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2024 10 26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股份有限公司永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2024/10/26 13:21:01瀏覽18|回應0|推薦0

2024 10 26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 永續發展基礎能力測驗 淨零碳規劃管理師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永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113.03.29)。TTQS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 Talent Quality-management System 若想要追求金牌 國立臺灣大學 臺灣師範大學 EMBA 找左永安顧問輔導 ESG PMP HRD ICAP 人力資源管理 關鍵就業力 共通核心職能 師資 左記歐洲商行 安永經營管理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永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113.03.29)


臺灣證券交易所


第 1 條
(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實踐本公司永續發展目標,並強化永續治理,爰依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
實務守則」第二十七條第三項及「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
實務守則」第九
條第一項之規定,設置永續發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
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組織規程」),以資遵循。
第 2 條
(適用範圍)
本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議事規則及行使職權時公司
應提供之資源
等事項,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組織規程之規定。
第 3 條
(公告備查)
本公司應將本組織規程之內容置於本公司網站及公開資訊
觀測站,
以備查詢。
第 4 條
(委員會、推動及執行單位之組成)
本委員會成員人數不得少於三人,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
委員會成員資格
應具備企業永續專業知識與能力,且至少一名董事參與督導。
本委員會得視公司規模大小、產業性質或其他健全永續發展
管理之情形,
設立永續發展之專(兼)職單位,且得指派高階經理人擔任
永續長,以確保本公司永續發展相關工作之推動。
永續長或具相當職務之人得視各部門永續發展業務之需求,
組成跨部門小組,執行永續發展事務。
第 5 條
(委員會成員之任期及補選)
本委員會成員任期以配合董事會之任期為原則,
得連選得連任。
本委員會成員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
應於最近一次董事會補行委任之。
第 6 條
(委員會、推動及執行單位之職權)
本委員會秉於董事會之授權,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提報董事會:
一、制定、推動及強化公司永續發展政策、年度計畫及策略等。
二、檢討、追蹤與修訂永續發展執行情形與成效。
三、督導永續資訊揭露事項並審議永續報告書。
四、督導本公司永續發展守則之業務或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
   永續發展相關工作之執行。
永續發展之專(兼)職單位協助本委員會推行各項計畫,
涵蓋下列編組任務,並向本委員會呈報永續發展之執行情形:
一、公司治理小組:負責公司治理之法令遵循、訂定合理之
     薪酬政策及員工績效考核制度、教育訓練,及利害關係
     人溝通機制,以實踐公司永續發展之目標。
二、永續環境小組:負責環境管理制度、遵循環境相關法規
    及國際準則等、評估永續轉型、提升資源使用率、
     氣候變遷因應機制,及設立環境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以達成環境永續之目標。
三、社會公益小組:負責人權管理政策與程序、遵循人權
    相關法規及國際準則等、建立組織內所有成員
    (如員工、子公司、合資等)及價值鏈
    重要成員內外部溝通、評估相關風險及管理機制,
    及促進社區發展及文化發展,以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
四、永續資訊揭露小組:負責永續資訊管理政策、
    遵循永續資訊揭露之相關法規及國際準則等,
    充分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永續資訊,以提升永續資訊
    透明度。
跨部門小組執行前項編組之業務、彙整執行計畫或其他永續
相關事務,並
向永續發展之專(兼)職單位或本委員會提報執行成果。
第 7 條
(會議召開及召集)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成
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召集通知得以書面或電子
方式為之。
本委員會由全體成員推舉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由召集人
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由其指定
委員會之其他成員代理之;該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
委員會之其他成員推舉一人代理之。
本委員會得請本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
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企業永續專業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
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本委員會召開時,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之委員會成員
隨時查考。
第 8 條
(議程與出席)
本委員會會議議程由召集人訂定,其他成員亦得提供議案供
委員會討論。
會議議程應事先提供予委員會成員。
本委員會召開時,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成員簽到,並供查考。
本委員會之成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如不能親自出席,
得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本委員會成員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委員會時,
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且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第三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 9 條
(決議方法)
本委員會為決議時,除法令或章程、規則另有規定外,
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表決時如經本委員會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
力與投票表決同。
本委員會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第 10 條
(利益迴避)
委員會之成員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者,
應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
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
並不得代理其他成員行使其表決權。本委員會成員之配偶及
二親等內血親,就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委員就
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因第一項規定,致本委員會無法決議者,應向董事會報告,
由董事會為決議。
第 11 條
(議事錄)
本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
下列事項: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三、成員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依前條規定涉及
    利害關係之成員姓名及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
    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委員會成員之反對
     或保留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委員會
    之成員、專 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規定涉及利害
    關係之成員姓名及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
    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委員會成
    員之反對或保留意見。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本委員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以視訊會議召開者,
其視訊影音資料亦為議事錄之一部分。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
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委員會成員,並應呈報董事會及列入
公司重要檔案,且應保存五年;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
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本委員會相關議決事項之
訴訟時,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第 12 條
(會議決議之辦理)
經本委員會基於第六條所定職權之決議事項,或依第十三條
決議委任專業人員之後續執行工作,得授權召集人或本委員會
其他成員續行辦理,並於執行期間向本委員會為書面報告,
必要時應於下一次會議提報本委員會追認或報告。
第 13 條
(行使職權之資源)
本委員會得經決議,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
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
其相關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 14 條
(施行)
本組織規程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suoscott&aid=181225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