和可能錯殺的冤錯案件,發現其中多數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

  中國新聞網報道稱,在中國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對上訴案件、包括人命關天的死刑上訴案件均很少開庭審理,而採取書面方式審理。此前的死刑二審,通常是承辦人一人閱卷,以一審案卷材料為主要定案依據,一些案件往往忽視對被告人是否對證據、事實持有異議等細節,喪失了發現和糾正一審錯誤判決的條件和機會。

  在畬祥林等案件的二審過程中,如果能公開開庭審理,主要證據經過控辯雙方當庭質證、辯論,那麼,諸如刑訊逼供、被告人衣服血跡形成原因、被害人死亡時間改動、證人證言的虛假性等問題和意見都有查清的機會,一審判決的錯誤也可以及時發現和糾正。

  最高法院副院長張軍說,最高法院近來總結了導致錯殺和可能錯殺的冤錯案件,發現其中多數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北京、上海等部分地區高級法院實行二審開庭以來,被告人當庭提出有刑訊逼供情形的已有多起。

  雖然中國法律明令禁止刑訊逼供,而且規定刑訊逼供者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案件的審判面臨著取證難的問題。

  一般來說,刑訊逼供的受害人當時處於失去自由和孤立無援的境地,既無法取證也無法舉證。當事情過後他們具有取證和舉證能力時,又因為時過境遷,難以再拿到充分的證據。即使由檢察官或法官介入調查,也由於知情人多為警察,取證困難重重。


中國最高檢察院對刑訊逼供的司法解釋太失敗了

星島環球網 www.singtaonet.com 2006-07-27 GMT
 

刑訊逼供本來就是非法勾當,不容許存在。最高檢察院公佈的司法解釋,本來是想界定構成刑訊逼供罪的條件,以求得立案的可操作性。可惜,非驢非馬不算,操作性更加模糊,而更嚴重的,是間接縱容了刑訊逼供。

讓我們來看看這些條文。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司法本來來不得半點模糊,可是中國的法律卻帶著很多的形容詞。何謂“惡劣”?如何程度算作“惡劣”?用算不上“惡劣”的逼供是否就允許呢?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較長時間”又如何衡量?誰來衡量?何種損害算作“嚴重”?如果“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卻沒有“嚴重”損害健康,是否又允許呢?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這條和第二條是什麼關係?“輕傷”是否屬於前述“嚴重損害健康”?如果是,那麼這條就沒有意義,因為前兩條已經涵括了;如果不是,那麼這條就和第二條衝突。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何謂“情節嚴重”?如果情節不“嚴重”而造成自殺自殘,是否就可以不予立案?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如果刑訊逼供沒有造成錯案,刑訊逼供就合法了?就不追究了?

6、“刑訊逼供三人次以上的”——兩人次或者一人次就可以刑訊逼供?

由此可見,這些條文實在經不起推敲。這是失敗的司法解釋。

最高檢察院應該記住:刑訊逼供不存在情節輕重問題,無論程度如何,它本身就是非法勾當,無論程度如何,它的存在就是嚴重損害司法精神。

最高檢察院應該記住:禁止刑訊逼供,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餘地。(文/上書房行走 引自星島論壇


【星島網訊】中國最高法院日前曾公開承認,錯殺和可能錯殺的冤錯案件,多數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而最高檢察院則于26日公佈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刑訊逼供案的八種立案情形。

  最高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說,新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共規定了220余項立案情形,比1999年的“立案標準(試行)”增加了六十余項。

明確刑訊逼供八種立案情形

  根據規定,刑訊逼供罪被明確為“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最高檢察院規定應予立案的八種情形為: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6、刑訊逼供三人次以上的;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保護個人合法財產

  根據新修訂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進一步細化。

  此外,新標準對濫用職權案,玩忽職守案,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環境監管失職案,商檢失職案,動植物檢疫失職案等明確規定,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達到規定數額的應予立案。

    明確犯罪主體的範圍

  這次修訂後的“瀆職侵權犯罪立案標準”,對瀆職侵權案件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概念和範圍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此外,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根據新標準,一些國家機關聘任借調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只要在該機關工作,並在行使該機關管理職權的過程中構成失職、瀆職的,也將對其追究責任。

  據悉,這個《規定》是在1999年制訂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基礎上補充、修改而來的,是近幾年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工作的經驗總結。

取證難未解決

  雖然中國法律明令禁止刑訊逼供,而且規定刑訊逼供者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案件的審判面臨著取證難的問題。

  一般來說,刑訊逼供的受害人當時處於失去自由和孤立無援的境地,既無法取證也無法舉證。當事情過後他們具有取證和舉證能力時,又因為時過境遷,難以再拿到充分的證據。即使由檢察官或法官介入調查,也由於知情人多為警察,取證困難重重。


2006-07-28 GMT

新京報 “刑訊逼供”新界定的亮點與難點
來源:新京報星島環球網 www.singtaonet.com
 

    最高檢日前公佈了新修訂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刑訊逼供案的八種立案情形予以詳細規定。根據新“標準”,司法工作人員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應按照刑訊逼供立案。

    中國立法和司法歷來嚴禁刑訊逼供,《刑法》也將刑訊逼供規定為犯罪行為。但究竟哪些審訊措施和手段構成“刑訊逼供”,卻一直語焉未詳。根據學界通說,刑訊逼供的手段一般包括“肉刑”和“變相肉刑”兩類。肉刑是指直接施加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的審訊措施與方法,如捆綁、吊懸、鞭笞、烙燙、非法使用刑具等。變相肉刑,則是指上述肉刑之外的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肉體或者精神遭受痛苦折磨的方法和手段,如長時間凍、餓、烤、曬、罰站、不準睡覺、車輪戰等。這一理解,與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之規定及世界各國的通行立法相一致。

    但在司法實務中,由於缺乏明確界定,長期以來,一些司法人員並不把“變相肉刑”視為法律禁止的刑訊手段。在已有的判例中,也未見司法機關曾對“凍、餓、曬、烤、罰站、不準睡覺、車輪戰”等審訊行為按“刑訊逼供”追究法律責任。由此,導致這些訊問手段在偵查實務部門廣為蔓延,一些做法還被一些基層司法機關視為成功經驗加以推廣。在媒體上,我們也經常可以看到偵查人員“突審數晝夜”、“撬開犯罪分子鋼牙”之類的宣傳報道。

    而此次最高檢修訂的新“標準”,則對“凍、餓、曬、烤等手段”作出了否定回答,並明確規定在“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時,予以立案追究。這顯然是一大突破,對於強化人權保障、促進文明執法具有積極意義,將中國的刑訊逼供方面的立法工作推進了一步。新“標準”還規定,對“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亦應立案追究。與1999年的舊“標準”相比,這裡增加了對“縱容”行為予以立案追究的規定。“縱容”與“授意、指使、強迫”不同,後者是積極作為,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而前者則是不作為,在主觀上屬間接故意,是對他人刑訊逼供行為的放任。這一修訂,實際上擴大了對刑訊逼供行為的責任追究範圍,擴及到負有監督、制止責任的執法機關領導。

    從司法實踐看,刑訊逼供之所以在一些地方屢禁不止,與這些地方的領導者“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刑訊逼供持默許或縱容態度大有關係。因而,這一新規定,針對性很強,對強化領導者責任、遏制和防範刑訊逼供具有推動作用。

    當然,新“標準”出臺,僅僅是從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的角度,加強了對刑訊逼供的震懾和遏制。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司法痼疾,尚需在完善訴訟立法、推進偵查法治上下一番功——比如,針對中國偵查訊問程式過於封閉、秘密的弊端,有必要推行訊問全程錄音、錄影制度及訊問時律師在場制度,加強對訊問活動的動態監督。

    另外,為解決刑訊逼供行為難以查明和證實的問題,有必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根據地主張存在刑訊逼供時,應由偵控機關承擔證明偵查訊問合法、不存在刑訊逼供的舉證責任;還要嚴格落實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予以排除。總之,惟有多管齊下,才可能在中國真正遏制刑訊逼供現象;而這些措施的實施,顯然是以後工作中需要不懈努力來克服的難點。(作者:毛立新,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博士生)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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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chen123&aid=870205
 引用者清單(1)  
2007/04/04 23:55 【老痞子在UDN的窩】 大陸所謂的 法治, 真的跟紙糊的一樣 , 一戳就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