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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贊成這樣管理公共飲食場所供應物品嗎?
2011/07/10 09:27:39瀏覽212|回應0|推薦0

●台灣應該這樣管理公共飲食場所供應物品

[建議條文]
公共飲食場所供應飲食或咀嚼之物品, 應於其場所明顯公開標示物品之全部原料及其來源; 物品有二種以上時, 得合併標示其全部原料及來源.
違反前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一定期間.
第一項標示, 經主管機關抽查發現有不實者,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一定期間、停業或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應發給新臺幣二萬元或六萬元之獎金.
意圖公共飲食場所受第三項處分, 而變更物品之標示、原料或其來源, 致標示不實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1.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 維護國民健康, 減少醫療浪費, 需要增訂本法條.
2.大如餐館, 小如攤販, 凡公開供應飲食或咀嚼之物品者, 皆是公共飲食場所.
3.所謂全部原料及其來源, 例如供應魯肉飯, 可能標示: 米(花東台梗9號米)、豬皮和絞肉(某肉販)、紅蔥、冬瓜、薑和蒜頭(某店)、水(自來水)、油(統一葵花油)、鹽(台鹽高級精鹽)、糖(台糖高級紅糖)、醬油(丸莊陳釀醬油)、咖哩粉(佳輝香料印度咖哩粉)、米酒(公賣局紅標米酒).
4.特設檢舉獎金, 鼓勵檢舉違法.
5.特設刑罰, 防止第三人故意造成公共飲食場所違反標示不實之規定. 

[參照法律]
食品衛生管理法、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案件獎勵辦法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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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wudncnl100&aid=541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