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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救助-法律對無資力當事人之保護制度
2014/08/24 21: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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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救助(民事事件)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准予訴訟救助,有下列效力:
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公設辯護(刑事案件)
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其他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當事人亦得聲請),以保障被告權益。
法律扶助
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平等權,凡無資力者,得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護權益。
法律扶助之範圍
法律扶助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法律諮詢。
調解、和解。
法律文件撰擬。
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其他法律事務上所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
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惟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實際提供之法律扶助種類,仍須依其所定「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法律扶助之要件
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但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准予扶助:
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
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者。但所涉及之紛爭具有法律上或社會上之重大意義者,不在此限。
就同一事件依本法或其他法律已受法律扶助,而無再予扶助之必要者。
對於基金會之訴訟。
於台灣地區外所進行之訴訟。
申請之事項不符法律扶助之目的者。
無資力之認定
法律扶助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收入及處分資產低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所定「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之人。
申請法律扶助之方式
申請法律扶助,應以言詞或書狀表明下列事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提出申請:
申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與申請人之關係。
法律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申請人及其共同森活親屬之經濟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法律扶助之種類。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其分會之聯絡方式
為便利民眾申請法律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均開放民眾得親自或以電話、傳真預約方式,預約面談時間。有關基金會及其分會之地址、電話及傳真等資料如下:
基金會地址: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二00號六樓
電話:(02)23225255;傳真:(02)23224088
網址:http://www.laf.org.tw
基金會台北分會地址: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二00號六樓
電話:(02)23225151;傳真:(02)23222051
基金會台中分會地址: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一五九號四樓
電話:(04)23720091;傳真:(04)23720582
基金會台南分會地址:台南市中山路一四七號三樓
電話:(06)2285550;傳真:(06)2282540
基金會高雄分會地址:高雄市苓雅區海邊路二十九號九樓 之二
電話:(07)2693301;傳真:(07)2693310
基金會花蓮分會地址:花蓮市自由街十五號三樓 之三
電話:(03)8362884;傳真:(03)8362843
資料來源:司法院-便民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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