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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1月1日起,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營業稅稅率
2012/08/30 15:29:24瀏覽80|回應0|推薦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1年1月1日起,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業務招攬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係屬保險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
該局指出,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其性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屬保險業務之一,屬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保險業業別中之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同法第11條第1項所定稅率,並按第4章第2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業務之招攬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屬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2%營業稅稅率。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營業稅稅率仍為5%,依營業稅法第24條規定得申請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同法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但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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