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堆小字 內容如下"本編號之原作未經李定陸同意不應以各種方式重製,掃描,列印, 格放,擷取且任何侵害李定陸有形無形之權利所採取的行為皆需負責民刑事責任。 本證明書為本編號原作之一部份,本編號原作如經轉讓或轉售,新持有人亦需遵守前述之有關於本相片相關規定。有關本編號原作任何形式的轉讓或轉售,需告知李定陸並提供新持有人之有關連絡資料,如未於轉讓或轉售前告知李定陸,視同侵權行為。" 會不會太嚴苛 想聽聽不同的聲音 好做為修改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