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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2 18:30:08瀏覽355|回應0|推薦0 | |||
關於「西藏宗教基金會」提告「正覺教育基金會」的案子,最近的發展可從正覺基金會官網所刊布的<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538號判決節要>,以下簡稱<判決>及<評析台灣高等法院就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自訴誹謗案件所為刑事判決之不當>,以下簡稱<評析> 看到部份內容。草民略讀<判決>文之後,感覺與前判(台北地院101年自更(一)字第1號)大同小異,判定有罪的根據(罪證)仍然在一篇文宣(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的最後2段咬文嚼字、推想臆測,而了無具體新證。刑法第310條第二項的「加重毀謗罪」是意圖以「文字或圖畫」散布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然而文字與圖畫的構成,及藉此形式所欲傳達的意思,有表層與內層、直敘與隱喻、正說與倒說……,隨不同閱讀者的理解與詮釋而可能有相同、相似或相反的結果,因此必須謹慎的對證雙方觀感與說詞,而不可一廂情願的將個人意見套上「社會通念」就以為成了公論。 <評析>對<判決>文中不合理法、自相矛盾……的揭示,極其詳盡如實,草民讚嘆其眼光之犀利、筆鋒之痛快,條分縷析指出法官判決的種種不當,令人懷疑法官是否自陷於主觀的成見與偏袒?當然,這也須進一步舉證對辯,才有結論;草民在此只針對某部分做一些補充與評論。 其實,草民對此案件最關心,也最重視的,並非誹謗罪之類世間人事的誰輸誰贏,而是此案背後所關涉的佛教法義的大是大非。「西藏宗教基金會」與「正覺教育基金會」的自訴與上訴,由於雙方各有堅持,你來我往,幾乎成了「纏訟」,這對當事人與旁觀者,都是很疲累的事;然而,雙方之所以投注這麼多的時間與心力去申辯,必因其中涉及「至關重大」的內情(宗教的真偽、法義的是非),而不只是表面的「誹謗」或「罰金」之爭而已。然而,法院對宗教上的「重大問題」似無能(權)力審理,只能就當事人的言行做世俗法的論斷;然而,自訴與被告雙方骨子裡所爭的其實是:「誰是真正的佛教?」正覺基金會自始至今總是直接提出義理與現實的證據,檢舉「藏傳喇嘛教」是冒牌欺世的附佛外道;而達賴喇嘛及西藏宗教基金會卻不敢正面接招、公開論法,卻只會耍小動作聲東擊西,以小單位小代表的「名譽」受損(借法會斂財)為由,提出刑事告訴,讓宗教議題縮小為人事糾紛,這說明了他們關注的是世俗名利而非宗教真相----因為,前者關係到假佛教之名所得的利益(財、色);而後者,能躲就躲,反正天底下總有許多不知情的信眾,會支持、崇拜、供養他們,騙得一時是一時;這過程中,最要緊的是保全假面子,繼續扮聖人。因此,針對正覺基金會廣發「破密」文宣所可能造成的民眾起疑與利益流失,不得不緊急應對,以「興訟」來威脅、阻撓正覺的活動,並藉此籠罩、挽救徒眾的觀感。 當這件宗教大事以世俗姿態進了法院,對不熟悉宗教內涵的法官也真是為難了;草民不免對自訴人感到不齒──彼若自認為是佛教,就應在教內處理,正式發函邀約正覺基金會,召開「法義辯論」之無遮大會,由教內外有智者公斷,抉擇真假,這才顯得出佛法的光明磊落!卻為何不此之圖,而藏頭縮尾,借俗事(加重毀謗)作文章,而推給第三者(法官)、轉移注意力? 草民對文章修辭略有研究,閱讀「法院判決」文案之時,扣除法律專業術語,於一般性的文辭敍述,頗能掌握其語意並評判其得失。且先看<評析>所列舉的<判決>不當之處: 該判決故為偏頗自訴人達瓦才仁,斷句取義,前後理由矛盾,以臆測方式認定事實,違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不符刑事訴訟程序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更違背大法官會議解釋文有關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顯有諸多重大瑕疵。 這是很嚴重的指摘,若此說成立,則該判決無效,該法官也有失職之嫌,應須重新審理。且看<評析>的具體舉證如何: 任何人為行文方便且避免文章過於冗長,對於特定名詞大都會使用簡稱,……並無有特殊的目的及意涵。且中天新聞亦簡稱自訴人為「達賴基金會」,試問將自訴人簡稱為「達賴基金會」有何不妥、不當、不宜之處?……高院於調查及審理程序未曾詢問被告蕭平實,何以使用「達賴基金會」之簡稱?毫無任何證據,即率爾「自行想像」,僅憑簡稱之不同,即判別被告有將西藏宗教基金會、達瓦才仁及達賴同視之意,……即可認定被告主觀之犯意。 關於這點,<評析>確實有理,簡稱使用之方式乃個人之習慣與自由,除非該機構或單位有自定的「簡稱」並公佈於外,而普被大眾認同;否則,任何人皆可於引用「全稱」之後,依自意註明”以下簡稱○○○○○”,即可通行;執法者不應在此深究、羅織,以免落入專制時代的文字獄。其實,網路上簡稱「達賴基金會」的旁證,除了「中天新聞」,另有多例,如「遭控告誹謗 達賴基金會說明」 、「達賴基金會的賀卡」 、「北部人抗議 達賴基金會:說著對岸的話……」、「達賴基金會董事長達瓦才仁」 、「義雲高集團按鈴 控達賴基金會譭謗」 、「達賴喇嘛基金會請益辦學經驗」 ……,而簡稱為「西藏宗教基金會」的例子,一個也沒有;法官對此似乎不曾查證,就自信己意的咬定正覺基金會別有用心(主觀之犯意)……。就上舉實例而言,法官所用的簡稱是個人觀感,正覺的用法才是社會通念;何況,達瓦才仁從不曾對「達賴基金會」之簡稱做任何公開的澄清或糾正,因為這個基金會確是以「達賴」的名義而成立 ,且該基金會可作為藏傳佛教(西藏宗教的主流)在台灣的代表單位之一,而正覺基金會只是隨順世間而借用,並無任何基於(迂迴)影射而(刻意)自創之想,又有何過失? 再者,當事人「出於善意」與否,乃隱藏於心中之意向,與外現之言行未必完全相符,若只聽其言而揣其心、就其事而論其心,而直下認定如何,難免失之主觀與錯誤,尤其是法官判案,若僅依自己的「認為」為准(無稽的直覺或有蔽的推理),而不向當事人求證,則是恣意的自由心證,不合乎依實論法之原則;他人亦可仿此心態而「認為」法官的判定很「難認為」沒有偏袒自訴人之意。 再從詞語上分析,<判決>常用「理應」、「應知之」,及「其主觀上顯有」、「主觀上有……之意甚明」、「依社會通念,係就個人人格所為……,顯足以」,或「難想像」、「難認為」之類的詞句,卻少見「眼前的事實、具體的證據,不容狡辯」之類的斷語;這是很難讓人信服的,因為:應然不等於實然,主觀相對於客觀,社會通念亦有廣有狹、有對有錯 ,想像、認為乃個人之比量,若從頭到尾皆依此解讀文章,而斷定自己所解所說的於事實上「顯有」、「甚明」,那就不免於自我膨脹,成了「閉門造車、想當然耳」的語言霸權。一般人看文章不會如此咬文嚼字、蛋裏挑骨;而執法者(或專家、有心人)的片面詮釋,常有引(誤)導的作用,令一般人不察其真假而姑信之;若沒人提出質疑或反駁,詮釋者即可據此「沉默等於同意」而標榜自己所想所說是「社會通念」,這就成了權威的濫用。 再者「正覺刊文」載明……,所謂「來台」當然係指在境外的達賴喇嘛,而與達賴基金會無涉……。該判決「斷句取義」,故為扭曲「正覺刊文」之原意,毫無推理過程,恣意認為被告主觀上有影射自訴人「達賴基金會」借機斂財之主觀犯意。……「正覺刊文」既已直接指述達賴喇嘛藉祈福法會名義來台撈錢,何有以評論世界知名「大角色」達賴喇嘛以影射名不見經傳的「小角色」達瓦才仁之理? 如前段所述及此段所論,正覺基金會發表於報紙及傳單的文章,都是針對國際性的達賴喇嘛與藏傳佛教,並不以西藏宗教基金會及達瓦才仁為意(地區性小單位,不看在眼裡),直到該基金會發文抹紅正覺基金會,才針對性的回應自辯(只因被動響應,就被法官說是因不滿而發表言論,進而認定非出於善意);而「來台」借祈福法會而撈錢(門票)、收供養,也是指達賴喇嘛,因為西藏宗教基金會及達瓦才仁不是主角(法會何人所辦?乃芝麻小事,社會大眾並不關心,不足以成為通念),達賴喇嘛才是主角,這是很明顯的事,怎會產生不必要的誤會,又以此為藉口指控正覺基金會誹謗呢?從高院法官種種悖反常情、自相矛盾的認定,讓人不得不懷疑:「臺灣高院顯然”厚”西藏宗教基金會,而”薄”正覺基金會。」為什麼? 高院對該有利於被告之證據一概視而不見,挈置不論,率爾認定被告出於重大輕率而發表言論……。該案判決純係就「正覺刊文」最後一段之論述,擷取部分文字認定被告構成誹謗罪,同段文字論述自訴人抹紅正覺基金會部分則經認定未構成譭謗罪。 這有點類似「先告就贏」的苦肉計,豈不知世間多的是「惡人先告狀,好人多冤枉」?前者心虛,以攻為守;後者坦然,唾面自乾。若非如此,則只能假設法官確有「厚彼薄此」的心態了。 人間的是非曲直,一時說不清,也就罷了;比這更要緊的是:「被告所關切者,達賴喇嘛是否藉祈福法會來台撈錢?是否又在傳播邪淫的教義?」所謂撈錢、斂財,所指的不是一般性詐欺,而是「假佛教崇高之名」辦法會,讓信眾對佛法僧三寶的財物布施,誤入外道的口袋,祈福不成,又助長了非法;這才是正覺基金會登報、發傳單所要監督與宣導的重點;藏傳佛教的根源與傳承既非佛法,卻冒稱佛教,並以此欺瞞信眾、貪圖供養,種種不義,難逃正法道場的破斥;而達賴與喇嘛教相關人等,對此證據確鑿的檢舉,亦無詞以對: 至於「正覺刊文」其他部分─有關喇嘛性侵婦女新聞摘要及喇嘛詭異法大解密,證明喇嘛教非屬佛教之評論,未經自訴人提起自訴,非屬法院審理範圍;由此亦證明自訴人「達賴基金會」及達瓦才仁均已默認「正覺刊文」此部分內容真實無訛。 大前提既無話可說,只能在小枝節上爭個面子,且看自訴人於訴狀所言,不論是誣指正覺影射他們借法會「斂財」,或質疑正覺接受大陸官方「奧援」,這兩項內容都在「錢財」上著眼/作文,顯示了他們所在乎的是世俗的財源,而非宗教修證與民眾福祉。由此可反證:「正覺基金會呼籲”保護臺灣女性,必須瞭知喇嘛教的根本教義”,並揭櫫”喇嘛的無上瑜伽修行,就是與女信徒性交”之真相,確屬菩薩悲憫眾生公益之舉!」 以上種種,既可訴諸社會公評,亦可供法官參酌;佛法修證之大義、教門真偽之大事,誠有不易在法庭上辯明的,而真佛子唯此之憂,餘皆不足道也;自訴人既樂以小事興訟,不在乎勞民費時;而正覺基金會隨順奉陪之餘,官司輸贏非所計,唯全體致力於佛陀正法之昭明於天下,絕不許喇嘛邪教之假冒與篡奪也。 1.http://foundation.enlighten.org.tw/ 2.誹謗罪的處罰重心,在虛構與散佈「不實」消息;至於個人出於善意所為之評論,應受到言論自由之保護。刑法第 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且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構成誹謗罪。而所謂的「善意」是指行為人所散佈之事件屬實,或雖不能證明為實,但行為人已盡其查證之義務。 4.http://www.yuyen.tw/2009/01/blog-post_19.html 5.2009年8月31日http://www.nownews.com/2009/08/31/301-2499287.htm> 6.(非凡新聞) http://www.youtube.com/watch?v=SBuPUbgHAEU 7.http://www.ddm.org.tw/news_in.aspx?siteid=&ver=&usid=&mnuid=1222&modid=5&mode=&nid=1297&noframe= 8.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緣起:「有鑒於讓更多人接觸西藏正統文化,慈悲的達賴喇嘛決定在臺灣設立一個介紹西藏文化、弘揚藏傳佛法的服務機構。這乃是成立『財團法人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的殊勝緣起。……『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秉持尊者教誨:將西藏文化的精髓-佛教文明以最精緻的方式,介紹給臺灣廣大民眾……。」http://www.tibet.org.tw/about.php 9.社會通念(社會大眾都會認為):威權時代,社會心態上,普遍認為法院說了就算。但是現在要說服雙方,總得拿出一個比較客觀的具體衡量標準。偏偏職業法官的社會歷練有限,而現代工商資訊又煩雜,難免會出現一些背離社會經驗及國民法律感情的判決。因為這些判決與現代社會生活嚴重脫節,猶如活在遙遠的古代,而被謔稱為恐龍判決。……近二十年來,判決實務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更直接引進日文“社會通念”的新名詞概念。…..甚麼是“社會通念”還是一個有待實務判例來補充說明的不確定法律概念,恐怕暫時眾說紛紜。http://youming.pixnet.net/blog/post/35464066 當記者、員警、名模、小開、律師、學者對「社會通念」各有解讀之下,「正當理由」似乎又不那麼「明確」。……以為「社會通念」具有《憲法》價值,不僅危險,更是知識的怠惰。
「抗議司法濫判、不公平裁判、偏頗達賴集團,詳見官司專區總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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