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府應該這樣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
[理念]政府將私有土地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應在5年內徵收.
[建議條文]政府將私有土地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自指定之翌年起五年內未為徵收者, 該指定失其效力.本修正條文施行前, 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 政府仍得於本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徵收之. 但該指定已逾十年者, 政府應於本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徵收之.
[說明]人民之財產權, 應予保障, 憲法第15條著有明文. 政府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 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 而將私有土地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學校、公園、市場等用地), 應即早徵收. 現行法律未規定徵收限期, 致公共設施保留地, 政府多有逾十年、二十年未徵收者, 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應予修正.
[參照法律]都市計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