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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5 23:48:58瀏覽127|回應0|推薦1 | |
小公大私:看國會如何濫用立法權 【聯合報╱社論】
2014.01.16 04:02 am
立法院本會期已告收工,關係民眾飲食安全至鉅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竟未排上議程,錯失修正時機。與此同時,與王柯關說案息息相關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倒是一氣呵成,規定一張監聽票限適用一對象,無關者均需銷毀,完成了對犯罪及關說者的強力保障。
對照這兩項法案的待遇,即可知手握法案生殺大權的立委諸君,心中的立法天平是如何「小公」而「大私」。近兩年,食品安全事件接二連三,塑化劑、假澱粉、假油風波連續重擊民眾消費信心,也重創台灣食品形象,但行政部門卻苦於無法可管;原因就在,《食管法》太過落伍,規範不足,罰責也太輕。對於攸關兩千多萬民眾身體健康的《食管法》,立委態度輕忽,不以為意;直到最後一日,經輿論提醒,朝野仍在互推責任。這樣的民意代表,盡了什麼反映民意、推動法制的責任?
相形之下,《通訊保障法》的修正,表面上打著「保障人權」的幌子,實質上卻是在增加司法人員偵查犯罪的阻障,目的在保障政治人物關說乃至犯罪集團為非作歹的便利;更重要的,是為報特偵組揭發王金平為柯建銘關說的一箭之仇。通訊自由當然應該予以保障,司法監聽也不容流於濫權;但是,以近年通訊技術之日新月異,犯罪事件的偵查已日益困難,國會還刻意對檢警調加強限制,讓他們無法施展手腳。這樣的法律,到底是在保障好人,還是在保障壞人?
對於攸關全體國民健康與安全的法令,立法委員不以為意,拖拖拉拉,形同對不肖廠商的鼓勵和放水。對於維護少數特權、徇私苟且者的法案,立法委員則奉若天條,快馬加鞭通過,難道不怕助長及包庇作奸犯科?在這種「急私好利」的立委手中,要期待他們打造出有益國家社會健全發展的法制環境,毋寧是咄咄怪事。
再看,立法院通過的民國一○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共刪除歲出二百四十五億元。其中最受矚目的項目,全集中在最高法院檢察署,包括檢察總長黃世銘的年終獎金四十三萬元,特偵組的七十五萬加班費,並凍結特偵組半數預算。可見,立委將全副心思放在對付黃世銘及特偵組。為了王柯關說案,立委眥睚必報到這種程度,還有什麼格局可言,又能彰顯什麼大是大非?
立法院這個會期的表現,值得特別加框紀念,封之為「王柯會期」。在這個會期,王柯兩位藍綠國會領導人不僅合力搞出了關說醜聞,也率領朝野立委把對特偵組的「反審問」變成了問政主軸,把「加倍奉還」變成了立法主軸。更值得記上一筆的是,王柯兩人的「你儂我儂」關係,領導朝野立委締造了「超越黨派」的格局,聯手向行政部門及司法官員發出檄文,以倒閣、杯葛總預算、杯葛法案等手段,逼得他們鴉雀無聲,不敢招架。
在這個「王柯會期」,立委爭相把他們的忠心獻給了王金平和柯建銘,幫他們抬轎力挺,使他們成為「九月政爭」的勝利者。也在這個「王柯會期」,藍綠立委跨越黨派攜手合作,完成了打擊檢警調效率和特偵組士氣的修法,以立法權幫王、柯報了一箭之仇。然而,立委們大修《通保法》使犯罪後門洞開,這留給司法人員辦案的重重難題,勢必嚴重衝擊社會治安。未來,如果許多案件無法偵破,民眾務必記得:這是「王柯會期」留給社會的枷鎖,朝野立委為了幫王柯矯飾關說司法的醜行,用了自己手中的立法權來剝削法律、打擊正義。
這個會期真的不同,因為人們幾乎看不到朝野鏖戰的場面,多數藍綠立委都團結在王柯的麾下。民進黨把柯建銘抬得高高的,更把王金平捧成英雄;從國民黨這邊看去,仍是個無意志的政黨,眼睜睜看著在野黨把自己的國會領導人迎去當偶像,而茫然不知所措。
立法院宣稱本會期完成了一百個法案的修正,但那一百個法案,人們多數叫不出名字。就不提兩岸服貿、核四公投、年金改革、或老農津貼等大案,連《食品衛生管理法》都排不上議程,這些立委到底還關心什麼事?
【2014/01/16 聯合報】@ http://udn.com/
通保法 反保障了加害者隱私權2014年01月16日 04:09 莊佳瑋7/10
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通保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不過卻也衍生不少問題。(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試想,如果你的手機掉了被人撿走,該如何處理?目前普遍方式是向檢警報案,調取持用你手機者的門號資料,藉此查出侵占 者的身分加以追訴;但在通訊監察保障法(通保法)修正後,很抱歉,侵占遺失物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警無法調取通聯紀錄。你只能忍氣吞聲,為 了保障侵占者的隱私權。 試想,如果有人邊講手機邊開車撞倒了你,該如何處理?目前普遍方式是報案後,由檢警調取通聯紀錄查證對方是否在案發 時間撥打電話;但在通保法修正後,很抱歉,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都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警無法調取通聯紀錄。就算你指訴了,對方只要否認,也 是各說各話。你只能忍氣吞聲,為了保障違規行車者的隱私權。
試 想,如果有人不時打電話恐嚇你,該如何處理?目前普遍方式是報案後,由檢警調取通聯紀錄查證對方身分加以追訴;但在通保法修正後,很抱歉,恐嚇是最重本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縱使得依修正後通保法第11條之1第3項例外規定調取通聯紀錄,但由於使用者資料不在該項規定範圍內,因此還是無法查知犯罪 者的身分。你只能忍氣吞聲,為了保障恐嚇者的隱私權。 或許你認為通保法的修正是政治鬥爭的產物,與你無關,但立法者正在以你上述生活常見犯罪的訴訟權為祭品,企圖保障輕罪的犯罪者不被查獲。如果你和我一樣無法容忍此類烏龍修法,讓我們一同請求行政院江宜樺院長正視此一問題,盡速提出覆議案,避免巨大的司法災難來襲。 (作者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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