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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3 08:38:48瀏覽290|回應0|推薦0 | |
0000股份有限公司 函 事業地址: 聯絡人: 電話: 傳真: 受文者:台灣省00農田水利會 404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九十七> 總字第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等級: 附件:00縣00鄉公所函副本一份.會勘紀錄表副本一份。 主旨:搭排放流口區域已變更主管機關非00水利會,本年度無需向貴會繳納年度費用。 說明 :覆 貴會97年度搭排收費繳費通知,經查本公司放流口流域排水依現行法令搭排機關為00鄉公所且亦取得同意書(詳如附件),主管機關已非貴會,故本公司無需向貴會繳交費用,特此聲明實感德便。 正本: 00省00水利會 副本:00公司環安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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