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A2-1交通事故?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於「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一條將交通事故分類分為:
1.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2.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3.A3類:僅有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
二、另外在世界潮流方面,先進國家對於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時間認定標準多朝向定義為事故發生後30日內死亡,彙整如下所示:
1.事故當場死亡:羅馬尼亞、貝里斯、比利時、哥倫比亞
2.送醫急救過程死亡:葡萄牙
3.事故發生後24小時死亡:西班牙、日本、中華民國
4.事故發生後48小時死亡:匈牙利
5.事故發生後3日內死亡:奧地利、韓國
6.事故發生後6日內死亡:法國、南非
7.事故發生後7日內死亡:義大利
8.事故發生後30日內死亡:美國、德國、丹麥、英國、芬蘭、愛爾蘭、以色列、荷蘭、南斯拉夫、不丹
三、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為了進一步掌握交通事故的態樣,並與世界潮流接軌,兼顧考量國內現有規範,在避免現有交通事故資料混亂下,統計造成人員受傷於30日內死亡之交通事故資料,將包含有現有A2類受傷案件演變成為A1類死亡案件的交通事故,故定名為「A2-1類交通事故」,此指標將作為交通局於交通肇事防制小組分析肇事原因的重要參考指標。
來源:台中市政府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