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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7 11:51:23瀏覽59|回應0|推薦0 | |
被保險人自殺,如非故意犯罪所為,可申請喪葬津貼。又申請給付,當事人應主動行之 查依勞保條例第26條規定「被保險人如因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事故者,概不給予保險給付」,故如被保險人非因故意犯罪行為而造成死亡事故,應可申請喪葬津貼。 另有關經辦人是否有通知家屬辦理請領手續之義務乙節,查依同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又第30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上開2條文法意,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為保險給付之主體,有關保險給付之請領程序,自應由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向投保單位提出請另給付保險之意思表示後檢附有關文件由投保單位依同條例 第10條及施行細則第54條(現修正為42條)規定應為辦理申請給付保險手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6月7日77勞保2字第11298號函 桃園市百貨食品銷售員職業工會 電話 : 03-4925588 . 03-4925522 傳真 : 03-4014889 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文化街23巷6號 mail: 4925588@gmail.com 網址 :www.service.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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