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A17版+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money/Tax/News/TaxNews_Detial.aspx?id=6414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經常住在國外的國民,不管是我國籍或已入他國籍,若不幸死亡,在國內留有財產者,仍然必須為境內的遺產繳納遺產稅,而其配偶及子女在繳遺產稅的同時,將無法適用各項扣除額。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周賢洋指出,甲君生前在我國境內沒有固定住所,常年旅居國外,並在國外死亡。甲君的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等繼承人,均持有中華民國國籍,因此繼承人乙君等7人,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時,列報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等列舉扣除額,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715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審核後發現,甲君在死亡前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否准其繼承人申報的遺產總額扣除額。
周賢洋指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45萬元;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父母者,每人得分別扣除45萬、111萬元。
若上述親屬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是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病人,每人得再加扣557萬元。
周賢洋指出,我國遺產稅是採屬人兼屬地主義,因此被繼承人如果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則不適用扣除額的規定;不過,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或是死亡前依法應納的各項稅捐等扣除額,只要是在我國境內發生者,仍可申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