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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冷漠麻木的大法官618號解釋]
2007/01/12 22:30:33瀏覽5711|回應0|推薦1


2006.11.09   中國時報
冷漠麻木的大法官解釋
陳長文

甫從泰國回來,突然發現,十一月三日這一天,除了陳瑞仁檢察官作出了不懼行政威權、重振檢察威信的起訴書外;還有一群人,我們也要記住,那就是翁岳生、王和雄、謝在全、賴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義男、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這十一位大法官,因為號稱「人權守護者」的大法官,竟以不可思議的人權低標,剝奪中華民國公民應考試服公職的公民權,作出了令法律人全體受辱的「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

一位民國八十三年即從 大陸 南京嫁到 台灣 的新娘,在取得身分證(成為中華民國公民)後,憑著自己的努力,於民國九十二年通過中華民國的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並分發到國小擔任職員。正當她欣然赴職時,政府的一紙公文剝奪了她服公職的權利,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廿一條規定:她必須在 台灣 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否則不能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

要知道,這個惡法侵害的還不是「外國人」的人權,而是侵害了本國人的人權,因為在台灣可設戶籍,即可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就是本國人。

以我國 立法院 向來的素質,被意識形態矇去了人權之眼,而立此惡法本不足為怪。行政官員依法而辦,也難苛責。還好還有一群識清心憫的行政法院法官(近來行政法院作出了一系列令人激賞的判決,實堪為法律人之表率),以其確信該法違憲為由,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

然而,令人驚訝的是,位極司法之首、動見觀瞻的大法官,其法律識見、人權胸襟卻遠不及行政法院的法官。不但肯認該侵犯公民服公職之權的惡法合憲,更令人痛心的是,十一位大法官,竟無一人表示「不同意見」,全數默許惡法侵傷人權。是可忍!孰不可忍!

大法官舉出的解釋理由是「忠誠義務」、「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說白話一點,就是擔心這些來自 大陸 的「公民」,可能會對國家不忠!可能民主素養不夠!以此為由,便允許法律讓他們成為「次等公民」!

真的這麼擔心,就不要發「國民」身分證,既然承認了當事人的公民資格,大法官憑什麼允許法律創設次等公民?擔任國小職員,與忠誠義務、民主認識有什麼關係?難不成擔心國小職員會竊得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機密賣給大陸?這樣的剝權,那一點合於「比例原則」?若已被承認為公民者,還要接受所謂的忠誠檢驗、民主認識檢驗,那何不在公務人員考試中加考「忠誠」與「民主認識」二科?要檢驗,請一併檢驗!

大法官還夸夸其談,這沒有違反平等權,因為平等權追求的是實質平等。都歧視到如此地步了,也能稱做「實質平等」?那麼大法官可不可以也放棄服公職之權,體會一下公民權被剝的感覺,一起「實質平等」一下?通篇吊弄法律文字的釋憲文,掩不住大法官不存悲憫、沒有同理心的冷漠麻木!

解釋憲法、捍守人權,需要多高深的學問?請學學行政法院的法官,本於正常人的當為判斷、良知寬憫,好好想想如果諸位是那位被剝削人權的升斗小民,這樣的解釋,諸位大法官能服哉?能安哉?

(作者為律師)


陳長文律師講得對極了 . 我們[ 人權治國 ] 個屁 ! 號稱「人權守護者」的大法官,竟以不可思議的人權低標,剝奪中華民國公民應考試服公職的公民權。真的這麼擔心,就不要發給人家「國民」身分證,既然承認了當事人的公民資格,大法官憑什麼允許法律創設次等公民?這個擺明了就是要歧視某類人民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廿一條規定怎麼不是違憲!

依賀祥宏的[中華民國憲法 重點整理]一書,作者亦述明:

"因為[人權]與[國民權]二分法,1)牴觸人權普世化之趨勢,2)忽視主權與國界淡化之趨勢,3)國籍法的位階甚低,4)以權利類型為分界過分僵硬,本書認為,除憲法明文規定,或與主權行使絕對必要之權利外,不得界定任何一種基本權利為本質上之[國民權]而排除外國人享有

... 純從憲法文義觀之,[大陸地區人民]仍屬[中華民國人民],而與[自由地區人民]相對照,似仍屬[國民範圍]。然而由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明文授權立法者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為特別的規定。相關法律因此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之權利限制頗為嚴苛,而司法釋憲機關(大法官)在尊重憲法委託之立法裁量前提下,均支持此等立法之合憲性(參照釋字475、497號解釋)。因此,大陸地區人民雖然在[適格]上,享有所有基本權利;但實際上可受高度限制,其地位尚遠不如外國人

對於外國人已經[歸化]中華民國,或是大陸地區人民已經[設籍]於台灣地區者,已屬不折不扣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國民]。此時若相關法令措施(例如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仍因其[原始國籍]而為差別待遇,即不再能以[主權]、[國民身分]作為理由。而此等對於移民給于[原始國籍之歧視],在憲法與國際法(包括我國已經批准之[消弭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均定位為[種族歧視]而在禁止之列。 ...

(對於此一釋憲聲請案的分析:)

  1. 甲女已(取得國民身分證)設籍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故已非屬[大陸地區人民],不得以(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作為限制其服公職權利之依據。
  2. 此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廿一條)規定系對[國民]之[原始國籍歧視],屬於憲法第七條所界定之[種族]差別待遇,應為嚴格審查。其[目的]必須是為追求極為重大之公益,而[手段]亦屬必要範圍,方可通過違憲審查。
  3. 在[目的]上,政府或可宣稱此規定乃在確保國家安全,但原籍大陸之國民,是否擔任公職,本質上就較為危險而有害國家安全?仍頗有爭議。
  4. 即便承認政府宣稱之目的可以過關,其[手段](全面限制原籍大陸之國民,[十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公職])顯已超出[必要範圍]之列。與其他法律僅限制歸化之外國人不得擔任政務官層級之公職,或是暫時不得擔任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相較,亦屬過份。
  5. 結論:此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廿一條)規定牴觸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應屬違憲。"

引自陳長文律師的大作大陸痴與人權盲]:"雖然,近年來,我們的政府在部分國內人權的提升作為上,交出了一些堪稱不錯的成績單,這點應給予掌聲;但對於只要扯上「中國大陸」這四個字的人,基本上無分是大陸人民甚或是台灣人民,不管四年前的國民黨政府也好,或今時今日執政的民進黨政府也罷,都好像是得了「人權盲」一樣,什麼人性尊嚴、人民基本權,通通忘得一乾二淨,荒謬絕倫的限制規定、歧視措施不勝枚舉。

引自陳長文律師的大作人權是信念 不是裝飾品]:"報載行政院提出人權法草案後,陸委會卻表示,推動人權法,對陸委會是「沉重的負擔」。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對大陸地區人民的遷徙自由、工作權、參政權等均多有限制,一旦人權法立法,這些限制都將可能牴觸人權法的規定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開宗明義寫著:「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第二條亦明白揭示:「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可知,平等不歧視,是「人權」最重要的意涵與精神,沒有平等,人權無以附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的許多規定,不要說區分了本國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而設有差別對待,就算把大陸人民當成「外國人」,我們也特別把他們與其他的「外國人」區隔開來,給予歧視的待遇。繼承權利特設限額;居留取得時間倍於他人;特別的工作限制;特別的遷徙限制…只要這些歧視性的規定存在,台灣就不可能成為一個百分之百的「人權國家」,因為,我們衝突到了人權最核心的價值-平等。"


我們對外籍配偶 , 尤其是對大陸籍配偶極為歧視 , 現在最快要等8 年才能拿到身分證 , 而其他國籍(越南、緬甸、泰國、菲律賓等)的外籍配偶 , 只要等3 年 . 外籍配偶,尤其是大陸籍配偶,現在除了面談之外 , 還需要排隊等來台配額,然後一次最多只能待半年 ,然後最多再延簽一次. 所以在台灣娶到外籍配偶的人 , 常常都是在 [ 妻離子散 ] 的狀態下過日子 . 而這些 [ 妻離子散 ] 的人大部分都是在南部鄉下地方 , 原先實在娶不到台灣女人的人 , 但也都是最支持民進黨政府的獨派 ... 現在再加上此一釋字618號解釋,大陸籍配偶的地位更是雪上加霜。


唉!歧視外籍配偶,何只一端,今天報上又登載一則相關新聞,我轉載在下面。

人權治國?真是笑話!


2007.03.03
柬埔寨新娘指外交部刁難 近三千人恐成人球
中央社

二十位嫁來台灣的柬埔寨新娘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哭訴外交部未考量國際政治因素及她們已在台灣結婚、生子事實,蓄意刁難,使她們無法取得身分證,權益受損,甚至還有成為國際人球可能。她們要求外交部,依國籍法第九條後段規定,比照日籍新娘讓她們取得身分證。

柬埔寨新娘在南洋台灣姐妹會秘書長吳紹文、外籍配偶成長關懷協會理事長黃乃輝陪同下,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不少出席的柬埔寨新娘都帶著年幼的子女,證明在台灣結婚、生子,不是以假證件入台從事不法。

吳紹文表示,嫁來台灣的柬埔寨新娘人數已有五千多人,還有兩千八百多人沒有取得身分證,不但每年須重新申請居留,警察還可以無預警到府查察,人權沒有受到保證。

她指出,中華民國國籍法規定,外籍人士必須聲明放棄原有國籍才能歸化中華民國籍,但柬埔寨、泰國及日本政府卻明文規定國民不能放棄國籍,外交部又宣布所有柬埔寨證件為偽造,不肯認證,斷絕柬埔寨新娘取得身分證途徑,也使立法院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形同具文,成為一大諷刺。

娶柬埔寨新娘的黃乃輝以書面表示,近三千名柬埔寨新娘來台已超過五年,都有自己的家庭,每年卻還要花錢辦理居留證延期,若柬埔寨新娘被丈夫趕出家庭,居留證到期就得被送回柬埔寨,被迫與子女分離,人權沒有保障。

居留證即將在四月十八日到期的柬埔寨新娘陳月美哭訴,她來台七年,現有兩名分別為六歲、二歲的子、女,但今年一月丈夫把她趕出家門,至今不接她的電話,也不讓她看子女,她很擔心居留證到期後,丈夫不願幫她續辦居留,她就無法再回到台灣,將被迫與子女永遠分開。

吳紹文、黃乃輝表示,國籍法第九條後段明文規定「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共有二十二名日籍新娘即因此規定,獲專案辦理入籍,呼籲外交部本著人權立國立場,解決柬埔寨新娘入籍問題。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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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chen123&aid=648726
 引用者清單(1)  
2007/03/03 16:00 【老痞子在UDN的窩】 評論:菸燙刀割虐女 求重刑卻判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