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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殺江國慶 狗官涉刑求竟全沒事!2011年5月24日 NOWnews 吳增煌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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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殺江國慶 狗官涉刑求竟全沒事!

 .  2011年5月24日 NOWnews  吳增煌 台北報導

  . 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案,台北地檢署今天(24日)偵查終結,依殺人罪起訴前士兵許榮洲,具體求處20年有期徒刑;檢方另認定遭槍決的江國慶遭錯殺,當年的反情報隊成員涉及刑求,江國慶父親所指「狗官」前國防部長、時任空軍司令官司令陳肇敏以及多名軍官因逾追訴時效或是罪證不足,獲不起訴處分。

最高法院檢察署、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聯合新聞稿指出,空軍作戰司令部(下稱空作部)謝姓女童命案,暨空軍士兵江國慶疑遭不當取供等案,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下稱特偵組)督導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下稱軍高檢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中地檢署)共同偵辦,於5月24日偵查終結。

全案緣起於民國85年9月12日空作部營區發生謝姓女童命案,空軍士兵江國慶經當時空作部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該部軍事法庭判處江國慶死刑,並經國防部高等覆判庭核准原判決定讞;空作部隨即於86年8月13日提解江國慶赴刑場執行槍決。監察院針對本案進行調查後,認該案偵查過程涉有違失,並因軍事審判速審速結而生冤抑等情,於99年5月對國防部提出糾正案,並函法務部轉請檢察總長續行偵辦。

法務部99年5月21日函轉監察院函後,最高法院檢察署即循「軍司法聯合專案小組」模式,將謝姓女童命案發交臺中地檢署,有關江國慶疑遭不當取供案已退伍人員部分發交臺北地檢署,現役軍人何祖耀中校部分則移送軍高檢署,並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督導臺北、臺中地檢署會同軍高檢署聯合偵辦。臺中地檢署檢察長張斗輝指派黃如慧、詹常輝檢察官深入調查後認許榮洲涉有重嫌,為符管轄規定,即將謝姓女童命案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北檢署續行偵辦。

特偵組督導軍高檢署、臺中地檢署及臺北地檢署,就謝姓女童命案、江國慶不當取供案,分別進行調查,自99年6月11日第1次專案會議起,迄100年5月20日第15 次專案會議止,此1年期間共舉行15次專案會議(其中軍司法聯合會議計9次),由檢察總長黃世銘親自召集軍高檢署檢察長蔣大偉、北檢檢察長楊治宇、中檢檢察長張斗輝、特偵組主任陳宏達、組長林豐文及相關辦案人員,就外界質疑各項爭議問題充分討論,除嚴謹審慎確認許嫌自白之任意性、真實性,並採取科學辦案精神,將相關證據再行送請專業單位鑑定,讓證據說話,以還原事實真相,務期毋枉毋縱。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黃如慧、詹常輝向空軍司令部調取當年謝姓女童命案之扣案跡證,重新採取被告許榮洲之掌紋送請各鑑識單位進行鑑定,並經傳訊多名證人後,查悉被告許榮洲涉有重嫌,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即呈請臺灣高檢署核轉由臺北地檢署偵辦,該署檢察長楊治宇經指派檢察官李鴻維接辦。

主任檢察官許永欽、檢察官李鴻維及黃如慧、詹常輝調查該二案件,密集傳訊逾70名被告及證人,開庭次數業已超過100次,與案件相關之前空作部司令陳肇敏中將、前空軍總司令部政治作戰部主任李天羽中將等皆依法傳訊進行查證,將相關之卷證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調查局、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等各專業單位及學者進行鑑定,務求毋枉毋縱,偵查過程均謹守偵查不公開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軍高檢署由該署檢察長蔣大偉上校、主任軍事檢察官吳逸聖上校及軍事檢察官蔡浩志少校全程參與聯合偵辦,經傳訊當年負責調查之空軍反情報隊成員多人,調查人次亦高達61人次,現場勘驗2次,本件現役軍人被告何祖耀之不起訴處分書亦長達68頁,詳細臚列認定被告何祖耀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相當嚴謹。該署密切與臺北、臺中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聯繫調取相關卷證,以作為江國慶案再審之參考。

在偵查謝姓女童命案部分,據專家學者鑑定,被告許榮洲雖有智商較低之情形,但智能程度不影響其中長程之記憶能力;其多次於偵查中及聲請羈押庭受法官訊問時,均明白供承犯罪之經過情形,相關過程之細節與當年現場證物勘查及屍傷檢驗情形大致相符。雖被告供述有少部分前後不一之情形,但不影響其供述之真實性。

據鑑驗結果,兇嫌棄屍之廁所窗戶橫隔木條所遺留之掌紋,經調查局、刑事局鑑驗結果,均認與被告許榮洲右手掌紋相同。另被告前於86年5月4日在台中市所犯性侵5歲女童案,及92年4月2日在台中市太平區(前台中縣太平市)性侵2名5歲雙胞胎女童案,均經法院判刑確定,其手法均相類似。經多方縝密調查後,發現江國慶確非本案之犯罪行為人,是本案之真正犯罪行為人應為被告許榮洲無誤。

被告許榮洲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承辦檢察官考量被告曾於86年5月5日江國慶案尚未判決確定前即坦承有參與本案,雖未能自白全部犯行,仍見其良心未泯;惟因鑑定結果,被告為一典型之固著型戀童症者,並已形成穩固之犯案模式及路徑,實須較長刑期進行矯治以防再犯等情,依舊兒童福利法第43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後,具體求處有期徒刑最重之刑即20年有期徒刑,以示懲儆。

至於江國慶遭不當取供案部分,檢方認為本案因時隔久遠,所能調取之卷證資料有限,檢察總長黃世銘曾於今年3月10日親訪國防部高華柱部長請求協助,經高部長指定副部長趙世璋上將全權督責相關單位均應全力配合提供,國防部及空軍總司令部總計清查1052卷、1萬1438件,北部軍事看守所交叉比對各項資料計1468筆,惟當年偵辦過程之多項檔案及卷證資料仍多已散佚不全。

經承辦檢察官從有限之卷證資料進行分析查證,進行大規模之傳喚後比對證人、被告所供,並與江國慶家書所載,軍事審判期間遭受刑求之供述,及江國慶受羈押期間與家人面會之錄音譯文互相對照,歷時近1年之調查後,查明江國慶確曾遭當時空軍總司令部之反情報隊多名保防官以強制、恐嚇及濫用職權凌虐等違法方式不當取供,是其自白顯不具有任意性。

又經檢察官詳細比對江國慶在案發後之自白供述內容,與當年現場證物之勘查結果有諸多不符之處;且扣案證物衛生紙之相關鑑定報告,經重新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詳加鑑驗結果,均不足以證明江國慶有此犯罪行為;又扣案之鋸齒刀經鑑驗後並無江國慶之個人跡證,亦驗無謝姓女童之血跡反應,反而有案外人之指紋,且起獲之過程有諸多疑點,不足為被告不利認定之依據。且測謊時之情緒波動反應,亦不能執此單一鑑定結果即認受測者江國慶有為犯罪行為,是其自白之供述亦不具有真實性。

經承辦軍、司法檢察官詳查後認定,被告反情報隊成員前空軍軍官柯仲慶、鄧震環、李植仁、現任軍官何祖耀何祖耀等人違法取供之行為,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罪嫌,並應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並涉犯當時之陸海空軍刑法第73條之濫用職權凌虐罪。又被告柯仲慶、鄧震環、李植仁、何祖耀及李書強等人強迫江國慶觀看解剖錄影帶之行為,涉犯刑法第304 條第1項強制罪嫌,亦應依刑法第134 條規定加重其刑。惟被告李植仁已於96年12月4日死亡,其餘被告所犯上開罪嫌亦均已罹於追訴時效,故為不起訴之處分。

其次,監察院糾正文意旨,認被告陳肇敏、柯仲慶、鄧震環、李植仁、何祖耀等人對江國慶施以禁閉處分,並與李書強共同強迫江國慶觀看解剖錄影帶之行為,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私行拘禁罪及同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經查,因江國慶受調查局測謊時呈情緒波動說謊反應,且當時有軍官檢舉江國慶神情異常,被告前空軍作戰司令部軍法室曹嘉生、承辦江國慶案的軍事檢察官黃瑞鵬簽擬對江國慶施予禁閉處分,所持當時之陸海空軍懲罰法第8條第19款所規定之事由,尚非無據;且被告陳肇敏身為部隊長,本有核決之權力,雖禁閉之程序有所瑕疵,但尚難認定構成私行拘禁罪。

又被告等人強迫江國慶觀看解剖錄影帶之主觀目的在對江國慶施以心理制約,營造偵訊前之氛圍,並無對外散布之行為,因認此部分僅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但尚不構成刑法第132條之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嫌,且此部分事實之發生時間亦已罹於時效,不得再行追訴。

另告發意旨,認被告柯仲慶、鄧震環、陳肇敏、曹嘉生、軍事主任檢察官趙台生、黃瑞鵬等人共同涉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之追訴處罰職務公務員濫權強暴取供罪及刑法第125條第2項追訴處罰職務公務員濫權追訴處罰致死罪。此部分因被告柯仲慶、鄧震環不具軍事檢察官或軍事審判官之職權,並非有追訴、處罰職務之公務員,核非刑法第125 條之適格行為人;又其2 人違法不當取供之行為,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陳肇敏、曹嘉生、趙台生、黃瑞鵬等人有事前共同謀議或事中共犯之行為,是此部分之犯罪嫌疑尚有不足。

檢方亦認為被告陳肇敏之處置顯有不當,指陳肇敏在舊制軍事審判法下,本於軍事機關主官之身分、權責,直接指揮刑事案件之偵查固非無據,然為急於破案,棄軍事檢察官主導犯罪偵查權限於不顧,反裁示由未具軍法警察官或軍法警察之反情報隊接辦主導案件偵查,致生本件冤案,雖經查均未構成犯罪,但行為殊屬不當。

江國慶案之平反進度則透過兩個途徑,非常上訴部分,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9年5月20日以國最高檢0990000325號函送99年度請非字第06號非常上訴理由書,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刻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另再審部分,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於100年2月24日以國偵北檢字第100000647號函送100年度再字第001號聲請再審書,向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聲請再審,現由該軍事法院審理中。全案卷證之影本亦已於本件偵結時,即由該院指派專人攜回,以作為江國慶案再審之重要參考依據。

多年來一直為愛子尋求翻案的江父江支安,於99年6月14日病逝,來不及看到這遲來的正義。據了解,江支安原本在新北市中正橋附近經營小旅館,家庭環境小康,兒子被槍決後,江支安結束旅館生意,拿著江國慶在獄中寫的家書及收集來的證據,到處為兒子申冤,後來身體狀況不好,中風後不良於行。

江爸爸生前在牆上釘著一張為江國慶定罪的軍方官員名單,上寫著,「判不公的狗官,沒有良心害您冤枉死,您要我,他們報仇,免客氣,一個一個,我還您清白,我、我、我,報仇要緊嗎?」,「國慶:有冤報冤,有仇報仇,狗官害死您,您要明白嗎?」其中,許榮洲名列其中。

江父列出的軍方官員、士兵名單包括呂德義、陳肇敏、方中民、鄧振環、羅正南、李敘鉅、張冠民、蕭開平、黃瑞鵬、胡進成、何祖耀、謝安慈、劉景太、盧煥城、胡功信、甯方中、李偉萃、許榮洲。(或有筆誤)

原文網址:
錯殺江國慶 狗官涉刑求竟全沒事! | 社會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5/24/138-2714879.htm#ixzz1NGPWK7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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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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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佑地球,平安日本,台灣加油!。哼!。"婊子養的 不公不義的虐民滅農政權.馬叛耶請回答" 2011/5/27 自由時報
2011/05/27 15:49
江國慶叔叔:應拿陳肇敏等九軍官財產來賠

〔記者邱俊福/台北報導〕江國慶的叔叔江支昌昨在電視談話性節目痛斥,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九名軍官都是「共同殺人犯」,而且陳肇敏到現在還不承認錯誤,還認為這個案子破得漂亮,根本已經沒有心肝,「江國慶一條命,換來他們的升官」,這不是追回獎章就能算了。

江支昌認為,國賠是花國人的錢,應該拿陳肇敏等九名軍官的財產來賠才對;他還說,甚麼是追訴期已過?根本是包庇、官官相護,「這是謀殺」,國家應該還他們一個清白,最起碼給他們判刑。

江支昌昨天上電視談話性節目,對著死去的哥哥說︰「你奔走了十三、四年,終於有了眉目!」又對枉死的江國慶說︰「火化那天,你的眼睛仍睜得圓圓,很不甘心,平反後會和家人去給你上香。」江支昌也希望政府還給江國慶清白後,讓他進忠烈祠。

江支昌指出,當時有許多對江國慶有利的證詞,軍方都不採納,連江國慶在長官要求下向陳肇敏下跪,表達沒殺人,卻變成認罪,所寫的自白書都是檢察官先撰寫好,叫江國慶抄寫。

江支昌回憶,每次面會江國慶都不敢說甚麼,只能哭,因為不僅有人監視,也被警告「亂說話會被打」,直至他哥哥最後一次前往面會時,竟被告知已槍斃,這是甚麼國家?槍斃前最起碼也要讓家屬見上最後一面!

江支昌無奈地說,這次若非社會大眾幫忙,怎有可能平反?現在只要求趕緊判決無罪,讓家人影印公文貼在門口,恢復江家名譽。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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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佑地球,平安日本,台灣加油!。哼!。"婊子養的 不公不義的虐民滅農政權.馬叛耶請回答" 2011/5/26 NOWnews
2011/05/27 11:05

 江國慶案 陳其邁:問題不在追訴期,馬英九勿轉移焦點

.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9名軍官在江國慶案不起訴,馬英九總統以檢討「追訴期」作為回應。民進黨發言人陳其邁26表示,特偵組對陳肇敏等9名軍官不起訴是「官官相護」,故意適用錯誤的法律,馬英九說要檢討「追訴期」,只是在轉移焦點、規避責任。

陳其邁指出,特偵組採用錯誤法律,只論以強制罪等輕罪,目的就是要迴避時效問題。他說,江國慶案可適用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致死罪,有20年追訴期,陳肇敏雖不具檢察官身分,但軍事檢察官的濫權追訴致死是奉行上級命令,而他們的上級就是陳肇敏,依據刑法第31條規定,陳肇敏仍可能成立濫權追訴致死罪之教唆犯,但特偵組刻意迴避這個問題。

陳其邁說,依據三軍刑法,「強姦殺人」判處死刑的機率極高,軍官卻仍刑求江國慶,代表這9名軍官已預見江國慶可能因刑求逼供遭判死刑的結果能,且江國慶死刑槍決的結果發生也沒有違背軍官們的本意,明確具備殺人的「間接故意」,可以追訴期30年的「殺人罪」偵辦,特偵組卻置若罔聞。

陳其邁強調,馬英九說檢討「追訴期」,只是用來轉移社會質疑「特偵組包庇陳肇敏」的焦點,民進黨和大多數國人一樣,完全無法接受「刑求屬實,無人負責」的結果。

陳其邁說,檢察官應秉持良知,正確適用法律,確實追究違法軍官的責任,政府應檢討的是如何建立不適任檢察官的退場機制,能不能淘汰「恐龍檢察官」。

陳其邁表示,馬英九以檢討追訴期來「轉移焦點」的說法,棄「司法正義」於不顧,縱容特偵組與陳肇敏二度傷害江家家屬,應予高度譴責。


Taiw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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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佑地球,平安日本,台灣加油!。哼!。"婊子養的 不公不義的虐民滅農政權.馬叛耶請回答" 2011/5/26 自由評論
2011/05/26 13:49
害死人的「狗官」沒事?

一群刑求逼供,害死一條年輕生命的「狗官」,在真相大白後,竟然沒有法律條文可以制裁他們,因此沒有一個人被起訴,而且他們早已享盡榮華富貴,因此輿論批判「無職可撤、無職可降、無俸可降」,甚至退休俸都無法追回。

無救濟之管道,不是一個宣稱尊重人權的國家應該存在的現象。江國慶冤死案,並非發生在白色恐怖年代,軍法人員卻能決定了一個人的生死,而缺乏對當事人適當的法律保障,可見在民主化過程中,軍方是一個最難改革的封閉系統。

當司法不足以救濟時,就必須要有一個強烈的道德、輿論的力量作最終的仲裁,讓犯下錯誤的人,縱能倖免法律的制裁,仍無法逃掉良心的苛責,終生必須生活在懺悔之中,以求精神的救贖。

但是,台灣不但法律不完備,連道德、輿論的撻伐,只要犯錯者沒有羞恥心,不予理會,好日子我自過之,就完全無法發揮懲罰的效果。江案要是發生在日本,那些刑求逼供者恐怕早就切腹自殺向死者謝罪了,哪像台灣這些「狗官」,還在推卸責任,沒有人願意認錯。

民眾疑惑的是,這些「狗官」縱然可免於刑事的追訴,難道民事也不能追究嗎?江國慶案可以爭取國家賠償,難道就不能對陳肇敏、李天羽等人提出告訴,要求民事賠償?如果能讓這些人拿出幾千萬來賠償,以後的為官者,就不敢作威作福,罔顧人權,草菅人命了!



Taiw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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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佑地球,平安日本,台灣加油!。哼!。"婊子養的 不公不義的虐民滅農政權.馬叛耶請回答" 2011/5/25 自由時報
2011/05/25 14:26

. 設靈堂刑求江國慶 軍官供稱:陳肇敏曾監看

.〔記者林俊宏、林慶川、劉志原/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調查,江國慶被非法拘禁卅七小時,動手偵訊的國防部反情報隊花招百出,包括扮鬼嚇人、電擊凌虐、逼江看女童解剖錄影帶,當時空軍作戰部司令陳肇敏等人還躲在暗處觀看刑求過程,江最後只能被迫認罪;一名江家友人昨得知後痛罵:「這批狗官簡直不是人!」

一九九六年九月,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謝姓女童命案,軍方認定江國慶涉嫌重大,江除了被關進禁閉室,後來還被帶到位在台大公館附近的空軍作戰管制中心(AOC)的地下防空洞碉堡進行審問,由於此地屬於高度軍事管制區,必須經過蜿蜒、陰森的走道,是當年陳肇敏以司令身分核准,反情報隊才能將江國慶蒙眼、押進去逼供。

江國慶被解下眼罩後,眼前的洞穴已被白幔布置成女童靈堂,洞內氣氛詭異、肅殺,還有針孔監視,被約談的軍官中有人向檢察官說,陳肇敏等軍官就曾在一旁的辦公室暗中觀看。

檢方查出,反情報隊為了儘速取供,偵訊方法包括:潑水、疲勞轟炸、杜絕外界聯絡、脫衣、使用電擊棒電屁股及大腿內側、隔著書本打胸口、用強光照臉等各種體罰凌虐,最後再祭出自白減刑;酷刑加身,成為江家人難以承受的椎心之痛。

酷刑四小時…江國慶只能招了

檢方發現,江國慶經過四小時的煎熬就被迫認罪,反情報隊本來還計畫帶江國慶到六張犁公墓或殯儀館嚇他,甚至安排鬼哭神號的音效來加強震撼效果。

本案當年速審速決,江國慶被開了兩槍才斷氣,但並未閤眼,反而雙眼瞪大,最後一餐的雞腿、豆乾一口都沒吃就上路,只要求寫遺書,一筆一字地寫下被刑求誣賴的過程,死後要化身成厲鬼報仇。

行刑後,軍方一早通知江國慶的父親領屍,痛失愛子的江父,憤而在簽名欄寫下「天無公理」,眼見枉死的兒子死不瞑目,不願為他閤眼,還囑江國慶去找害他的人報仇。


t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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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佑地球,平安日本,台灣加油!。哼!。"婊子養的 不公不義的虐民滅農政權.馬叛耶請回答" 2011/5/25 NOWnews
2011/05/25 11:15

陳肇敏追訴期已過?徐國勇質疑為何不適用濫權追訴致死罪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案確認江國慶含冤遭到錯殺,出現失去一條年輕生命,卻無人為此負責的荒謬現象,根本不是正義。檢方的理由是「追訴期已過」,但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則說,特偵組指稱告發陳肇敏等人,是違反刑法125條的濫權追訴致死罪,但特偵組也認為,陳肇敏等人不具有軍事檢查官、審判官的權限,不適用此法條。

檢方的說法是,當時的空總政四中校參謀官柯仲慶、政四處反情報工作隊軍官鄧震環等0912專案小組成員,有對江國慶不當取供,涉強制、恐嚇、濫用職權凌虐等罪,但因此案發生於85年,已因法定10年的追訴時效而消滅,檢方因此讓陳肇敏等9人不起訴處分。

民間司改會對此則批評說,檢方對於多年前偵辦江國慶案的軍官、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包含陳肇敏等,全部以罹於追訴時效為由予以不起訴處分,完全不能接受。

民間司改會認為,檢方與軍方共同組成的「軍司法聯合專案小組」恐已淪為「軍司法聯合『卸責』小組」,因為檢方本可依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致死罪起訴包含陳肇敏在內的軍官,但卻認定陳肇敏未與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共同謀議為由,認定陳肇敏等並非共犯之一,迴避尚未罹於時效的刑法第125條罪責,造成認定刑求屬實,卻無人負責的結果。

檢方指出,陳肇敏曾提到,專案小組會議中,因憲警表示進度緩慢,案情陷入膠著,他才提議由反情報工作隊加入擴大清查與訪談,在與會人員沒有異議下,就由軍檢指揮,由反情報工作隊和憲警共同執行。

前立委徐國勇律師24日在三立《大話新聞》表示,如果檢方依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致死罪,「那追訴期則有30年,質疑為何不這麼做?」徐國勇說,陳肇敏與反情報工作隊的專案小組會議中,軍檢也參加,足可證明軍方所有人一起有共謀,檢方不能以不具軍事檢查官、審判官權限,來排除刑法125條濫權追訴致死罪的適用。


tc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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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佑地球,平安日本,台灣加油!。哼!。"婊子養的 不公不義的虐民滅農政權.馬叛耶請回答" 2011/5/24 NOWnews
2011/05/25 10:23

江國慶遭錯殺確定 蔡煌瑯:應追回涉刑求軍官職、敘獎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案,台北地檢署今(24)日偵查終結,依殺人罪起訴前士兵許榮洲。檢方另認定遭槍決的江國慶遭錯殺,當年偵辦涉及刑求。民進黨立委蔡煌瑯今日表示,應追回涉及刑求軍士官官職、敘獎和獎金。

北檢偵辦江國慶冤死案及謝姓女童姦殺案,特偵組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指出,本案歷經4個多月、傳訊70多人,全案偵結,推翻原判決。檢方認定,空軍司令部士兵「江國慶」15年前遭刑求、最後遭錯殺,特偵組依相關物證及許榮洲自白,求處許榮洲20年有期徒刑。

關於江國慶家屬告發前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前空軍作戰司令部軍法室主任曹嘉生、軍事主任檢察官趙台生、承辦江國慶案的軍事檢察官黃瑞鵬,均依罪證不足,獲不起訴處分。

對此,蔡煌瑯表示,許榮洲是殺人兇手,被判20年是罪有應得,但卻沒有對陳肇敏底下的軍士官追溯責任。他認為,由起訴書中可看出,刑求逼供的事實已經很清楚,應追回涉及刑求的軍官官職、敘獎和獎金

立委黃偉哲質疑,江國慶會是最後一個遭錯殺的嗎?會是單一個案嗎?應針對刑求的部分,湮滅滅證據的部分,檢討制度並追究責任。



原文網址: 江國慶遭錯殺確定 蔡煌瑯:應追回涉刑求軍官職、敘獎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5/24/11490-2714918.htm#ixzz1NKKLHY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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