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胡立宗華盛頓29日專電)台灣駐美代表處今天表示,海外所得稅新制實施後,因納稅人需在台灣居留達183天以上,且基本所得需達一定上限,因此多數長居海外的僑民皆不受影響。 代表處聲明稿指出,經僑務委員會與財政部溝通後,海外所得的起徵居留天數已修正為183天以上,同時「全戶全年海外所得需達台幣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超過台幣600萬元」、且「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且「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超過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才需繳納海外所得稅。 海外所得與國內所得分類一致,包括10大類:「全年之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與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其他所得」。 基本所得額計算方式為:「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海外所得」,加「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加「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加「非現金捐贈金額」。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計算方式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後乘以20%,即為基本稅額;「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扣除「投資抵減稅額」後即為一般所得稅額。 另外,基本稅額在扣除一般所得稅額後,如仍超過海外已稅額,僅須就餘額部分繳稅。 代表處表示,嚴格規範的意義即在避免重複課稅,因此新制在2010年1月1日實施後,多數僑民應不致受到影響。98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