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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3 18:42:01瀏覽276|回應1|推薦2 | |
●李慶安雙重國籍詐欺取財案無罪定讞之啟示(註一) 檢察官職掌追訴犯罪, 必須勿枉勿縱, 而法官職掌審判, 必須判決公正, 才符合人民的利益, 才能獲得人民的信任. 檢察官追訴犯罪, 如果做不到勿枉勿縱, 就不適合擔任檢察官, 而法官審判訟案, 如果做不到判決公正, 就不適合擔任法官. 就追訴犯罪而言, 檢察官提起公訴, 如果被告並未觸犯刑法(行為不罰), 或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就是檢察官冤枉了無辜或偵查不力, 法院會判決被告無罪. 如果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之件數, 比率太高, 這樣的檢察官就不適合繼續擔任檢察官. 就審判而言, 法官的判決, 如果未正確認定事實或妥當適用法律, 就是法官判決不公正, 經上訴後, 會被上級法院廢棄. 如果法官判決被上級法院廢棄之件數, 比率太高, 這樣的法官就不適合繼續擔任法官. 所謂比率太高, 其標準會因地因時而異. 我認為, 當今台灣, 檢察官起訴犯罪之件數, 超過一成被法院判決被告無罪時, 不得繼續擔任檢察官, 而法官判決之件數, 超過一成被上級法院廢棄, 不得繼續擔任法官. 立法院應該立即修法! 司法改革既是政府的當務之急, 也是國家的百年大計啊! (註一)白天看到媒體報導李案無罪定讞, 晚間又報導可上訴. [延伸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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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