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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政治議題, 作成利國利民的具體政治方案.
推薦立法委員及其他公職人員候選人, 利國利民.
(政治方案, 指關於國防、外交、內政、財政、教育、法務、經濟、交通及其他眾人之事之法律案或施政方案.)
[利民黨理念]
以利國利民為目的, 絕不營私; 避開選舉惡鬥; 候選人必須提出具體的政治方案, 讓人民抉擇, 當選後有新的政治方案, 應交人民複決, 真正讓人民當家作主.
[利民黨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黨定名為利民黨, 英文名稱為Taiwan People's Welfare Party.
第二條(宗旨)
本黨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 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 促進國民政治參與, 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
第三條(組織區域)
本黨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黨址)
本黨中央黨部設於台北市.
第五條(任務)
本黨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政治議題, 作成具體政治方案.
二、推行本黨具體政治方案.
三、推薦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及其他公職人員候選人, 並輔助其當選.
四、促進國家安全富足, 社會安寧祥和, 人民平安幸福.
本章程稱政治方案, 謂關於國防、外交、內政、財政、教育、法務、經濟、交通及其他眾人之事之法律案或施政方案.
第六條(兩岸關係)
本黨不排斥中華民國(台灣)未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政治結合, 惟應由台灣地區人民以全國性公民投票決定之.
前項稱政治結合, 指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統一、一國兩制、一國兩府、邦聯或其他概念之政治性結合.
第七條(政治方案)
本黨之公職人員候選人, 應向選民提出利國利民的具體政治方案.
本黨之民選公職人員, 當選後有新的利國利民政治方案, 應交人民複決.
前項複決, 應以電子投票方式為之.
第二章 黨員
第八條(入黨與退黨)
凡中華民國國民, 無雙重國籍, 年滿二十歲, 無犯罪紀錄, 認同本黨宗旨, 願遵守本黨黨章者, 得由本黨黨員二人以上之推薦, 以書面申請入黨, 經中央黨部常務委員會通過, 成為黨員.
黨員應於入黨時, 繳納終生黨費新台幣五百元.
黨員應於入黨時宣誓, 誓詞如下:
「余謹以至誠宣誓, 余必遵守本黨黨章, 盡忠本黨任務; 研討政治議題, 必以利國利民為目的, 絕不營私; 擔任政府公職, 必盡忠職務, 絕不貪污或接受不法給與.」
本黨黨員得以書面向中央黨部常務委員會聲明退黨, 並自其書面達到中央黨部常務委員會時, 發生效力.
本黨黨員入黨及退黨, 應於中央黨部網站公布之.
第九條(開除黨籍)
本黨黨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予開除黨籍:
一、取得外國國籍者.
二、經法院判決有罪者, 而不以判決確定為限.
三、擔任政府公職時, 貪污或接受不法給與者.
四、加入其他政黨者.
五、未經本黨提名或同意自行參選公職者.
六、未經本黨中央黨部常務委員會同意, 擅自接受非本黨籍執政者延攬為政務官者.
七、惡意造成本黨重大損害者.
前項各款情形, 由中央黨部評議委員會認定之; 應予開除黨籍者, 並於中央黨部網站公布之.
第十條(黨員之權利)
本黨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在黨的會議中, 有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在黨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經本黨推薦參加各種公職人員選舉者, 有受本黨輔選之權利.
四、有參與本黨活動之權利.
第十一條(黨員之義務)
本黨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黨黨章.
二、服從本黨之決議.
三、宣揚本黨理念, 並推薦優秀人士加入本黨.
四、宣傳本黨之政治決議, 爭取民眾之認同及支持.
五、支持本黨推薦之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及其他公職人員候選人.
第三章 組織及會議
第十二條(黨員大會及黨員代表大會)
本黨以全國黨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
本黨得由黨員選出代表二十五人至四十五人, 任期二年, 組織全國黨員代表大會, 行使黨員大會職權。
第十三條(中央黨部及分支機構)
本黨設中央黨部, 其下得依全國行政區域層級設區域黨部及區域黨分部, 並得設婦女、青年、勞工、農民、漁民、原住民、客家及其他特種黨部.
中央黨部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 由全國黨員大會或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任期各為四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主席對外代表本黨, 對內綜理黨的一切事務; 主席辭職、出缺或不能行使職務時, 由副主席代理其職務.
中央黨部設常務委員會, 置常務委員十五人, 由全國黨員大會或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常務委員會, 決定及執行黨的一切事務.
中央黨部設評議委員會, 置評議委員九人, 由全國黨員大會或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評議委員會, 監督黨的一切事務.
常務委員及評議委員之任期各為四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主席、副主席及常務委員、評議委員, 得由全國黨員大會或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出席黨員五分之一之提議,及出席黨員三分之二之決議罷免之.
中央黨部置秘書長一人, 由主席提名, 經常務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 襄助主席處理黨務.
本黨各組織, 得聘僱工作人員, 辦理黨務.
本黨組織辦法由中央黨部常務委員會另訂之.
第十四條(會議及決議)
本黨每年舉行全國黨員大會或全國黨員代表大會一次, 由黨主席召集並主持之, 並得依全國黨員五分之一以上或全國黨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中央黨部評議委員會函請, 召開臨時全國黨員大會或臨時全國黨員代表大會.
前項大會之決議, 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修改及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中央黨部常務委員會、評議委員會, 至少每個月開會一次, 由黨主席召集並主持之.
前項會議之決議, 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本黨研討政治議題, 對於具體政治方案, 須研討至無人提出異議時, 始為決議.
前項異議人, 須就具體政治方案提出論述; 若無人附議, 視為無異議.
除別有規定外, 對於屬人之提案, 應採無記名投票; 對於屬事之提案, 應採記名投票.
本黨之會議及決議, 得透過電腦網路視訊或電腦網路論壇之方式辦理.
本黨會議辦法由中央黨部常務委員會另訂之.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
本黨經費來源如下:
一、黨員入黨費.
二、捐款.
三、政治獻金.
四、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會計、財務及財產)
本黨為社團法人,其會計事項、財務處理及財產管理, 均應依有關法令辦理.
本黨各組織, 就其收入及支出, 須每日逐筆分別按時間及科目紀錄, 並於網站公布之. 但經提供經費者之指示, 應隱匿其姓名或名稱.
本黨各組織, 就其收入、支出及財產, 每年須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 並按時送中央黨部核備.
第十七條(本黨解散後財產之歸屬)
本黨解散後, 除因合併而解散者外, 應即清算; 其清算後之賸餘財產, 歸繳國庫.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章程修改之程序)
本黨章程修改之權, 屬於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 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本黨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出席黨員十分之一之提議, 及出席黨員三分之二之決議, 得修改之.
二、由本黨中央常務委員會之決議, 擬訂黨章修訂案, 提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討論, 經出席黨員三分之二之決議, 得修改之.
第十九條(章程之生效日期)
本章程經本黨成立大會通過後實施; 其修改經本黨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
[延伸閱讀]
請總統和立法委員候選人提出利國利民的具體政治方案
http://blog.udn.com/twudncnl100/5539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