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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勞工休假方式說明 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2014/01/29 12:00:15瀏覽167|回應0|推薦1

【新北市訊】勞工朋友的農曆春節假期該怎麼放 ? 勞工局表示,農曆除夕及春節(初一至初三)是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日,只要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均應依法放假,若除夕到初三這段期間,有遇到勞雇雙方約定的例假,另補假 1 天,總計最多會有 5 天連假。如有人手不足,須使勞工於春節假期出勤,除徵得勞工同意,該日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特別注意的是,基本工資「時薪」已自今年元月 1 日起調整為新臺幣 115 元,所以計時工讀生在春節假期出勤工作的時薪至少要新臺幣 230 元起跳,才是合法。 但若實施週休 2 日 ( 雙週工時 80 小時 ) 的事業單位,得依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實施休假,自 1 月 30 日至 2 月 4 日連休 6 天;至於排休制的事業單位,春節假期可經由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但應事先公布調移後的休假日並說明,以免造成勞工誤解。

   勞工局長謝政達補充說明,週休 2 日的事業單位,因已先經勞工同意將部分國定假日,均攤至其他工作日,所以可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施行 6 天連假。但隔週休 2 日 ( 雙週工時 84 小時 ) 的事業單位,如果雙方約定例假是星期日的話,那麼今年初三剛好適逢星期日,按規定應補假 1 日,補假可以遞延翌日或擇日補休,如果是遞延至初四放假的話,如此一來勞工就會有 5 天的春節假期。 謝政達強調,就算春節期間生意如何興旺,事業單位仍須兼顧勞工的身心健康,不得使勞工 1 日工時超過 12 小時及未給例假休息,違者最高可處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事業單位勿輕易觸法。

   如雇主或勞工朋友針對春節假期相關出勤管理及工資發放有所疑問,歡迎逕電 1999 或 29603456 分機 6352 至 6359 、 6361 至 6366 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撰稿人:勞動條件科 吳彥霖 本市境內 1999 或 29603456 分機 6352 資料詳洽:

            勞動條件科科長 李文煥 本市境內 1999 或 29603456 分機 6351 / 0972820095

三太子開心 本訊息轉載自新北市勞工局網站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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