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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7 16:46:37瀏覽72|回應0|推薦1 |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綜合所得稅;如非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其遺族依法一次領取總額,則應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超過定額免稅之金額部分屬變動所得性質,遺族應就該減除定額免稅後餘額的半數申報其他所得課稅(即所得人為領取撫卹金的遺族,非死亡人)。至於領取死亡人的喪葬費用,核屬死亡人遺留的權利,應併入死亡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1.撫卹金: 2.喪葬費:併入甲君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不必併入綜合所得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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