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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貪污改革: 你贊成這樣嚴懲貪污嗎?
2011/07/20 16:45:41瀏覽476|回應2|推薦2

●台灣應該這樣嚴懲貪污
 
[理念]
貪污罪, 除科以自由刑外, 應併科高額罰金.

[建議條文]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之罪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貪污所得金額或價額十倍之罰金.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之罪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貪污所得金額或價額七倍之罰金.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罪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貪污所得金額或價額五倍之罰金.

[說明]
為更有效嚇阻貪污, 澄清吏治, 特修正現行法律規定.
依現行貪污治罪條例, 犯同法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 除科以自由刑外, 分別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或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為更有效嚇阻貪污, 修改為分別併科貪污所得金額或價額十倍、倍或五倍之罰金. 譬如, 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收受賄賂新臺幣400萬元, 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外, 應併科新台幣4千萬元罰金.

[參照法律]
貪污治罪條例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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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wudncnl100&aid=5447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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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依雲.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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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
2011/09/05 20:21

只是  真能 查辦清楚麼

李秋男教授(twudncnl100) 於 2011-09-25 13:56 回覆:

謝謝您的回應.

請參閱拙文: 司法改革: 你贊成這樣監督檢察官行使職權嗎?
http://blog.udn.com/twudncnl100/5448111


烈日春風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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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貪污,原則上舉雙手贊成,但不能冤枉人。
2011/09/05 20:18
原則上舉雙手贊成,但不能冤枉人。
李秋男教授(twudncnl100) 於 2011-09-25 13:57 回覆:

謝謝您的回應.

請參閱拙文: 司法改革: 你贊成這樣監督檢察官行使職權嗎?
http://blog.udn.com/twudncnl100/544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