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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強制加保年齡上限提高到65歲,老年給付請領年齡規定並未改變,不影響勞工朋友請領老年給付的權益
2015/05/17 12:29:49瀏覽30|回應0|推薦0

勞保強制加保年齡上限提高到65歲,老年給付請領年齡規定並未改變,不影響勞工朋友請領老年給付的權益。


業務單位:勞保局
聯絡電話:02-2396-1266

立法院昨(20日)三讀修正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將勞保被保險人強制加保年齡上限由60歲修正提高至65歲,主要係考量勞動年齡往後遞延之趨勢,比照勞動基準法、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加強保障勞工加保權益,此項修正與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年齡60歲的規定無關,不影響勞工朋友老年給付權益。

  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一項規定,年滿60歲有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年資未滿15年者,得請領老年一次金。本條文並未修正,勞工朋友年滿60歲,符合老年給付請領規定,即可申請該項給付。

 

發布時間:【2012-11-21 11:00:00 

 

立法院於今(20)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提高強制加保年齡上限及增訂保險給付遲延加給利息。


業務單位:勞保處
聯絡電話:8590-2866

立法院於今(20)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強制加保年齡上限為65歲,及增訂保險人核付給付遲延應加給利息之規定。

勞委會表示,依現行勞保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5人以上單位之勞工,為強制參加勞工保險對象。考量近年來社會經濟環境變遷與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女化趨勢,有提高強制加保年齡上限之必要,經立法院修法將強制加保年齡上限提高為65歲,擴大納保對象。另配合第6條之修正,修正第9條第4款,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另為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儘快獲得保險給付,亦修法增訂勞保條例第29條之1,規定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15日內給付;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發布時間:【2012-11-20 15:00:00 
資料來源: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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