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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雙重國籍詐欺取財案無罪定讞之啟示
2011/08/23 18:42:01瀏覽276|回應1|推薦2

●李慶安雙重國籍詐欺取財案無罪定讞之啟示(註一)

檢察官職掌追訴犯罪, 必須勿枉勿縱, 而法官職掌審判, 必須判決公正, 才符合人民的利益, 才能獲得人民的信任. 檢察官追訴犯罪, 如果做不到勿枉勿縱, 就不適合擔任檢察官, 而法官審判訟案, 如果做不到判決公正, 就不適合擔任法官.

就追訴犯罪而言, 檢察官提起公訴, 如果被告並未觸犯刑法(行為不罰), 或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就是檢察官冤枉了無辜或偵查不力, 法院會判決被告無罪. 如果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之件數, 比率太高, 這樣的檢察官就不適合繼續擔任檢察官.

就審判而言, 法官的判決, 如果未正確認定事實或妥當適用法律, 就是法官判決不公正, 經上訴後, 會被上級法院廢棄. 如果法官判決被上級法院廢棄之件數, 比率太高, 這樣的法官就不適合繼續擔任法官.

所謂比率太高, 其標準會因地因時而異. 我認為, 當今台灣, 檢察官起訴犯罪之件數, 超過一成被法院判決被告無罪時, 不得繼續擔任檢察官, 而法官判決之件數, 超過一成被上級法院廢棄, 不得繼續擔任法官.

立法院應該立即修法! 司法改革既是政府的當務之急, 也是國家的百年大計啊!

(註一)白天看到媒體報導李案無罪定讞, 晚間又報導可上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823/5/2xeo3.html

[延伸閱讀]
1. 司法改革: 你贊成這樣監督檢察官行使職權嗎?
http://blog.udn.com/twudncnl100/5448111
2. 司法改革: 你贊成這樣監督法官行使職權嗎?
http://blog.udn.com/twudncnl100/5278613
3. 司法改革: 你贊成台灣這樣遴任法官嗎?
http://blog.udn.com/twudncnl100/5551858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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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wudncnl100&aid=557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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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雙重國籍案的啟示
2011/08/24 00:29

李慶安雙重國籍案的啟示  記得當初檢方認為她的公職身分一開始就無效,不構成貪污,才以詐欺罪起訴。
所以只要有台灣籍不管實際是哪國人,有錢回台灣就選公職,不用放棄原國籍而只要選上了,就能在台灣作任何公職,直到被抓包也是無罪的。雙重國籍任公職所得皆不構成貪污,也不是詐欺,反正隱藏雙重國籍只是我以為綠卡不使用就會自動失效了。只要A錢的官員沒有想污走錢的犯意,而把錢放自己口袋,只是因為他不知道不能放!   P.S:但最好還是由有雙重國籍的人去A錢,才比較會沒事~

法官心證,因為詐欺罪要有不法犯意! 這種能說得通,過失致死這個罪基本上可以廢了
李秋男教授(twudncnl100) 於 2011-08-24 15:35 回覆:
謝謝您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