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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31 17:01:19瀏覽727|回應1|推薦2 | |
●基隆海關分局集體貪污案之啟示 2011年08月24日15:03 蘋果即時: 海關集體貪污 六堵分局驗貨員幾全淪陷 古今中外, 禁絕公務員貪污, 極為困難. 為禁絕貪污, 對於公務員, 必須慎其遴任, 優其待遇, 嚴其監督, 重其處罰, 四管齊下, 早已是老生常談了. 關於重其處罰, 依現行貪污治罪條例, 犯該法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 除科以自由刑外, 得分別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或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為更有效嚇阻貪污, 宜修改為應分別併科貪污所得金額或價額三十倍、二十倍或十倍之罰金. 譬如, 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收受賄賂新臺幣500萬元, 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外, 應併科新台幣1億5千萬元罰金. [延伸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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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