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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無罪,有罪的是貪污犯馬英九及其御用私法人員。
2009/05/25 00:18:14瀏覽1981|回應30|推薦3

。。,阿扁無罪,牠,馬的,血債要血還的 ?。

。。

。司法官不公,人民公敵。神正在審視牠們胡非為,會遭天譴的,每一個都會。

台灣的首惡, 社會的亂源,就是嘸法嘸天的邪惡私法人員,這些領台灣人民血汗錢的公僕,竟然惡奴欺主,跑到人民頭上拉屎的,邪痞者梟叫狼嗥、正義遭政治綁架, 歷史會記下牠們的!!,牠們的親人、師友..都應該為此事感到羞愧,不是嗎?

馬英九有罪在身 御用私法官有罪在心,許多邪惡黨國司法官,心中只有立場嘸法律,公然踐踏司法,面對藍綠時,兩種嘴臉,兩套標準,只有台支權貴價值,無法無是非,讓司法正義淪喪,已超越霉體妓者,成為社會亂源,台灣的首惡。

司法應是正義的最後防線,如今司法竟成為政治奴僕,充當馬英九遂行政治打壓迫害的工具,進行藍、綠有別的選擇性辦案,那麼,司法非但不是正義的防線,更淪為屠宰正義的劊子手! 真應了許水德說的: " 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 。.

。。阿扁無罪 ---

。。。「霧夜黑牢-落土番薯的答辯書」整理後心得。

。。     陳昭姿 2009/05/14

    5月11日,台北地院一如預期再度裁定續押阿扁兩個月至7月25日,預計阿扁將被羈押達227天。

    半年來民進黨中央與政治人物談扁色變,避之唯恐不及。阿扁真的罪大惡極嗎?究竟有多少人曾經細讀過法庭筆錄?或是只從媒體擷取經惡意扭曲的簡化報導?從去年12月29日離譜的更換法官後的羈押庭開始,我們開始整理阿扁的出庭筆錄,包括準備程序庭到龍潭案的實質審判庭,陸續出版了四本「霧夜黑牢-落土番薯的答辯書」,裡面記載阿扁的答辯詞、律師的辯護內容、證人的證詞,以及與法官檢察官交互攻防的筆錄。閱讀整理後,我們堅定的相信阿扁是無罪的,尤其是龍潭案。

    龍潭案證人總共有七位,包括蔡銘杰、辜成允、辜仲諒、林百里、魏哲和、蔡銘哲與李界木,除蔡銘哲外,其他六位證人的證詞都說龍潭案與阿扁無關。蔡銘杰說「龍潭土地要出售找夫人仲介這件事情,我從來沒有跟陳水扁見面或報告或接觸過,也從來沒有透過辜仲諒或者我的兄弟,向陳水扁告知或報告龍潭土地仲介的事情。」辜成允證實這件案子他完全沒有與阿扁有任何接觸或請託等事情,沒有作非法事情,沒有行賄官員,也沒有委託或指示他人行賄官員。辜仲諒供述,他帶蔡銘哲、蔡銘杰去見辜成允,也就是辜仲諒第二次見辜成允談龍潭土地仲介買賣時,辜成允就要求辜仲諒不要再管這件事,辜仲諒當時就已經退出仲介龍潭買賣的事;辜仲諒也證述他從來沒有因龍潭購地而與阿扁或吳淑珍接觸、報告或請求協助。林百里則提到遠在92年3月間,廣輝公司就已經向行政院要求協助取得設廠用地的事情,根本就沒有找過總統,也沒有找過夫人,只有曾經為了設廠找行政院長游錫堃做簡報。他特別提到吳淑珍本人沒有,也沒有透過她的所謂白手套,向他明示或是暗示為了廣輝用地要給錢的事情,他也沒有匯錢給吳淑珍或是她指定的帳戶。前國科會主委魏哲和更說明龍潭案一直是科管局在進行,後來透過行政程序呈報行政院,中間也透過經建會在審查。當檢察官問及「當天你進總統府陪同報告的時候,總統有無指示要採取哪個方案?或總統有無要你們積極處理配合的事項?」時,他都回答「沒有」。

    唯一牽扯阿扁的是蔡銘哲,蔡銘哲說他告訴李界木,夫人有打電話給他,總統有請李界木進去想要瞭解一下龍潭的事情,請李界木進去官邸當面報告。然而,蔡銘哲這個說法卻被當事人李界木否認,李界木說是蔡銘哲通知他,夫人想要瞭解龍潭的案件,所以他才進入官邸向夫人報告。因為是第一次到官邸,所以跟夫人談話都是寒暄及聊天的性質,之後夫人問到龍潭的事,才講到廠商的意向有幾個方案,遭遇到什麼樣的問題。李界木說當天阿扁很慢才回來,他個人認為最得意的事情就是中科的事情,他急著向總統報告中科已經動工了,友達僱請了一萬多個人,一天可以吃好幾萬個便當,對選舉是很好的宣傳。因為總統很晚回來,還沒有吃飯,所以他趕快講完就告辭。至於進總統府報告之事,李界木回答檢察官詰問時也說,總統只是做政策上指示,沒有任何裁定,也沒有就採取第一或第二方案做出指示。由於當初特偵組在偵訊李界木時,沒有提供正確與關鍵性的資料,比如科管局92年12月2日的公文,國科會92年12月15日,行政院92年12月31日的公文等,以致李界木後來在法庭上做了很大幅度的翻供。李界木認為在偵訊期間因為事隔很久,他對事情只知道片面的,不是連結的,後來因為在法庭上看到所有的文件,比如筆錄、各種資料,他才聯想起來,也才能把這個流程寫出來。

    第一次起訴的扁案包括四部分,龍潭案、國務機要費案、南港案以及洗錢案。龍潭案在整理完法庭筆錄後,我們堅信阿扁無罪。國務機要費案問題不大,其一、公私混用從兩蔣時代到李登輝時代一直是如此,阿扁時代不過沿用舊習,這是歷史的共業,其二、只要引用馬英九特別費案的「大水庫理論」也可以過關(前特偵組檢察官吳文忠也有類似的看法)。南港案阿扁本來就不是被告,前三案過關了,第四案就不成立。因此,在法律上,阿扁應該是無罪的。

很多綠營的朋友對扁家將政治獻金的剩餘款匯到海外一直耿耿於懷無法諒解,此舉的動機與思維見仁見智,然而,道德瑕疵與法律過失不能混為一談,阿扁目前承受的是司法的不公與迫害,我們要求的是 (一)在無罪推定的普世原則下,(二)透過符合正義的司法程序,(三)對藍綠所有政治人物採行單一的,公正的審判標準。這些要求難道不合理嗎?台灣人民,包括媒體朋友,尤其是民進黨的政治人物,是否應該進一步對扁案深入了解案情後再來評論是非,如此才比較公正客觀?

(法庭筆錄內容在陳昭姿部落格與鯨魚網站、台灣e新聞網站資料庫中可查閱)

□ 〔 資料來源: 陳昭姿部落格 | 引用網址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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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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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無罪,有罪的是貪污犯馬英九及其御用私法人員。
2009/09/14 12:54
以法官職務服務政治 
陳安  2009/09/14 自由廣場

法律不是至高無上的,法官也不是不可挑戰的。別忘了,當年的「戒嚴法」、「出版法」也是法律,而今安在哉?而法官貪贓枉法,身陷囹圄也時有所聞呢!

蔡守訓用判決書批判扁珍「視法律如無物」,並不是什麼讜論,還要檢視法律是什麼人訂的,馬英九一心想要制訂的新版集遊法,不是被罵到臭頭的惡法嗎?執法的人如何詮釋法律,一樣要接受全民的檢視。

拿「國務機要費」案比較「特別費」案,可以明顯看出同一個法官,對政治人物的寬嚴不一、喜惡有別。合議庭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吳淑珍「以總統職務服務財閥」是萬惡不赦的,那麼如果有人「以法官職務服務政治」,不是也很可恥嗎?

(作者曾任新聞周刊副總編輯)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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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幹你馬元中的貪污犯馬英九
2009/09/12 16:59

成王敗寇   ghost_twtw  2009/09/12

扁案一審宣判結果,如媒體事前報導,無期徒刑.沒知識,沒常識,也要看電視,法官也應該有看電視吧!對於這種結果,各方拿馬英九特別費案比較,同一個法官,同一部法律,對象不同,結果差很大.這種現象其背後的道理是什麼?

在我的認知裏,法律不是真理,法律只是一種遊戲的規則,只要是規則,就有作弊的存在,所以換法官,大法官解釋也不敢公佈,這些都是遊戲規則下的產物,耍點技巧,在任何遊戲規則下,都不是奇怪的事.這就是我常講,要司法給你公平,不如去拜拜的道理.

二次大戰結束時,對戰敗國開始進行戰犯審判,南京大屠殺,殺了無武裝,無犯罪的平民,所以是戰犯.但反過來看,兩個原子彈,丟在廣島,長崎,死的也是無武裝,無犯罪的平民.前者是戰犯,後者是結束戰爭的英雄.行為結果,內容一樣結局不同.這就是遊戲規則的特性.因為遊戲規則不是真理.

成王敗寇,也是法律的特性,大清律法下,孫中山是叛國的叛逆,是該殺頭的的要犯,中華民國法律下,孫中山是國父.所以法律是王者之劍,一點也不為過,成王敗寇的叢林法則,也不足奇怪,畢竟法律是人訂的,不是上帝訂的.

有人要救阿扁,問題是怎麼救?街頭抗爭嗎?還是火燒民進黨中央黨部?革命嗎?在我看來都沒用啦!要救阿扁,只要1012年總統大選,國民黨輸了,新總統特赦阿扁,就沒事了啦!當年施明德不也是李登輝特赦的嗎?畢竟法律只是個成王敗寇的遊戲規則而已.

.□ 〔 資料來源: 存在事實的背後必有其存在的真理 | 引用網址 〕


t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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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操你馬元中的視錢如命貪污犯馬英九。
2009/09/12 15:27
扁案判決自始無效   洪英花  2009/09/12

法官的審判權源自「主權在民」,法院是為了維護人民訴訟權而存在,法官身為人民權利守護神,自應守憲守法、捍衛人民權利。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作成的「無效裁判」,自不具實質正當性,對任何人均不生羈束力。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一)違反憲法第八十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

我國憲法第八十條審判獨立在建構公平法院,「法定法官原則」為其核心價值,並在落實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法定法官」為實現公平正義之鑰,為我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所明定。蔡守訓合議庭並非扁案「法定法官」,無權審理扁案。

(二)違反憲法第八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三九二號

憲法第八條明定,人民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所謂「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三九二號參照)。「法定法官」乃能依法對人民審問處罰,蔡守訓合議庭為「簽呈法官」,對扁案既無審理權責,更無羈押權,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有權利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正審判,不得因身分不同而予以剝奪,亦據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理由書闡明。阿扁雖貴為前總統,其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權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應相互平等,不容漠視或更加(相對)嚴苛。

(四)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條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係針對數同級法院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之規定,依其精神,同一法院相牽連案件固得合併由其中一法官合併審判,惟其合併均須以裁定移併,扁案換法官未以「裁定」移併,自屬違法。

(五)違反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一七一條、第一七二條、第一七三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五七二、五九○號

合併審判固在防杜裁判歧異並顧及訴訟經濟,惟多係出於被告對於合併審判無爭議之情況下為之,被告若堅執抗議,其「法定法官權利不可被剝奪」。

法官審理具體個案,發生違憲爭議,應積極扮演聲請釋憲角色,並等候大法官之釋憲判斷,不容率爾依憑個人主觀之認知,怠於形成違憲確信,跳躍程序爭議,逕入實體審理。

(六)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四三六號

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八號指出「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釋字第四三六號亦表明「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個案正義的落實,所賴絕不止於實體審理結果的有罪、無罪,並兼含程序實踐的過程與堅持。

(作者為士林地方法院刑庭長)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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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幹你馬元中的貪污犯馬英九
2009/09/12 10:36

陳水扁前總統的案件即將於9月11日宣判,結果如何?全國人民都投以高度關注。從陳水扁的案件爆發以來,媒體從來沒有客觀分析其中案情,都挑一些戲劇性的情節報導,政論名嘴爭相編劇兼審判。如果你花一點時間把陳前總統的最後陳述及公設辯護人提出的辯論意旨及證人證詞看一遍,相信你會有不同的感想。

四大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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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務機要費根本就是總統特別費,陳水扁的用法跟馬英九完全一樣,為何馬英九無罪,陳水扁就有罪?所有的主計、會計都證明國務機要費是特別費,是實質補貼,根本不需要發票,而且只有領據簽收就核銷,變成總統的錢,所以不會有偽造發票詐領財務或侵占公款的問題。何況陳總統把它跟私人的錢混在一起用,公務支出花的比領的多,檢察官也無法證明國務機要費用於私用。就算用於官邸私用,也是按照以往總統府的慣例,根本沒有違法。更何況所有經手的人都證明陳水扁根本沒在管錢怎麼領怎麼用,如何說他有任何犯意及行為詐領及侵占國務機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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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龍潭購地案不是總統職權,與職務無關,貪污罪根本不成立。檢察官發現定不了陳水扁的貪污罪,還追加一條藉勢勒索罪,問題是這條罪跟貪污罪完全矛盾,一個要主管,一個前提是非主管,不會同時成立,連起訴法條都不確定,散彈打鳥,就是想盡辦法要定陳水扁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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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洗錢案,如果沒有前二項犯罪所得,根本沒有洗錢問題。

四、最後追加起訴的辜仲諒及陳敏薰案,就是一般的政治獻金,辜仲諒根本沒有要求陳水扁幫他做什麼,陳敏薰去當101董事長,根本是辜仲瑩怕陳敏薰的4席董事在開發銀行跟他作對,主動幫他安排的。檢察官卻硬把他兜在一起,硬說他貪污,如果不是職務上違背法令行為,怎麼成立貪污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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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周報選在宣判前夕,將審判筆錄重要辯論及證人證言大篇幅呈現,讓大家判定阿扁有沒有罪?請鎖定9/10(四)出刊的玉山周報,在各大便利商店均有販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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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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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幹你馬唯中的貪污犯馬英九
2009/09/12 09:44
陳前總統辦公室 新聞稿 2009/9/11

一、 這是一個違憲、違法的無效判決

蔡守訓就是當年判馬英九特別費無罪的法官,今天有這種離譜的判決,一點也不意外。這也是當初地方法院為何膽敢以違憲、違法的方式,一定要把案子交給蔡守訓為首的合議庭去審的理由。我們認為這是一個違憲違法無效的判決,更要大聲抗議台灣的司法不公。


二、 這是一個趕盡殺絕、抄家滅族的判決

陳前總統和他的家人被重判,社會大眾已經有心理準備,但馬永成、林德訓兩位的行為與余文完全一樣,而且也沒有任何一毛錢放到他們的口袋,竟然分別判20年和16年的重刑,只因為他們是陳前總統身邊的幕僚。跟錯老闆竟然有這麼不同的待遇,令人完全無法理解。過去在封建時代,改朝換代,新王朝建立,第一件事就是把舊朝所有的親人、家臣全面誅殺,藉此立威進而鞏固政權。沒有想到在今天21世紀,號稱民主的台灣竟然也發生這種成王敗寇,完全反民主的司法判決。


三、 這是一個毫無證據的報復性判決

蔡守訓在審理的過程中,不斷表示對陳前總統的仇視與恨意,陳前總統依職權將國務機要費卷證核定為國家機密,之後大法官會議第627號解釋文認定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蔡守訓即極度的不滿。之後,又因蔡守訓再三以非法定理由持續裁定延押,陳前總統不但因此拒絕承認合議庭的合法性與正當性,更遞狀控告蔡守訓濫權羈押,今天蔡守訓以重刑加以報復,更凸顯了部分個別法官偏頗、仇恨與報復的心態。台灣的對立情緒一旦被挑起,馬政府與法院要負完全的責任。


四、 今天更是國民黨新威權統治的開始

國民黨家大業大,有上千億的黨產可以挹注選舉。而民進黨的政治獻金一律被打成貪腐、圖利,試問未來還有誰敢捐款給民進黨的候選人。今天的判決,正式宣告國民黨新威權統治的開始,這是所有關心台灣民主發展的民眾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


最後,面對這個違憲違法的無效判決,我們籲請司法院大法官,儘速針對台北地院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於審判中更換法官一事,儘速做出解釋。另外,一審宣判之後,更無逃亡、串證之虞,且重罪本身也不應單獨成為羈押的理由,因此我們要求立即停止羈押陳前總統。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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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操你馬元中的視錢如命貪污犯馬英九。
2009/09/07 00:24
阿扁以卵擊石馬英九註定弱勢

馬英九與藍營的將領們,用盡所有不擇手段,配合自家「黨國一體」的司法體系,全力以赴要鬥死阿扁總統全家,這是能想像得到的「正常程序」。阿扁總統與阿珍夫人至今還想憑藉著「天真無邪」的「赤子之心」,得到「公平正義」的審判,那是一種妄想。看到這次國務機要費案又衍生的偽證罪案,就可以徹頭徹尾覺醒自己的命運。

阿扁總統全家死定了,由不得死前給自己一個清白身。法院使用「掏心掏肺」「坦白從寬」的釣魚技倆,要阿扁總統全家「誠惶誠恐」自願認罪配合偵訊,最終目的就是設下圈套,讓阿扁總統全家甘心去上吊。針對阿扁總統的「律師性格」,這種談判的加三減四的「內線交易」,最容易陷入迷惑,特別是全家飽受最邪惡無情無義的語言暴力之時。

尤其是阿珍夫人與全家兒女的抗壓力若不夠時,更容易攻城掠地其心防,以為天真配合「莫須有的認罪」就能無罪開釋,真是把「政治鬥爭」看的太簡單了。只要看現今的馬英九與執政團隊,面臨莫拉克颱風的「天災人禍」與「罪魁禍首」的嚴厲指控時,其犯罪證據十足的公開顯赫,大過阿扁總統全家大小千萬倍,九流政府還是必須「死不認錯」保住虛構的貞節牌坊。

強烈民意的要求審判「馬英九應自我了斷,劉兆玄該下台謝罪」之際,馬英九依然「嘻皮笑臉」面對指控:「我沒罪就是沒罪,有罪的全是天下百姓與文武百官,辜負了朕的慈悲與朕的清純。」只有愚蠢白癡的阿扁總統與阿珍夫人,有事沒事就想把所有台灣大大小小「共犯結構」的歹事,全部「講義氣」攬權在自己身上,又不甘心當「沉默羔羊」,最終面臨「自作孽不可活」的死路。

當台灣人民以「謀財害命」控訴「中華民國」前後任總統,陳水扁「謀財」與馬英九「害命」時,台灣的「公平正義」並沒有得到真正清算。這個自家「黨國一體」的司法體系與共犯體制,依然頂天立地「心黑皮厚」繼續「黨國一體」謀財害命,擔任執政者的打手與工具。馬英九是這體制之下寵愛的鑽石,陳水扁是這體制之下卵形的孽子,阿扁「以卵擊石」註定是處於劣勢弱勢去勢。

我們要說:「以卵擊石,在高大堅硬的牆和雞蛋之間,我們永遠站在雞蛋那方。無論高牆是多麼正確,雞蛋是多麼錯誤,我們永遠站在雞蛋這邊。」這是所有挺扁人士的心聲。當司法與「黨國一體」共生共犯時,台灣人民的「公平正義」訴求,只是一種虛幻。體制本應該保護創造體制的台灣選民,包括保護民選的台灣總統。然而現今體制高牆厚石,始終如一傾斜馬英九。阿扁總統全家再加多少條罪名,我們依然挺扁到底。

作者:楊以仁牧師

Taiw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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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血嘸心的貪污犯馬英九
2009/09/02 16:11
偽證罪判決 難以理解  吳景欽2009/09/02

針對陳前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案所衍生的偽證罪案,在九月一日宣判,相關人等皆受法院判決六個月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且皆無緩刑宣告,對於台北地院如此迅速,且先於扁案為判決,看似符合迅審原則,實則大有疑問。

偽證罪的特性,即是其必須具有證人、鑑定人或通譯者,使足以當之,學理上稱為身分犯,而也因此身分特性,偽證罪不可能獨立存在,而是附屬於其他案件之上。基於如此的特性,因此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四款,才會將與案件有關的偽證罪,界定為相牽連案件,而要求法院將之合併審理,此雖非強制規定,但卻是達到訴訟經濟的必然要求,更可因此防止判決的相互矛盾。以扁案的國務機要費為例,由於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到底是屬於公費,抑或是公務員的實質薪資,目前不僅缺乏法律明文,各界法律見解亦分歧,假若將來法院針對國務機要費部分認定為實質補貼,則如何報銷已非屬重要關係的事項,證人的陳述自然不可能成立偽證罪,如此即產生判決的相互矛盾,這也是法律要求法院必須合併審理的原因所在。

而偽證罪的另一特色,即是針對所附屬的主案件被告,基於不自證己罪權的保障,被告並無成立偽證罪的可能,畢竟我們無法期待被告不為虛偽陳述,這是基於一種防衛本能使然,惟若被告教唆他人為偽證,則是否仍不受處罰,這向來有爭議。在此次判決中,法院對吳淑珍為教唆偽證的有罪判決,其理由不外認為,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針對教唆犯乃採取從屬性,且所謂不自證己罪權的保障,不應包括積極的教唆他人為偽證,此種想法,顯然限縮了不自證己罪權的範疇,與有利被告保障的原則相違。同時,如此的判決亦違反無罪推定,因在國務機要費案尚未判決之前,如何能確定為偽證,更何來教唆之有?

關於台北地院的偽證罪判決,從形式上雖屬合法,但究其實質,法院顯已有國務機要費案必判有罪的預斷,此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更暴露法院欲以偽證罪取得不利被告供述的手段,所謂公平與公正法院的要求,實已喪失。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Taiw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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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怕的「室友」 ◎ 陳逸南 20090801自由廣場
2009/08/02 01:43

七月二十九日蘋果日報(第二次版)A1以斗大字體報導,林勤綱曾是阿扁室友,內文寫著:「林勤綱是陳水扁在台大法律系低一屆的學弟,兩人不但曾是同宿舍室友,畢業後還同時擔任美麗島案辯護律師,成為親密戰友」。

中國時報也報導:「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勤綱在法庭內和陳水扁心靈對話,多次聲淚俱下。其實兩人相識已超過三十年,還曾是台大法律系學長學弟關係,林勤綱低陳水扁一屆,兩人曾是室友」。

七月三十一日自由時報A8則報導扁的室友?林勤綱:我沒說過。內文指出,此「室友說」可能是媒體錯誤報導所造成的烏龍事件。

目前,台灣國會議員及名嘴亂爆料,媒體報導烏龍事件一再發生,政府大小官員說謊事件也層出不窮,人民百姓要如何安居樂業?

「室友說」哪裡來,應該查清楚,若是報社虛擬新聞,請刊登啟事公開道歉,給廣大的社會大眾一個交代;如果不幸是法官、檢察官編造辦案劇本,那就太可怕了!

不禁讓人想起二十年前陳水扁總統於台灣春秋所寫的「司法死了嗎」一文:現行司法受黨、政、軍、特、警的介入干預,選擇性執法造成司法公信力的淪喪。其實司法不獨立比亡國還可怕;司法亡,國家焉得不亡? 

(作者為北社社員)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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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多少人挺扁? ◎ 陳昭姿 20090801自由廣場
2009/08/01 23:26

幾星期前,我在醫院的電梯裡遇見了賴教授。他看到我,親切的問我有空嗎?

很多年來,我們每次見面都會交換一些對時局的看法,並且互相打氣,因為我們都是有志一同。去年八月發生扁案以後,同院服務的莊副院長,最早被我說服一些想法,也曾經將我的文章「台灣社辦公室的故事」(自由廣場,二○○八/八/二十)轉寄給他的好友賴教授。但是,聽說賴教授並不認同,因此,我也沒有嘗試與他討論這件事。

這一天,他主動邀我談話。出了電梯,他直接告訴我,「昭姿,我加入妳的挺扁行列。」坐在他的辦公室,面對這位長者遲來的鼓勵,我竟然停不住的述說自己幾個月來的心情,包括挺扁過程中感受的委屈。他把午餐便當放在一邊,仔細的聽我說話,然後建議我寫一篇文章來談挺扁的成員與理由。賴教授說,「像妳,應該是最早就支持阿扁總統的,後來,陸續有人加入,理由可能是維護阿扁總統的司法人權。而我,看到陳幸妤遭受的待遇,如今又被限制出境,忍不住了,也要加入妳的挺扁行列。」我告訴他,我相信阿扁總統,也清楚明白這是國共聯手對台灣總統的政治清算,目的在打擊台灣人的士氣與信心,所以一開始我就選擇支持他,用文章,也用行動。離開賴教授辦公室前,他送給我一句話,「也許,妳是先知先覺的」。

後來,把這件事告訴了莊副院長。莊教授說,「恭喜妳,要讓賴教授改變是很不容易的。」

有多少人挺扁?我不確定,但是我知道,支持阿扁總統的人一直在增加,也越來越多人相信我們最初的嗅覺是正確的。只是,至今仍有一些綠營支持者還在應和國民黨。這些所謂的自己人,在政治迫害當前仍然唱和對手的道德論,批判同志的力道一點也不輸給國共兩黨,渾然不知無意間已經成為馬政府的幫兇,甚至可能成為獨立建國的另一種障礙。

.(作者為前台灣北社副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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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批辯論庭如司法馬戲團 諷林勤綱掉鱷魚淚 NOWnews(2009/07/31 )
2009/08/01 17:39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這些天一直透過旁人,表示和公訴主任檢察官林勤綱不熟,31日前去探扁的台灣中社社長陳萬得、台灣客社社長張葉森更轉述指出,扁認為28日的開庭,就像一場鬧劇,林勤綱的眼涙則如同「鱷魚的眼淚」。

28日晚間,林勤綱在辯論庭論告中,邊感性陳述邊哽咽落淚,他除回顧曾與陳水扁同是美麗島案辯護律師團成員,以及表示,不能否認扁對台灣民主法治的巨大貢獻,但仍無法迴避扁違法的事實,也激動對扁說,「親愛的朋友,請諒解我必須釘死你的過犯,如此用來彰顯你曾用一生去樹立起美好的價值。」

面對林勤綱的柔性訴求,陳水扁在隔天就透過陳水扁辦公室主任劉導反嗆林勤綱「誰跟你是親愛的朋友啊?」劉導轉述說,陳水扁說他根本就不認識林勤綱,頂多只是聽過名字。

台灣客社社長張葉森、中社秘書長陳萬得,31日上午前往台北看守所探望阿扁,陳萬得事後轉述指出,扁重申,他不認識林勤綱,兩人更不是室友,扁也認為,當天開庭就像場鬧劇,如同總統馬英九法學老師孔榮傑(現為紐約大學法學院亞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所說的「司法馬戲團」。

張葉森也轉述說,「他(指阿扁)說這個像鱷魚的眼淚,美麗島大審那時候呢,他根本不知道林勤綱有擔任什麼。」此外,扁更認為,林勤綱舉十字架引出「釘死你的過犯」,根本就是引喻失當,因耶穌基督羅馬,雖帶領猶太人反抗羅馬政府,要建立新的猶太帝國,但反對從羅馬獨立出來,但是他主張台灣獨立,會繼續為民主奮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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