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應該這樣處罰不法或不當領取全民健康保險經費 [建議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個人, 詐領、浮領或溢領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給付或醫療費用者, 處以其不法或不當領取金額三十倍之罰鍰; 認有犯罪嫌疑者, 並應為告發.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前項規定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應發給新臺幣二萬元至十萬元之獎金.陷害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個人受第一項處罰者, 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1.為更有效嚇阻醫院、診所、藥局及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個人不法或不當領取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 維護全民健康保險經費之有效利用, 需提高現行法之罰鍰倍數.2.增設檢舉獎金, 鼓勵檢舉違法.3.特設刑罰, 防止第三人陷害醫院、診所及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個人受處罰.
[參照法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