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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4 14:41:28瀏覽59|回應0|推薦0 | |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該局近一步表示:但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例如:鄭君101年10月30日死亡,100年10月30日曾贈與配偶土地,配偶卻於101年5月30日先鄭君死亡,因雙方配偶關係於鄭君死亡前已消滅,鄭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土地,免再併入鄭君遺產課徵遺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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