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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柵指南宮,呂洞賓的劍,事涉財產權
2017/03/21 11:04:55瀏覽1108|回應0|推薦6
根據民間的傳說,純陽仙人呂洞賓的七星寶劍,久遠以前即出借給北極宮的玄天上帝,惟因故迄今仍未能獲得歸還,因此呂祖洞賓僅餘刀鞘而不見刀身,北極宮的玄天上帝則僅握有劍身而沒有刀鞘,而且玄天上帝也必須緊握著七星劍不能稍有縱放,否則就會因為「使用借貸」的神奇法理,該劍身必然要「物歸原主」,即迅速飛回呂道祖洞賓的身邊(飛劍入鞘)。惟這僅是民間生動、美麗的傳說,因此我們也就沒有必要深入的探究這件「神仙間」的塵封往事。

由於業已通車許久的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北二高)木柵隧道,未經南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即逕行穿越其地的地下空間,致使該土地的所有權人於其上計劃開發的(南宮地藏王寶殿附設靈灰堂暨停車場空間新設工程),因北二高木柵地下隧道的川流不息及其他種種的不利因素而受有投資的慘重損失。

日前(3月17日)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747號的解釋文中如是說: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定有明文。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制定公布之同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應先與所有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1項主要意旨相同)第57條第1項規定:「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3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未就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有所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

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妥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本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大法官解釋文部分,全文摘錄自司法院網站)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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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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