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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地方強索企業不樂之捐
2014/06/04 17:41:40瀏覽250|回應0|推薦0

【中央社台北4日電】2014.6.4

監察院今天說,地方政府仗勢藉端強行攤派,企業捐款多為不樂之捐,並讓回饋、補償、賠償成為避稅工具,行政院應檢討改進。

監察院通過監委李復甸、馬秀如、錢林慧君、余騰芳、程仁宏、楊美鈴、劉玉山7人共同提出的調查報告。楊美鈴說,此案高達7位監委調查,重要性不言自明。

監察院指出,地方政府或團體對轄內大型工業建設或嫌惡設施有以回饋金、睦鄰費等名目要求其投資、補助地方建設、活動或民眾所需,疑似欠缺法律具體授權依據,不受國家審計,政府沒建立有效管理機制。

調查報告指出,政府對大型工業建設或嫌惡設施,應要求完全消除汙染,完善環境保護,而非以回饋金錢消極應付。回饋、補償全數列為費用損傷稅基,降低各營利事業應納稅額,造成國稅流失。收受款項的政府機關更未有完善考核制度,監督是否依捐贈目的妥善運用,造成無端浪費,甚或可能成為貪瀆溫床。

調查報告並舉例,雲林縣政府自民國94年以來10餘次主動要求台塑集團捐款金額,達新台幣26億餘元,超過該府收受企業捐款總金額98%,凸顯雙方金錢往來頻繁,尤以10057月間六輕工業區工安事故最為頻繁敏感時刻。

調查報告說,縣府甘冒「瓜田李下」之嫌,主動向台塑石化公司提出內容有欠具體、周詳「10億元需用計畫」,與該府所稱「敦親睦鄰及環境補償用途」無關,招致部分民眾疑慮「變相勒索」。

另外,調查報告指出,經濟部提供1021月至9月「民意代表協助民間團體申請各國營事業睦鄰經費情形概況表 」,有民代都未協助申請,也有民意代表協助申請頻繁,很多是達10次以上,更有高達37次者。

監委指出,有民間團體在此期間透過不同民代向不同國營事業重複申請;或由民意代表協助重複向同一國營事業申請。讓人質疑是否遭特定團體、人士浮濫使用而斲傷政府資源使用公平性,缺乏勾稽查核及總量管制機制。

監委認為,地方政府強行攤派索不樂之捐,行政院應督同所屬檢討改進,監察院也會持續追蹤,以杜絕企業不樂之捐及不當避稅。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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