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06/01 17:21:43瀏覽400|回應1|推薦0 | |
●台灣應該這樣監督法官行使職權
[理念] 法官判決之件數, 超過一成被上級法院廢棄, 不得繼續擔任法官. [建議條文]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法官, 於最近三個月內, 其判決經上級法院廢棄之件數, 合計達五件以上, 且超過其判決總件數百分之十者, 應調任法官以外同職等職務, 並按調任職務領取俸給. 前項法官, 不得再任法官或轉任檢察官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判決因當事人提出新事實、證據或新攻擊、防禦方法而經上級法院廢棄,或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經再審法院廢棄,或合議判決案件,評議時持少數意見,記載於評議簿者,不計入第一項被廢棄判決之件數. 第一項所稱法院, 應按月統計法官判決被廢棄之件數及百分比,將結果送達法官本人, 並彙報司法院. [說明] 1.為督促法官妥適行使職權, 並淘汰不適任法官, 特增訂本法條. 2.法官之判決是否公正, 關係國家、社會及人民權益至鉅. 又, 法官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法官的判決必須公正, 才能獲得人民的信任. 法官的判決, 必須正確認定事實及妥當適用法律, 才是公正的判決. 法官的判決, 如果未正確認定事實或妥當適用法律, 經上訴後, 會被上級法院廢棄. 如果被廢棄之判決件數, 比率太高, 這樣的法官就不適合繼續擔任法官. 目前台灣法官之判決, 經上訴後, 被上級法院廢棄之件數, 平均在二成以上, 比率偏高, 人民信任度偏低, 也增加法官辦案負擔, 嚴重浪費司法資源. 爰審慎斟酌, 增訂本法條, 俾督促法官妥適行使職權, 並淘汰不適任法官. 3.依本法條規定, 譬如, 某地方法院之某法官, 統計最近三個月, 其判決合計為六十件, 而其判決經上級法院廢棄之件數合計為七件, 則某法官應調任法官以外同職等職務, 並按調任職務領取俸給. [參照法律] 法官法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