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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人權治國],真是笑話!
2007/10/17 19:05:58瀏覽1263|回應0|推薦26


民進黨誇稱[人權治國],搞出這種飛機,真是國際笑話!

政府怎麼可以把自己想說的話硬塞到人民的嘴巴裡呢?

這個比任何為文明社會所深惡痛絕,誓言禁絕的言論審查、管制或箝制措施,惡質程度更進不只千百步,這根本就是"言論的造假!"、"人格的強姦!

此種強蓋入聯文宣戳記於私文書的行為,其可非難性比偽造文書、公然毀謗、詐欺、毀損等罪行全部加起來,都還要惡質!

其他理由如下文所述,我深表贊同,就不再重複。請自己看。

而且,啥是"UN for Taiwan"?看沒有。

民進黨撰寫入聯文宣的文膽,不但讓陳水扁自認是個到處惹事生非一事無成的瘋子(唐吉珂德),現在又想把UN賣給Taiwan?或者是說請UN搬家到台灣嘍?或替台灣做個聯合國?

啥子玩意?


亂蓋標語戳章 在美違憲
 

昨日看到「私人信蓋入聯宣傳章,老外氣炸」的報導,非常驚訝地發現政府為了廣為宣傳加入聯合國的理念,竟把腦筋動到私人郵寄的信函上,要求台灣郵政在未經寄件人同意的情形下,逕自將入聯的戳章蓋到寄往國內外的信封上。或許相關政府官員只把此舉當成另一個文宣的「創意」,卻不知此一作法不但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更可能賠上國際友人對我們入聯理念的支持。

對於報導中外籍人士的激烈反應,我們實不應感到意外。因為早在一九七七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Wooley v. Maynard案中即宣告,新罕布什爾州(下稱「新州」)政府將該州的「不自由毋寧死 (Live Free or Die)」官方標語,印製在所有私人小客車車牌上,並處罰遮掩該文字車主的作法,違反美國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規定。

聯邦最高法院在上述判決中明確表示,憲法有關言論自由的規定,除了賦予人民暢所欲言的權利,也保障人民「不為任何言論」的自由;即使新州的作法乃是出於促使民眾感念該州追求個人自由的光榮歷史,此一違背個人意願、擅自將私人汽車當成政府宣傳看板,用來宣揚特定主張或觀點的作法,仍然違反言論自由保障個人不被政府當成宣傳工具的意旨。

曾有一位美國教授在評論上述的案件時語重心長地表示,一個標榜「不自由毋寧死」的州政府竟然選擇以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方式,來彰顯該州堅持個人自由的理念,實在是一大諷刺。

同樣的,在政府積極宣揚台灣有權參與聯合國(一個以「維護基本人權、人格尊嚴」為設立宗旨之一的國際組織)時,竟也選擇了一個明顯侵犯人民「不為言論」自由的宣傳方式,逕自將台灣人民當成政府的宣傳工具,不知道當我們國外的友人收到這些被擅自加蓋入聯戳章的信函時,有多少人會認為這樣一個隨意侵害人權的國家,有資格加入聯合國。上開報導中外籍人士的大聲控訴,恐怕值得有關單位深切檢討。

【2007/10/17 聯合報】
 

Zulu 說:
 
聯合報冷眼集寫得有趣,建議綠軍仿效當年反共義士「殺朱拔毛」的決心把「UN for Taiwan」、「台灣加入聯合國」等標語刺在身體明顯可見的部位。這樣效果應該比蓋章在人民的信件上要好得多了。

To Zulu :

哈哈,說得對極了!

這建議好極了。

建議那個小丑新聞局長可以把這些話刺在臉上,古代那叫做"黥面",以示決心!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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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chen123&aid=1306398
 引用者清單(1)  
2007/10/29 19:27 【老痞子在UDN】 民進黨,還給我們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