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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議訂禮制:略窺唐代儒學之崖略
2014/06/24 03:33:00瀏覽4|回應0|推薦0
開元二十四年 (公元七三六年) ,朝廷曾經就著「增宗廟籩豆之薦」進行議論。

初,上因藉田赦,命有司議增宗廟籩豆之薦及服紀未通者。(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四)

太常卿韋縚奏請宗廟每坐籩豆十二。

太常卿韋縚奏請宗廟每坐籩豆十二。(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四)

然而,張均 (張說之子)、韋述卻主張不宜修改,理由是:「聖人知孝人之情深而物類之無限,故為之節制。人之嗜好本無憑準,宴私之饌與時遷移,故聖人一切同歸於古......今欲取甘旨肥濃,皆充祭用,苟逾舊制,其何限焉!」。因此之故,「豈可廢棄禮經以從流俗」。

兵部侍郎張均、職方郎中韋述議曰:「聖人知孝人之情深而物類之無限,故為之節制。人之嗜好本無憑準,宴私之饌與時遷移,故聖人一切同歸於古。屈到嗜芰,屈建不以薦,以為不以私慾干國之典。今欲取甘旨肥濃,皆充祭用,苟逾舊制,其何限焉!《書》曰:『黍稷非馨,明德惟馨。』若以今之珍饌,平生所習,求神無方,何必泥古,則簠簋可去而盤盂杯案當在御矣,韶濩可息而箜篌箏笛當在奏矣。既非正物,後嗣何觀!夫神,以精明臨人者也,不求豐大;苟失於禮,雖多何為!豈可廢棄禮經以從流俗!且君子愛人以禮,不求苟合;況在宗廟,敢忘舊章?」(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四)

均,說之子也。(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四)

強調禮之節制人情的作用、古禮之不可違逆及廢棄,這顯然是荀子「隆禮」思想之一路。由此可見唐代儒學的一個方面。

不過,唐代儒學是否僅有「隆禮」一支?不然。太子賓客崔沔的言論可以為證。

太子賓客崔沔議曰:「祭祀之興,肇於太古。茹毛飲血,則有毛血之薦;未有麴薛,則有玄酒之奠。施及後王,禮物漸備;然以神道致敬,不敢廢也。籩豆簠簋樽罍之實,皆周人之時饌也,其用通於宴饗賓客,而周公制禮,與毛血玄酒同薦鬼神。國家由禮立訓,因時制範,清廟時饗,禮饌必陳,用周制也。園寢上食,時膳具設,遵漢法也。職貢來祭,致遠物也。有新必薦,順時令也。苑囿之內,躬稼所收,搜狩之時,親發所中,莫不薦而後食,盡誠敬也。若此至矣,復何加焉!但當申敕有司,無或簡怠,則鮮美肥濃,盡在是矣,不必加籩豆之數也。」(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四)

孔子曰:「人而不仁,如禮何?」,禮之貴在得其本、得其實。其根本、其實質是什麼?答曰:是「仁」,是對祭祀對象的誠敬之心。孔子曰:「祭如在,祭神如神在」可證。崔沔說「苑囿之內,躬稼所收,搜狩之時,親發所中,莫不薦而後食,盡誠敬也。若此至矣,復何加焉!」,這正是謂禮之貴在誠敬之心。誠敬之心作為禮之本,此乃荀子所少言,而更近於孔孟之正脈。由是可知唐代儒學仍不失孔孟儒家「重心性」之一支。

玄宗最後的決定是:

上固欲量加品味。縚又奏每室加籩豆各六,四時各實以新果珍羞;從之。(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四)

除了「增宗廟籩豆之薦」,韋縚又奏請「加外祖父母為大功九月,姨、舅皆小功五月,堂舅、堂姨、舅母並加至袒免」。

縚又奏:「《喪服》『舅,緦麻三月,從母,外祖父母皆小功五月。』外祖至尊,同於從母之服;姨、舅一等,服則輕重有殊。堂姨、舅親即未疏,恩絕不相為服,舅母來承外族,不如同爨之禮。竊以古意猶有所未暢者也,請加外祖父母為大功九月,姨、舅皆小功五月,堂舅、堂姨、舅母並加至袒免。」(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四)

為崔沔、韋述、楊仲昌所反對。

崔沔議曰:「正家之道,不可以貳;總一定義,理歸本宗。是以內有齊、斬,外皆緦麻,尊名所加,不過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也。願守八年明旨,一依古禮,以為萬代成法。」(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四)

韋述議曰:「《喪服傳》曰:『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等焉!都邑之士則知尊檷矣;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矣。』聖人究天道而厚於祖檷,系族姓而親其子孫,母黨比於本族,不可同貫,明矣。今若外祖及舅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於服紀,則中外之制,相去幾何!廢禮徇情,所務者末。古之製作者,知人情之易搖,恐失禮之將漸,別其同異,輕重相懸,欲使後來之人永不相雜。微旨斯在,豈徒然哉!苟可加也,亦可減也;往聖可得而非,則《禮經》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謂之彝倫,奉以周旋,猶恐失墜;一紊其敘,庸可止乎!請依《儀禮》喪服為定。」(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四)

禮部員外郎楊仲昌議曰:「鄭文貞公魏徵始加舅服至小功五月。雖文貞賢也,而周、孔聖也,以賢改聖,後學何從!竊恐內外乖序,親疏奪倫,情之所沿,何所不至!昔子路有姊之喪而不除,孔子曰:『先王制禮,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除之。此則聖人援事抑情之明例也。《記》曰:『無輕議禮。』明其蟠於天地,並彼日月,賢者由之,安敢損益也!」(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四)

值得注意的是,韋述的一番說辭,明白地表示出《禮經》的不可被非議、聖人之制禮優勝於後人的修改,此不正是荀子原來的看法麼?

又楊仲昌說:「孔子曰:『先王制禮,行道之人,皆不忍也。』......此則聖人援事抑情之明例也。《記》曰:『無輕議禮。』......賢者由之,安敢損益也!」,這不是孟子論禮之起源的摹本麼?《孟子》曾論葬禮曰:

蓋上世嘗有不葬其親者,其親死則舉而委之於壑。他日過之,狐貍食之,蠅蚋姑嘬之。其顙有泚,睨而不視。夫泚也,非為人泚,中心達於面目。蓋歸反虆梩而掩之,掩之誠是也。則孝子仁人之掩其親,亦必有道矣。(<滕文公上>)

楊仲昌之言,正反映他的想法和孟子接近。

玄宗最後作了下列的決定:

敕:「姨舅既服小功,舅母不得全降,宜服緦麻,堂姨舅宜服袒免。」(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四)

總括而言,由「議禮」一事,我們可見唐代儒學仍有「孟」、「荀」兩支並行不悖,「荀」學之衰落及被視作歧出,乃是兩宋以後之事。

順帶一提,早在開元七年 (公元七一九年) 褚無量的感嘆語中,我們已可見「孟」、「荀」之看法並行的痕跡:

(開元七年,公元七一九年)秋,閏七月,右補闕盧履冰上言:「禮,父在為母服週年,則天皇后改服齊衰三年,請復其舊。」上下其議。左散騎常侍褚無量 (案:褚無量次年春天逝世) 以履冰議為是;諸人爭論,連年不決。八月,辛卯,敕自今五服並依《喪服傳》文,然士大夫議論猶不息,行之各從其意。無量歎曰:「聖人豈不知母恩之厚乎?厭降之禮,所以明尊卑、異戎狄也。俗情膚淺,不知聖人之心,一紊其制,誰能正之!」(資治通鑑卷二百一十二)

由是更足以證明「孟」、「荀」兩支並行乃唐代儒學 (至少是盛唐) 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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