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應該這樣嚴懲貪污
[理念]
貪污罪, 除科以自由刑外, 應併科高額罰金.
[建議條文]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之罪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貪污所得金額或價額十倍之罰金.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之罪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貪污所得金額或價額七倍之罰金.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罪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貪污所得金額或價額五倍之罰金.
[說明]
為更有效嚇阻貪污, 澄清吏治, 特修正現行法律規定.
依現行貪污治罪條例, 犯同法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 除科以自由刑外, 得分別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或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為更有效嚇阻貪污, 修改為應分別併科貪污所得金額或價額十倍、七倍或五倍之罰金. 譬如, 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收受賄賂新臺幣400萬元, 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外, 應併科新台幣4千萬元罰金.
[參照法律]
貪污治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