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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8 14:43:26瀏覽66|回應0|推薦0 |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需要租用乘人小汽車,如非屬融資租賃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因業務必需,租用乘人小汽車,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1年1月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而非屬上述融資租賃者,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所以上揭函釋已明白說明營業人租用乘人小汽車,其所支付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之要件,籲請營業人注意可扣抵與不可扣抵之情事,以免發生虛報進項稅額而遭受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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