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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贊成政府這樣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嗎?
2011/07/27 19:10:17瀏覽209|回應0|推薦0

●台灣政府應該這樣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

[理念]
政府將私有土地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應在5年內徵收.

[建議條文]
政府將私有土地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自指定之翌年起五年內未為徵收者, 該指定失其效力.
本修正條文施行前, 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 政府仍得於本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徵收之. 但該指定已逾十年者, 政府應於本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徵收之.

[說明]
人民之財產權, 應予保障, 憲法第15條著有明文. 政府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 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 而將私有土地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學校、公園、市場等用地), 應即早徵收. 現行法律未規定徵收限期, 致公共設施保留地, 政府多有逾十年、二十年未徵收者, 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應予修正.

[參照法律]
都市計畫法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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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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