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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者的補助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申請注意事項
壹、依據
一、「就業保險法」(92.1.1起施行)
二、「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94.05.24勞職業字第0940501523號令修正發布,相關空白表件如附件)
貳、獎助對象及資格:
一、獎助對象:僱用本國籍之失業勞工,並符合各款規定之「雇主」。
桃園就業服務站 330桃園市南華街92號 03-3333005轉133
中壢就業服務站 320中壢市新興路182號 03-4681106轉204
新竹就業服務站 300新竹市武陵路10號 03-5343011轉205
竹北就業服務站 302新竹縣竹北市福興路576號 03-5542564轉205
苗栗就業服務站 360苗栗市中山路558號 037-358395轉241
二、資格:
(一)雇主:係指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二)勞工:具有工作能力、工作意願。
1.具中華民國國籍,失業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2.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員(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更生人員),失業期間須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前項失業勞工未曾就業者,其失業期間之計算,自勞工至公立就業 服務中心辦理求職登記日起算。
參、獎助金額、期限及計算方式:
一、依受僱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5000元,最長以發給12個月為限。但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領取本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12個月為限。
二、僱用期間依實際僱用時間以30日為一個月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20日而未滿30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肆、申請獎助程序:
一、雇主求才: 雇主須先向求才機會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辦理求才登記後,二個月內僱用原受理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推介並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
二、僱用勞工:
(一)雇主為所僱用勞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並為投保單位。
(二)雇主申請獎助前,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三)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三十二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二十小時以上,僱用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四)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發給工資。
(五)每月薪資須在基本工資1,5840元以上(身心障礙者每月薪資在7,445元以上)
三、申請獎助:
(一)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勞工滿六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若向受託單位辦理求才登記者,向求才機會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二)申請經審核屬實者,按季核發僱用獎助。
伍、受理申請獎助機關: 向原受理求才登記暨開立推介卡之公立就業服務站提出申請。
陸、申請應備文件: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一份。(首次申請及再次申請均須填寫)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影本一份。(首次申請時及再次申請均檢附) 三、僱用名冊一式二份(包括: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僱用之勞工係首次申請或再次申請請分別填表造冊)。
四、受僱勞工薪資印領清冊乙份(須載明勞工姓名、身份證字號、每週工作時/日數、每月工作時/日數、每月薪資、員工本人之簽章) 、加蓋公司大小章、各部門負責人簽章。(首次申請及再次申請均須檢附)
五、事業單位員工人數證明(每月之勞保繳費清單─人數證明聯)、應僱用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之名冊(附勞保異動表、殘障手冊影本或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或己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收據影本(蓋公司大小章,申請時請檢附)。
六、被保險人「個人投保資料明細表」(首次申請檢附);「投保單位之勞保異動資料表」(再次申請時檢附)。
七、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出具之推介證明或受託單位之推介證明文件:所有受僱獎助員工均需具有僱用獎助推介卡(申請時檢附)。。
八、僱用對象身份證明文件:
(一)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二)原住民:戶口名薄或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中高齡者: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負擔家計婦女:戶籍謄本一份(須扶養親屬一人以上者,若扶養親屬為15歲至65歲者須附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以上身份證明文件申請時檢附)
九、領據正本及帳號影本乙份,戶名須為申請單位,並須簽章(公司章須為公司正式章或財務專用章,個人須蓋正式私章或親筆簽名,不得為原子連續章或代簽名)。(申請時檢附)
十、僱用期間連續滿六個月以上雇主,應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原申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十一、雇主領取本辦法之僱用獎助,同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之轄區,同一年度以三十人為限。 柒、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僱用獎助:
一、僱用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勞工。
二、僱用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之勞工。
三、僱用雇主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二等親內之旁系血親。
四、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勞工。 五、雇主於申請之日前二年內,有非法解僱勞工之情事。
五、雇主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己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六、同一勞工之其他雇主於相同期間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七、同一勞工經其他雇主最後一次申領本獎助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未滿一年者。
八、違反就業保險法第七條及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之規定者 ※就業保險法第七條: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單位)為查核投保單位勞工工作情況、薪資或離職原因,必要時得查對其員工名冊、出勤工作紀錄及薪資帳冊等相關資料,投保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獎助津貼領取者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事,應繳回已領取之津貼,如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九、雇主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者。
十、雇主有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之情事。
十一、受託單位僱用自行推介之勞工。
十二、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愛者。
十三、雇主有上列經撤銷或廢止獎助給付之情形時,二年內不得申領本獎助。
捌、其他事項:
一、為儘早核發獎助,請詳閱各項規定、辦法、說明及洽詢本中心相關承辦人員後,詳細按各表件欄位說明填寫,以避免資料不齊備,往返補件影響審核作業時間。
二、若對本須知所列各項有疑義,請參閱就業保險法、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等各項說明及規定或電話聯絡本中心洽詢。
三、相關證明文件均應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簽章(不得使用連續原子章),不得虛假,違者依規定究辦。
四、各項申請表件及申請應注意事項說明請逕上本中心網頁下載: 網址: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http://job.evta.gov.tw/tpesa/)
五、有關僱用獎助申領之事項疑義除向本中心各就業服務站承辦人員洽詢外,亦可聯繫本中心詢問:
3 3 0 桃園市南華街92號 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第四課 洽詢電話:(03)3333005分機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