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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裝修有法可管、竣工之後申請備案
2013/09/04 21:34:41瀏覽310|回應0|推薦0

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按內政部的規定,整幢樓高六層以上的集合住宅即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中任何一層室內裝修,均應依法申請審查許可。違反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連續處罰;必要時則強制拆除違規裝修部分。

建管處處長何幼榕表示,依據內政部頒訂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所謂「室內裝修」,係指施作天花板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的內部牆面、固定式隔屏或分間牆之更動,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超出上述裝修範圍即應依法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換言之,如果僅是張貼壁紙、壁布、窗簾、油漆、地坪或家具施作等一般居家裝潢,可免向建管處申請。至於整棟建物之樓高在五層以下的集合住宅,室內裝修得免申請。

 

為簡化住宅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申辦程序,住戶從事室內裝修於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的前提下,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經具有審查機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人員資格之開業建築師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准於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審查人員竣工查驗合格之檢查表,送工務局建管處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何處長表示,基於簡政便民暨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凡經簽證之申請案,均免審核圖說、竣工勘驗及加會消防局審查,概由審查人員簽證負責,建管處將逕為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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