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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2008/08/30 12:38:25瀏覽7|回應0|推薦0
 
一、 請領資格:
 農民:年滿65歲,申領時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惟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民國87年11月13日)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不適用之。
漁民:年滿65歲,申領時為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會員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且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惟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通過(民國87年11月13日)後再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之。
 
二、 核付標準:
 符合請領資格之農、漁民可按月領取新台幣6,000元。 
三、 請領手續:
 請於符合資格當月,攜帶
本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各乙份。
印章。
農、漁會信用部或郵局存摺。
至所屬農、漁會填具老農津貼申請書,辦理申請。 
四、 注意事項:
 加保年資之計算:斷續年資可合併計算。
所謂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係指: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費、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榮民就養給與、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或以其他名目按月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所稱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係指: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老農津貼之發放,自農、漁會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漁民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所屬基層農、漁會申報,由該農、漁會填具喪失資格申報表,通知本局。
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漁民死亡時,其未領之金額,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於申請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檢附申請人死亡登記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辦理請領;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另檢附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其中1人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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