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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朝的茶法和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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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宋初茶農 (園戶) 要以茶做租稅上繳官府,剩下的也由官府以「本錢」統一收購 (「凡園戶,歲課作茶輸其租,餘則官悉市之。其售於官者,皆先受錢而後入茶,謂之本錢」),官府派人將茶送到「六榷務」(六個專事東南榷茶的機構,包括:江陵府、真州、海州、漢陽軍、無為軍、蘄州之蘄口) 或「十三場」(設在淮南的十三個買茶場或山場:蘄州之王祺、羅源二場,壽州之霍山、麻步、開順三場,光州之光山、商城、子安三場,舒州、廬州、黃州等地山場)。

商人如果要買茶,須到京師榷貨務 (有別於「六榷務」) 繳納金帛以換得「交引」,到「六榷務」或「十三場」取茶葉販賣 (「商賈之欲貿易者,入錢若金帛京師榷貨務,以射六務、十三場茶,給劵隨所射予之,謂之交引」)。整個過程,官府雖壟斷市場,但茶葉在運送、保存之間的損耗,以及額外的運費、倉儲費等成本支出,往往使官府得不償失。

宋太宗雍熙年間又有所謂「入中」。陝西、河北商人輸送邊區戍衛軍隊糧草,官府給予「交引」,商人可憑「交引」取茶,而茶的獲利較豐。未幾,除了領茶,更可領取東南緡錢、香藥、象齒 (真宗末年),謂之「三說」。

隨著對西夏戰事日益頻繁,官府把糧草價格抬得高於當地市場價格甚至實際價格 (即「虛估」),商人在扣除成本後仍可取得豐厚利潤,致使大量商人投入運糧草。「虛估日益高,茶日益賤,入實錢金帛 (換證領茶) 日益寡」。

尤其甚者,「入中者非盡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於售錢,得劵則轉鬻 (賣) 於茶商或京師坐賈 (在固定地點營業的商人) 號交引鋪者,獲利無幾。茶商及交引鋪或以劵取茶,或收蓄貿易以射厚利。繇是虛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賈,劵之滯積,雖二三年茶不足以償,而入中者以利薄不趨,邊備日蹙,茶法大壞」。

實行入中的結果是豪商巨賈得大利益,響應者卻越來越少。仁宗有見及此,遂命三司使李諮等對原有制度加以改良。

天聖元年 (公元 1023 年),李諮建議行「貼射法」、「見錢法」:

「請罷三說,以十三場本息併計其數,罷官給本錢,使商人與園戶自相交易,一切定為中估而官收其息......然必輦茶入官,隨商人所指而與之,給劵為驗,以防私售,謂之貼射。若歲課貼射不盡,則官市之如舊。商人入芻糧塞下者,隨所在實估,度地里遠近,量增其直給劵,至京,一切以緡錢償之,謂之見錢法。」

官府不再給茶農本錢,商人納息錢於官府後,許其直接與茶農買茶,謂之「貼射法」。商人入現錢於京師,然後向「六榷務」領茶,政府以所得錢給入芻粟於塞下的商人,叫做「見錢法」。

「貼射法」令 (1) 政府不用付本錢而坐收息錢,亦省去大筆運輸費用 (由商人運銷) (2) 商人購買到品質較佳的好茶。「見錢法」則令茶與入中脫鈎。

然而,豪商巨賈再無法透過入中獲取厚利,「怨謗蜂起」,仁宗受制於形勢,不得不對「貼射法」、「見錢法」重新檢視。

翰林侍講學士孫奭乘機說:

「十三場茶積而未售者六百一十三萬餘斤,蓋許商人貼射,則善者皆入商人,其入官者皆粗惡不時,故人莫肯售。又園戶輸歲課不足者,使如商人入息,而園戶皆細民,貧弱力不能給,煩擾益甚。又奸人倚貼射為名,強市盜販,侵奪官利,其弊不可不革。」

仁宗終於在天聖三年 (公元 1025 年) 十月「罷貼射法,官復給本錢市茶」。

「貼射法」和「見錢法」互相依存,前者廢,後者即無法維持。「自貼射茶法廢,而河北入中虛估之弊益甚」,李諮請求仁宗恢復「見錢法」,「命商持劵徑趨榷貨務,驗實立償之錢」,情況才稍有改善,時為景祐三年 (公元 1036 年) 三月。

嘉祐四年 (公元 1059 年) 二月,仁宗接納何鬲、王嘉麟 (獲韓琦、富弼等支持) 的提議,「園戶之種茶者,官收租錢,商賈之販茶者,官收征算 (徵收商稅) 而盡罷禁榷」(惟臘茶例外)。「而官收租錢與所在征算,歸榷貨務以償邊糴 (入中) 之費」。

(二)

鹽在宋代分成兩種,「引池而成者 (引池為鹽,曰解州解縣、安邑兩池。墾地為畦,引池水沃之,謂之種鹽,水耗則鹽成),曰顆鹽......鬻 (使用) 海、鬻井、鬻堿而成者,曰末鹽」。

宋自削平諸國,天下鹽利皆歸縣官。官賣 (官府向鹽民收鹽,由官府運輸,直接賣於民間,屬直接專賣)、通商 (官府向鹽民收鹽後,轉售給商人,由商人運銷,屬間接專賣),視乎各州郡的實際情況而定。要之,尤重禁止民間私自販賣。

天聖元年 (公元 1023 年),仁宗曾罷廢官賣「顆鹽」,准許「入中芻粟」者領取「顆鹽」以為補償。然而,天聖三年 (公元 1025 年),仁宗復對「顆鹽」實行官賣。

天聖八年 (公元 1030 年),有人上書說:「縣官禁鹽,得利微而為害博,兩池積鹽為阜,其上生木合抱,數莫可較。宜聽通商,平估以售,可以寬民力。」

仁宗詔翰林學士盛度、御史中丞王隨商議改良制度。二人指出通商有五利:「方禁商時,伐木造船輦運,兵民不勝疲勞,今去其弊,一利也;陸運既差帖頭,又役車戶,貧人懼役,連歲逋逃,今悉罷之,二利也;船運有沉溺之患,綱吏侵盜,雜以泥沙硝石,其味苦惡,疾生重膇,今皆得食真鹽,三利也;錢幣,國之貨泉。欲使通流,富家多藏鏹不出,民用益蹙,今歲得商人出緡錢六十餘萬助經費,四利也;歲減鹽官、兵卒、畦夫傭作之給,五利也。」

十月,仁宗下詔「罷三京、二十八州軍榷法,聽商人入錢若金銀京師榷貨務,受鹽兩池 (即商人以金銀交京師榷貨務,榷貨務把「顆鹽」交予商人販賣)」。民以為便,但「雖商賈流行而歲課耗矣 (有利老百姓而不利國家府庫收入)」。

西夏崛起,朝廷需對西北用兵,卻苦於糧草不足。縣官急於兵食,凡「入中芻粟,予劵趨京師榷貨務受錢若金銀 (凡入中糧草者,可憑官府給予的「交引」,至京師榷貨務領金銀);入中它貨,予劵償以池鹽 (凡入中其他貨物,可憑官府給予的「交引」,至京師榷貨務領「顆鹽」)。」

一時間,入中「羽毛、筋角、膠膝、鐵炭、瓦木之類」者,皆可領取「顆鹽」。部份「猾商貪吏,表裏為奸」,「入椽木二,估錢千,給鹽一大席,為鹽二百二十斤」(這是明顯的官商勾結)。虛費池鹽,不可勝計,鹽價益賤,公私無利。

問題越來越嚴重,致使一系列補救措施出台:

(a) 凡商人因入中「羽毛、筋角、膠膝、鐵炭、瓦木之類」而持有「交引」/ 已領鹽未賣者,皆計直 (價值) 輸虧官錢 (向官府交「虧官錢」);

(b) 內地州軍民間鹽,盡數收歸官府,由官府置場增價出售;

(c) 禁永興、同、華、耀、河中、陝、虢、解、晉、絳、慶成十一州軍賣鹽,官自輦運,以衙前主之;

(d) 禁商鹽私入蜀,置折博務於永興、鳳翔,人前來交蜀貨,方可取鹽前往蜀中售賣。

可是,補救措施似乎令官民兩傷,史載「久之,東、南鹽地悉復禁榷,兵民輦運,不勝其苦,州郡騷然。所得鹽利,不足以佐縣官之急。並邊務誘人入中芻粟,皆為虛估,騰踴至數倍,大耗京師錢幣,帑藏益虛」。

直至關中人范祥「制置解鹽 (即『顆鹽』) 事」(范祥常謂兩池之利甚博,而不能少助邊計者,公私侵漁之害也。儻一變法,歲可省度支緡錢數十百萬。乃畫策以獻。是時韓琦為樞密副使,與知制誥田況皆請用祥策。仁宗詔祥與陝西都轉運使程戡商議。戡議與祥不合,祥不久沮喪離去。數年後,祥復申其說,仁宗以他為陝西提點刑獄兼制置解鹽事,推行新法。論者爭言其非是,仁宗遣戶部使包拯前往審視,包拯支持范祥。田況請仁宗給予范祥一段時間以專任其事,仁宗擢祥為陝西轉運使):

(A) 舊禁鹽地一切通商,任由鹽進入蜀中;

(B) 罷九州軍入中芻粟,令入實錢,償以鹽,視入錢州軍遠近及所指東、西、南鹽,第優其直;

(C) 商人入錢永興、鳳翔、河中,即可取東、南鹽;

(D) 歲課入錢總為鹽三十七萬五千大席,授以要券,即池驗券,按數而出,盡馳兵民輦運之役;

(E) 有見「延、慶、環、渭、原、保安鎮戎、德順地近烏、白池,奸人私以青白鹽 (西夏地域鹽產品的代稱,其產地主要在烏、白二池) 入塞,侵利亂法」,募人入中「青白鹽」,給予「交引」讓其領取本地「顆鹽」。官府所得「青白鹽」一律自行賣給老百姓,禁止民間私售,峻「青白鹽」之禁;

(F) 禁絕入中「羽毛、筋角、膠膝、鐵炭、瓦木之類」以換鹽;

(G) 凡商人因入中「羽毛、筋角、膠膝、鐵炭、瓦木之類」而持有「交引」/ 已領鹽未賣者,皆計直輸虧官錢;

(H) 禁止三京、河中、河陽、陝、虢、解、晉、絳、濮、慶成、廣濟官賣鹽,以促進商賈流通;

(I) 以商人所入緡錢,購買糧草,供邊境九州軍用。

「行之數年,黠商貪賈,無所僥幸,關中之民,得安其業,公私便之」。

(三)

細看仁宗朝的茶法和鹽法,「入中」委實影響很大,西北邊事打亂了內部經濟步伐。

何鬲、王嘉麟也好,范祥也好,他們的主張都獲「變法派」(如韓琦、富弼、田況、包拯) 支持,仁宗朝經濟不致全幅崩潰,人民得解倒懸,「變法派」功不可沒。

減少官府過多的干預,讓民間有更大自由、更多空間從事買賣,竊以為是宋代經濟繁盛一大原因,跟現代強調「經濟自由」相契合。

[主要參考資料]

1. 馬端臨,《文獻通考》。

2. 脫脫等,《宋史》<食貨志>。

3. 陳邦瞻,《宋史紀事本末》。

4. 梁庚堯編著,《中國社會史》。

5. 呂思勉,《白話本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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