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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
2013/09/04 21:38:44瀏覽472|回應0|推薦0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室內裝修應遵守之規定)

【相關罰則】§91;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項~§95-1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第九十五條之一(違法室內裝修之處罰)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室內裝修從業者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其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

經依前項規定勒令停止業務,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為公司組織者,處罰其負責人及行為人。 

第九十一條(拒絕檢查之處罰)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 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五、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經領得使用執照,擅自供人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六、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未依核准期限使用機械遊樂設施者。

七、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者。

八、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實施定期安全檢查者。

九、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規定置專任人員管理操作機械遊樂設施者。

十、未依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規定置經考試及格或檢定合格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十三條(使用程序)

相關罰則】第二項~§91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圖說審核: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先委託室內裝修業或開業建築師【設計】,並向市政府工務局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俟審核合格並領得市政府工務局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竣工勘驗:

室內裝修之 「施工」,必須委由室內裝修業或營造業辦理。

工程完竣後,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同室內裝修從業者,向原申請審查機關或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向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建築物的「防火避難設施」包括那些?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四章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十條之二,對建築物之防火避難設施包括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屋頂避難平台及緊急進口對防火避難尤為重要,

茲說明如下:

《一》出入口、走廊、樓梯當建築物發生火災時,內部人員必須經由迅速避難,向下經避難層到達基地地面或道路或向上到達屋頂平台避難並等待救援,故對出入口之寬度、數量,走廊之寬度、構造,樓梯之寬度、數量、構造,是否應設置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及居室任一點至樓梯之步行距離,均按建築物之使用性質及面積大小有詳細而嚴格的規定。

在從事室內裝修時應注意不得任意破壞,如須更動應依法另行檢討並符合規定,平時使用時亦需注意維持出入口、走廊、樓梯等避難逃生路徑之暢通,尤其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安全門應設自動關閉器,平時維持關閉狀態,安全門如平時維持開啟狀態時,應裝設火災時能自動關閉之連動裝置,以免火災發生時安全門無法自動關閉,濃煙衝入樓梯間內形成煙囟效應,阻斷避難路徑,危及生命安全。

《二》緊急進口建築物在二層以上十層以下各樓層應設置緊急進口或以寬度75公分以上,高度 120公分以上之窗戶或開口替代,於火災發生時方便消防人員由建築物外部能輕易破壞進入救災,故緊急進口或替代之窗戶開口不得以柵欄(鐵窗)、廣告招牌等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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